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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基层业务 2023-12-15
按:为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统一执法标准,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天津市公安局结合公安执法工作实际,组织制定《天津市公安局行政案件裁量基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相关意见。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包括《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处罚裁量基准内容,现转载于此供各位战友学习参考。

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一、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违法行为】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情节: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3、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4、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5、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
6、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 
7、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 
8、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 
9、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
10、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三)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处15日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违法行为】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信诈骗有关设备、软件,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相关义务。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情节: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3、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4、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5、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
6、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
7、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
8、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
9、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
10、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三)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处15日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15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一)一般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5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10日以下拘留。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1、多次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易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设备、软件;
2、向两个以上对象出售、提供易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设备、软件;
3、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
4、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易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设备、软件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构成犯罪;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6、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三)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四、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15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一)一般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5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10日以下拘留。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1、出售、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条以上,不满50条;
2、出售、提供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50条以上,不满500条;
3、出售、提供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信息500条以上,不满5000条;
4、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尚不构成犯罪;
5、多次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6、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
7、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构成犯罪;
8、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9、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三)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五、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洗钱帮助
【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15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一)一般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5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5得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10日以下拘留。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1、为两个以上对象提供洗钱帮助;
2、使用多个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帮助洗钱;
3、多次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洗钱帮助;
4、使用他人名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帮助洗钱;
5、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构成犯罪;
6、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
7、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帮助洗钱;
8、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9、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三)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六、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15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一)一般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5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5得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10日以下拘留。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1、为两个以上对象提供洗钱帮助;
2、使用多个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帮助洗钱;
3、多次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洗钱帮助;
4、使用他人名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帮助洗钱;
5、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构成犯罪;
6、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
7、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帮助洗钱;
8、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9、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三)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七、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
【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5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一)一般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10日以下拘留。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1、买卖、出租、出借本人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5张(个)以上,或者多次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
2、买卖、出租他人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5张(个)以上,不满20张(个);
3、买卖、出租、出借的电信线路累计拨打诈骗电话50人次以上,不满500人次;短信端口累计发送诈骗信息500条以上,不满5000条,或者多次买卖、出租、出借,以及买卖、出租、出借多个电信线路、短信端口;
4、买卖、出租、出借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流水金额累计3万以上,或者多次买卖、出租、出借,以及买卖、出租、出借多个银行账户、支付账户;
5、买卖、出租、出借他人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6、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7、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
8、买卖、出租、出借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9、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10、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
11、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三)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八、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
【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5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一)一般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10日以下拘留。
(三)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九、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5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一)一般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10日以下拘留。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1、假冒两人以上身份或者虚构两个以上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2、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构成犯罪;
3、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后又出售、出租、出借;
4、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
5、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6、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
7、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8、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三)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来源:天津市公安局-决策意见征集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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