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腾讯公司永久封号行为之 民事起诉状
天下苦微信封号久矣!
供“同病相怜”者参考、补充、指正!
对腾讯公司永久封号行为之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联系方式:0755-86013388。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解除对原告微信帐号“所有社交场景功能”的永久限制;赔偿原告为此案诉讼而支付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xx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依据被告制定并发布的《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使用腾讯微信软件及服务的用户,微信号为:xxx(见附件一、手机微信页面截屏)。
根据“服务协议”,原告享有腾讯向用户提供的跨平台通讯工具即“微信”的各种即时通讯服务及在此基础上的其他服务。
xxx年x月x日,原告的微信帐号被被告限制“所有社交场景功能”,原因为违反“互联网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限制状态为“永久无法解除”(见附件二、限制详情截屏)。
自此,原告的微信账号即进入只能收信无法回复、甚至连语音电话也只能听到铃声无法接起的“静默”状态。不能不说,这对原告对微信功能的使用,必然造成实质性的伤害。
根据微信提示的路径,原告先后三次通过客服申诉解除限制,迄今未果(见附件三)。
原告认为:
一、原告致力于遵守“服务协议”第八项关于“用户规范”的各项规定,没有发布、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被告是基于“服务协议”8.5.1的规定即“如果腾讯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或投诉用户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腾讯有权不经通知随时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屏蔽,并视行为情节对违规主体相关帐号处以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帐号封禁直至注销的处罚,并公告处理结果”。
依据该条,腾讯对违规内容是先删除后处罚,在既不告知又不沟通、核实的情况下,利用垄断地位,依据《微信服务协议》第8.5.1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霸王条款”,对原告微信帐号社交功能径行永久封禁,不符合“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
三、因言被罚,尤其对微信用户“所有社交场景功能”的“永久无法解除”的限制,涉及对公民言论自由宪法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既重大又敏感,非经第三方仲裁不足以体现公平公正。
众所周知,互联网时代微信已经成为公民日常生活与工作中的重要工具,其在现代社会的渗透领域之广、程度之深无人能及,离开微信将会使人在现代社会“寸步难行”,疫情管控之下的健康码管理就是典型。
被告腾讯公司作为微信的开发者、服务商,依仗自身的垄断地位,根据霸王条款肆意封禁帐号,给无数人的生活、工作造成诸多不利影响,让广大用户无时无刻不处在对帐号存亡的恐慌之中,这不是现代互联网社会应有的状态。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