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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药神案: 案件进展及组合物的有效性

秦才东家属 秦才东案家属 2023-02-05

前文链接:马鞍山药神:看守所里的牛津博士


目前案件刚刚移送给了花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花山区检察院迫不及待地就发出了公益诉讼公告。我们家属对花山区检察院未经严格审查就草率发布公告的行为以及公告的内容不能接受,“组合物”确有疗效,不是假药,我父亲秦才东博士也不存在销售获利行为,没有侵害任何人的利益,反而救了很多人。
一、“博狮组合物”是不是假药
公告称,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博狮组合物”为假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还称我父亲自称“博狮组合物”为抗癌药品。
需要澄清的是,我父亲从未在任何场合宣称过“组合物”是药品,即便案发后,很多病友也帮我父亲作证,证明他们也不认为组合物是药品。因此,根本不存在“非药品冒充药品”一说。
如果非要套用《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来认定“组合物”是否属于假药,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药品”的定义,在此基础上才能明确什么是“非药品”,也才能明确“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涵义。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据此,简单来说,一种物质是否属于药品,应当以是否具有疗效为依据,对疾病有疗效的物质就是药品,反之就是非药品。拿不具有疗效的物质冒充有疗效的药品,就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
但如后所述,马鞍山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了两个多月,调查到的是大量的病友的正向反馈,上百名的癌症患者亲身感受到了组合物带给他们的变化,见证了组合物的疗效。这种情况下,即便“组合物”未经审批许可,未经严谨的临床试验,能够排除组合物确对癌症有疗效的合理怀疑吗?不仅排除不了,反而有大量的病人的病例、检查报告证明组合物有效。
既然如此,凭什么说组合物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凭什么认定组合物是假药?
二、服用“组合物”是否确有效果
对此,附上相关病人的证词及体检报告用以说明。如果不是这些年我父亲得到如此多的有效反馈,也不可能冒着法律风险坚持了好几年做这件事。注:总证词及报告170余份,限于篇幅仅列出部分。
(1)相关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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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体检报告
服用者1:单独使用组合物

“2012年1月16号在某医院手术,2020年在某医院检查出肺部17*13*11 mm的结节,要求我到胸外科会诊,医生说可能是癌症病变转移,要求住院手术。后来我去了南京某医院会诊,南京方面也建议必须手术。当时由于身体虚弱,害怕手术失败,便想保守治疗。后来我家人听说秦博士组合物能预防癌症,便在2020年11月正式开始服用组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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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右肺下叶结节由原先不规则、胸膜牵拉的17mm*13mm*11mm实性结节变为“不提供尺寸大小”、边缘光滑、明显减小、分散的结节。(2020年10月至2021年8月,期间单独服用组合物)
服用者2:服用组合物期间继续口服克唑替尼
2017年8月15日,我确诊肺腺癌,病灶大小2.9*2.6cm,肿瘤细胞为ALK阳性,随后口服靶向药克唑替尼治疗,病灶持续缩小,2018年9月25日,CT报告显示较2018年7月23日病灶增大,克唑替尼耐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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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经病友推荐,开始服用秦博士组合物,2019年2月18日,CT报告显示较2018年9月25日病灶缩小;
2019年4月19日,CT报告显示较2018年12月13日病灶明显减小;2022年3月,病灶一直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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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物停用后,病灶出现进展迹象(痰中带血),2022年5月10日报告显示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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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用者3:
“老公是去年9月份诊断胆管癌晚期,在当地几家医院、省立医院、上海xx肝胆医院都说:无法手术了,医生给的说法是有可能只有两个月生命期了,用什么药啊放疗、靶向药都不行,人眼看就不行了,就在走投无路的时候,我的同学听说了我老公的病情,给我介绍了秦博士的组合物,在去年12月4号开始服用组合物,服用了一段时间人就慢慢的有了好转,直到现在我老公全靠组合物来保命的,是秦博救了他。我们多么希望博士能早点出来让我老公好继续服用组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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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5日,服用组合物前,糖类抗原199指标为550.0,远大于正常范围。
服用组合物两个月左右,诊断意见显示较前片减轻。
2022年4月9日,糖类抗原199指标为72.5,相较2021年11月的报告大大降低。
停用组合物后,2022年5月5日体检报告显示:进展较前片明显。
服用者4:

