强制执行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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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单位: 职务:
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性别: 民族: 职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职务: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住址或地址: 电话:
附:1.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3.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证;
6.(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此致
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制作指南
相 关 法 条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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