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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案件的办理进行执法检查和立法监督

于凯 刑辩组C 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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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案件的办理进行执法检查和立法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沈春耀主任:

您好,本律师近两年办理了2起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类的案件,在2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发现实践中涉及该类案件存在诸多违法违规的现象,现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贵委员会”)致信反映相关情况,提出部分合理化建议,恳请贵委员会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案件的办理进行执法检查和立法监督。

情况简介

(一)关于杨某东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本律师代理杨某东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后,在侦查阶段依法提交申请会见,始终未获批准。

审查起诉阶段,本律师于2022年6月16日上午去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递交会见手续时,竟然被要求提供委托人与被会见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而且需要对律师进行安检。据悉,这两项规定并不是针对特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律师,而是针对所有的当事人和律师,且在广州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已经存在了好多年。但实际上,该两项规定均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给律师和当事人创设义务,侵犯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律师前去阅卷时被要求签署了保密协定,但是案卷上却没有加盖机密章。阅卷也只能使用检察院提供的纸和笔,只允许摘抄,不能复制或者拍照,且律师阅卷后摘记的内容主办检察官也要查看。

在本律师多次据理力争后,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司法局竟通过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律师协会给本律师所在律所施压,强制要求解除了案件的代理。


(二)关于李某楚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在法院阶段介入李某楚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阅卷权受限,阅卷时该案主办法官始终坐在旁边,同样不允许对案卷材料进行复制或者拍照。

庭前会议和开庭时要求对律师进行安检,对律师提出的回避、证人出庭等合法申请均予以驳回,强行推进庭审,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对同案被告人进行分案审理,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实际上,在这两个案件中,杨某东和李某楚二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事实和证据均存在问题,有极大可能不涉嫌构成指控罪名。

但办案机关公然违反法律规定,不仅严重剥夺了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权、阅卷权、辩护质证权,更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建议明确要求看守所、法院等不得对律师进行安检,以及不得要求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的规定

律师会见、进入法庭无需进行安检是基本,但有的地区依然存在对律师进行安检的情况,建议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执法检查,明确要求看守所、法院等不得对律师进行安检。

2020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意见指出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信息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20项证明不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也就是说,相关部门不再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看守所也不应要求提供该证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建议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类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前,至少允许律师会见1次


建议加强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在章士钊为陈独秀危害民国案发表的辩护词中曾提及,“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罪”。

章士钊曾将言论分成公、私两个领域:在私人言论领域,以不侵犯别人的自由为限,一旦构成诽谤,即应当负法律责任;但在公共领域则不同,一个政党当朝执政,所有行为都要任人评说,无论批评达到多么严酷的地步,也都应当享有充分的自由。而且,只有在国家遭到严重的政治和军事威胁情况下,才能以保护国家安全为理由,限制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才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危害国家安全之罪名。

请贵委员会加强监督,确保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依法正确行使,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不断健全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六、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合宪性审查制度化、规范化,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制度刚性,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好2023年度的监督工作,……三是要严格依法监督。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督促‘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职,落实法律责任。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改进工作程序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第2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监督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监督法》第7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据悉,2022年,修改《监督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3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武增率队就《监督法》修改工作进行了调研。本人建议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办理的合法性加强监督审查。

请贵委员会组织执法检查,对《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贵委员会的监督工作之一是组织执法检查,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建议对《宪法》言论自由权的保护以及《刑事诉讼法》阅卷权、会见权、辩护权等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推进“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开展监察、公正司法和改进工作;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维护,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

“习近平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引自《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一书,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第201页倒数第3行至第202页第3行)

此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建议人:于凯律师 

联系方式:18705326085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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