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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遭性侵?本不该被“无视”的证据……

张倩 橙雨伞 2021-11-24



上一篇文章:满14岁了吗?一个性侵幼女被误读的葫芦案 提到,钦州市检察院因小晴的性侵害幼女年龄未被确认,向法院提出了抗诉。庭审中,二审检察员提出的认为小晴为农村留守儿童的意见,也被二审法院裁定书“遗漏”了。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小晴遭遇性侵害半年后,2017年度《中国留守儿童心灵状况白皮书》出炉。农村学校学生中,因父母均外出而无人照料的留守状态学生占近三成。


这些农村留守儿童,因生活无人照料、情感无处寄托,更由于监护人的失职与监护不当,让处于监护“真空”的孩子面临各种意外及不法伤害。


小晴就是他们当中的典型代表。



由于法定监护人的父亲长期吸毒与犯罪、母亲离家出走多年未归,小晴和妹妹只能跟着年老体衰的奶奶,靠每月150元低保及打扫垃圾过活。即使在她遭遇性侵之时彻夜未归,也未能引起家人察觉。


有案可稽的信息记录显示,小晴的父亲在公安系统吸毒人员管控一览表中,赫然在列。


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显示,小晴妹妹出生后的2006年9月至2008年1月、2007年2月至4月、2013年4月至2016年5月,他至少有三次被强制戒毒经历,其涉毒史长达十余年。2007年4月,他还因为盗窃摩托车,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多名村人及家人作证称,即使在断续恢复“自由身”期间,小晴的父亲也不在家中生活,常年在广东一带打工。小晴的母亲萧荷则向记者坦承,她自从2005年离家打工之后,的确再未回家,之后改嫁更不曾露面。


小晴的援助律师称,确认被害人小晴头上的农村留守儿童“标签”,不仅是本案的重要事实,而且该事实直接影响到量刑结果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4项规定,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强奸,应当从重处罚,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这意味着,被害人如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就像被害人年龄为幼女一样,都属于对被告人“从严”、“从重”刑罚的法定情形。


根据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桂高法(2017)142号”《关于常见犯罪的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项强奸罪第5点第(4)小项规定:


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强奸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同时本案又存在该点第(3)小项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情形,可以累积不超过基准刑的100%量刑。



本案最令人费解的,就是同样是在广西,同样是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同样是牵涉到被害人留守儿童身份确认,同样是小晴法律援助律师代理的案件,“百色性侵案”却出现了与“钦州性侵案”完全不同的庭审结果。


“百色性侵案”犯罪嫌疑人接受庭审现场


2016年3月22日,广西“百色性侵案”一审开庭,援助律师当庭提出了两名受害人均为留守儿童的意见。休庭后,合议庭建议检察院启动补充侦查程序。


其间,为了确认受害人的留守儿童身份,公安部门派员远赴多地进行核实。其中之一就是受害人小然(化名)父亲的常年打工地广东。7月22日,休庭后的“百色性侵案”一审第二次开庭,小然等二人的农村留守儿童新证据被法院确认。


在该案的一审判决书中,控方通过休庭期间补充侦查的新证据,被法庭采信:“被告人王杰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奸淫同一幼女两次以上且是农村留守儿童,从重处罚。”


因为小然等人的农村留守儿童的身份得到确认,所谓的“助学达人”王杰,因此被加重刑罚,“顶格”获刑15年。



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认为,2013年10月28日,公、检、法、司四部委联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将性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纳入7种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从严惩处”情形,就是为处于监护“真空”、极易成为性犯罪“瞄准”目标的高危群体,筑起一道保护屏,让那些敢于“以身试法”的人遭到严惩。


因此,本案中的被害人小晴是否属于农村留守儿童,是法院必须要查清的重要事实。是或不是,都要拿出依据,最后给出说法。否则,立法就失去了意义。


令人遗憾的是,两次庭审,不仅未对该重要事实予以查明,在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中竟然只字未提。


援助律师认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裁判依据,阐释裁判理由,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


两厢对照,对小晴留守儿童身份的不置可否,不管是无意遗漏,还是有意回避,不能不说是庭审的重大瑕疵。援助律师无奈地说,但愿“百色性侵案”的“休庭逆转”,不是受制于强大舆论压力下的极端个例。


注:本文观点代表特约作家个人观点,图片来源网络。

作者


张倩

前北京青年报深度报道资深记者,长期从事法律和人物新闻报道,并以调查深度报道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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