肺癌四期。从2021年6月开始使用秦博士的组合物,喝了差不多半年,期间于2021年9月23日和2021年12月10日分别在当地人民医院做CT检查,诊断报告显示喝了组合物后一次比一次好转(肿瘤由2021年9月份的4.0cmx3.0cm到12月份3.1cmX2.1cm,缩小了:9x9mm)。2022年3月3日后因秦博士被关押没有组合物服用,身体开始不舒服,又去医院复查,看到结果欲哭无泪,右肺下叶肿瘤由12月份的3.1cmX2.1cm长到4.2cmx2.7cm(即:停用后长大了11x6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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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用者5:
我于1月13日左右在当地医院确诊胃癌,15日去南京寻医,21日在南京医院确定了治疗方案先化疗两个疗程,后手术。我和我家人心里清楚癌症的可怕之处,生存率如此之低,我今年34岁,我父母不想让我*,所以多方寻找,知道了秦博士和他的组合物,并详细介绍了组合物杀死癌细胞的原理,我主动要求试一试,于25日开始喝组合物,期间反应和博士说的一模一样,组合物的目的是让我病灶缩小并弱化,有利于手术成功率,喝了两个月组合物,做的加强ct,病灶明显缩小,医生就立即给我安排了手术,组合物给我带来的不止效果,更是心态,让我更有信心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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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父亲没有“销售”组合物
检察院的公告称我父亲将组合物“销售至全国多个省市”,这明显是强行按到我父亲头上的说法。
对于充分了解组合物并自愿服用组合物的人,我父亲会同其签订一份“博狮组合物互助金——借条协议(特殊还款条件借条)”。

协议约定,互助金是指甲方(马鞍山方程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秦才东)为所有使用组合物者提供的一种互助方式,也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特别借款。
还约定,组合物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乙方不再服用,甲方即刻全部退还互助金。试用期后,甲方终身免费提供组合物,超过五年后甲方第一时间退还互助金。过程中,如乙方离世,同样第一时间退还全部互助金。
根据协议约定,所谓互助金实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借款,完全与销售无关。所谓销售,就是买卖,卖出产品以获取对价。但我父亲通过提供组合物获取的“互助金”,是要还的,只是暂时性的借用资金。截止案发,从未因“互助金”退还发生过争议,从来都是第一时间退回互助金,并无任何巧立名目从而达到营利的目的。
四、我们家属的意见
案发以来,我们充分认识到了我父亲行为违反了我们国家关于药品管理的法律规定,充分认识到任何科学研究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展开。此前虽然随着有效案例越来越多,有相关机构/人士联系我父亲,表达合作意愿,但鉴于千万级的研究资金以及数年、数十年之久,我父亲选择了自己积累数据、自行申请专利的个体户道路。现在来看,这条路违反了法律。但我们认为,我父亲虽然违反了法律,应受行政处罚,但绝对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虽然我父亲的行为可能妨害了药品管理,但由于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也不构成妨碍药品管理罪。
组合物确有疗效,不是假药,可以救人,没有害人。相反,由于此案的办理,很多病人无法服用组合物,部分病人病情出现了反复、恶化,甚至已经有人离开了人世,也请马鞍山公安理解病人们的急躁情绪。
我们也得知马鞍山公安为病人提供了组合物配方及比例,给了病人们自救的一条活路。但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恳请马鞍山公安、检察院尽快还我父亲自由和清白,给我父亲一个科研的机会,给组合物一个走上正规的机会,给癌症患者一个救命的机会。


自案发后我们得到了广泛的关注,抱歉不能逐一回复电话、短信叩谢大家的关注!                                                                                                 秦才东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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