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耳店收入2000罚22万!“过罚相当”的边界在哪?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一家耳部护理店因被当地监管部门认定为“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罚款11万元。由于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加罚11万元。合计超过22万元的“天价罚款”引发大家对于“小过重罚”的讨论。
3月30日晚上,宜宾市翠屏区独家回应中国之声称,这张罚单有法可依。这张罚单的依据是什么?“过罚相当”的边界又在哪里?
开耳部护理店收入2000元被罚22万元
当地卫健局:属诊疗活动非普通采耳
2023年3月,李女士通过加盟的方式在宜宾市翠屏区开了一家耳部护理店,主做采耳和耳部理疗。“加盟时告知我主要业务是理疗、疏通经络、采耳。”
△宜宾市翠屏区卫健局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受访者供图)
2024年3月22日,宜宾市翠屏区卫健局申请强制执行案开庭审理,法官未当庭宣布庭审结果。专家:主观恶性不大 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该案件应当可适用“首违不罚”原则
李女士的代理律师胡磊表示,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问题上。虽然认定2000元为非法所得,但也不应该施加22万元的处罚,而应以教育为主,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孔祥稳表示,当地执法部门的处罚依据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但是行政处罚还需要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我们在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通俗来说有多大错,承担多大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孔祥稳认为,李女士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长且获利不多,她的主观恶性也不大,社会危害程度较小,该案件应当可以适用“首违不罚”原则。
对此,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对中国之声表示,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李女士门店的非法行医行为不在其列。
对于此类事件,国务院今年2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规范罚款实施,罚款决定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
孔祥稳表示,执法机关要确保做到“过罚相当,法理相容”。在上位法的框架下,去进一步明确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具体使用情形,通过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这样的制度,对罚款实现有效调节,实现个案的正义。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编辑:董佳兴
审核:张秋晨
更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