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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兰兰案,黑龙江高院有话要说...

橙律师 橙雨伞 2021-11-25


这几天,相信大家都过得很压抑。


姑娘们的无助和恶人们的嘴脸,不禁让人开始重新打量这个世界。


今天看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这条微博,可能是最开心的一件事了。


当时大脑里只闪出一句话:正义永远不会迟到,法律终会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儿童性侵问题的背景与现状


近年来,随着新媒体、自媒体的广泛传播,全国各地多起性质恶劣的性侵儿童(主要是女童)案件被接连曝光


一方面,这些案件给受害儿童及其家庭带来无法估量的身心两方面的创伤,最严重的甚至可能伴其一生;


另一方面,也在一次次挑战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刺痛着公众神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到底该如何有效保护儿童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讨论的热门话题。


我们先来梳理一下性侵儿童犯罪,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性侵儿童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奸淫幼女)、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罪)、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


当前儿童性侵问题不仅普遍,而且严重。根据长期从事防性侵教育的公益组织——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发布的数据:


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件125起,平均2.92天曝光一起。


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503起,平均0.73天曝光1起,也就是每天曝光1.38起,是2013年同比的4.06倍。


2015年被媒体公开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340起,平均每天曝光0.95起。2016年被媒体公开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433起,平均每天曝光1.21起。


“女童保护”统计的2013-2016年

被公开报道的儿童性侵犯案件数量

换言之,根据上述报告的不完全统计,2013至2016年三年间,全国各地仅仅是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就高达1401起,受害儿童超过2568人


而且,基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以及主客观多重因素的共同影响,社会与学界的共识是,被曝光的案件或许仅为儿童性侵案件之冰山一角。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曾对全国5800名中小学生作问卷调查,结果显示:


性侵犯(尤其是针对中小学生)案件的隐案率是1比7。换言之,每曝光一起性侵儿童案件,背后还有七起案件不为人知。此外,在法院受理的案例之外,停留在报案阶段、或没有报案的还有更多。


从特点分析,性侵儿童案件具有高危频发、受害儿童低龄化(已知最小的受害人刚刚出生六个月大)、乡村为案发重灾区、熟人作案比例高、同案受害儿童人数众多、性侵女童为多数(性侵男童案件也不容忽视)、作案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大、民众反响强烈等突出特点,其已成为儿童保护和社会治理的一大顽疾。


儿童性侵案件的治理


实践层面,儿童性侵案件的办理,面临着诸多挑战


比如,传统男尊女卑观念根深蒂固的束缚(谈“性”色变、谴责受害人、对受害人污名化、选择私了、不报案等)、儿童性教育和安全教育缺失、受害人及其家长法律和维权意识淡薄、立案难、取证难、赔偿难、对被害儿童的二次伤害以及后续救助缺位等等。


与此同时,此类问题的解决当前也面临着一定的机遇:国际层面,2013年第57届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与2015年9 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Sustainable DevelopmentGoals目标5)都明确强调消除和防止针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的暴力


国家层面,近年来,中国政府相继出台了:


《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图遏制和消除针对儿童的性侵问题,当前也已初见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相当于,如果儿童期遭遇了性侵害,受害人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要求侵害方给予民事赔偿。


地方层面,关于儿童性侵问题的治理,也取得了一定的突破。


比如2016年6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局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依据这个《办法》,在慈溪市,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包括照片、身高、罪名、判处刑期、现住地址、工作单位、信息公开期限等),方便公众随时查询,目的是警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


同时,《办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应当公开的情形和例外条件、公开期限、公开内容、公开途径、公开程序均作了明确规定,旨在有效遏制性侵害案件多发势头,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相关媒体评论:这是在中国实施“梅根法案”可行性的一次试水


南非前总统曼德拉曾说:“没有什么比我们对待孩子的态度,更能深刻折射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了”。


在面对性骚扰、性侵犯未成人的案件时,我们的态度是零容忍!无论是学校、社区、还是政府机构,都应该主动承担保护儿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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