きたがわ あゆみ丨图书翻译合同‣译者避坑指北
深感译者在图书翻译出版中的弱势地位,特有此文。
(一)译者弱势地位概要
现在图书出版环境明显对译者不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来,新手译者不知道自己本可以主张的权利,结果因小失大;
二来,即便了解了行业现状,译者也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因为自己不译有的是人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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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手译者:是什么叫你在意?
我们先说第一点。
作为新手译者,你最在意什么?稿费高低,能否署名——除了这两点,还有什么呢?
这就是所谓的因小失大。新人译者不懂行情,最容易盯着自己知道的一两个小点,不成想更加重要的权利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让渡给了出版社或图书工作室。
注:本文对出版社与图书工作室(或者称图书公司)基本上不作区分,希望了解二者异同联系的请参看后面提到的夏言一文。
本文将译者须注意的内容不严谨地简单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新手最易失焦:稿费高低、能否署名、稿费拖欠
第二层,有了初步了解后开始关注:试译字数、甲方资质、出版时间、付费条款……
第三层,甲方法务部门真正关注的:著作权(本文第三节详论)、授权期
现实情况是,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新人译者不了解自己本可以主张的权利,过于盯着第一层,反倒叫第二层和第三层的大头给出版社或工作室拿走了。
2. 老手译者:是什么叫你叹息?
“
再谈第二点。即便是有了不少的经历,了解了出版行业的现状,译者面对甲方也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为什么呢?因为初入斯门的新手译者和需要评定职称的译者很多,图书翻译是个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
新手译者这边,如上所说新手最易失焦,想到自己名字可以印成铅字就兴奋不已,因为不知行情容易接受低价,而且刚入门查证或许更加严谨,汉语表达水平可能还不错(网上针对高校教授不论文学翻译还是学术翻译的抱怨都不算少),出版社为什么不选他们呢?
另外一边则是有硬性要求的译者。部门MTI笔译专业会有出版字数的毕业要求,译界评定职称也会有出版字数的规定。尽管不一定非要译书,但图书出版却是最容易操作也最切实可感的:
单位不一定会愿意开笔译工作量证明,商业翻译的合作公司往往有保密要求,协商开具相关证明与明细或许会很困难——而译书出版,不论译好译差,书就在那里,字数在版权页写得明明白白。
职称在前,你会选择接受出版社的条件吗?
《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翻译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www.catticenter.com/zcgg/2813
3. 若干可能的反驳
在转入下面的章节前,先提前声明,本文是站在译者一边写作的。或许有人读后会站在出版社或图书工作室的角度作出反驳,还请译者同仁知晓:位置决定立场。
例如,也许有人说出版行业的“常规”是如何如何,如合同上一般不会规定出版时间——这只能说明在说话人的经验范围内,甲方法务很强,或是乙方译者不懂得主张自己的权利。
图书翻译行业非常不公开不透明,而这是对买方有利的:只须对不谙内情的译者说,我们一直都是这样做的呢,这是行业“惯例”,就够了。
又如,或许有人会指责说,本文实在不接地气:刚入门的译者哪有这么多底气去计较,能找到活就不错了。本文的回答是:译者有选择低价的自由,也有选择放弃自己的权利的自由,但这都必须建立在完全知情的前提下。
只有知情选择(informed choice)才是真正的自由。
就像读完此文,仍然可以在评估内外在因素后作出接受出版社合同的选择(如果收益大于成本与风险,很难说这种选择不是理性的),但不清楚自己本来可以主张的权利就稀里糊涂地放弃,这是劳方的真正悲哀。
还比如,可能有人指责本文将出版社和译者置于了两相对立的位置上,“出版社也过得很不容易呀”。本文想说,尊重与谅解是相互的,出版社艰难不是挤压译者空间的理由,译者既然付出了应尽的努力,就值得收获相应的回报。
权利与义务应当相统一。
钱给到位了一切都好说,若能给到千字千元,那就是把署名权卖了都愿意,但如果只是一两百元的价位,实在没有理由向译者要求太多。
(二)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
说到译者译书遇到的坑,大家最先想到的可能就是拖欠稿费、拉黑译者、逃单失联、顶替署名……像“译者去世三年还没拿到稿费”“谷大**翻译署名纠纷”之类的新闻也不时会上个热搜。
不过,就像首节将译者需要注意的点分成了高中低三个层次,这里同样将合同签订分三层处理。
第一层,也就是上一段提到的,可以不严谨地概括为“防小人”,或者是可以上新闻引起公愤的。这一层网上还是可以找到不少提醒注意文章的,“后小语种时代”后续也会陆续转发一些相关的防骗内容,本文不再详述。
第二层和第三层,则更像是“防君子”,虽然不会严重到上热搜,但译者要真遇到,也还是挺闹心的。本节就主要谈第二层,如试译字数、甲方资质、出版时间、付费条款等。第三层即著作权放在下一节重点论述。
下面就按图书翻译流程的大致时间顺序来介绍,那些本人亲历或听闻的不愉快经历。
1.签订合同前
(1)试译
识坑:出版社或工作室给不同译者发送不同的试译段落,骗取免费试译。
应对:这点不太好应对。如果是以云盘等公开形式公布试译稿的,译者可以确信不存在骗译文的情形。但先审核简历再邮件私发试译稿,也可能是出于保密等因素的考虑。建议与名声较大、口碑较好的出版社或工作室合作。
补充:有关试译稿反馈的话题,有必要补充几句。要记住,出版社与译者的了解是双向的,出版社有了解评估译者水平的权利,译者也有考察出版社水准的权利。
真正认真负责的出版社,如果诚心请求反馈审稿意见(这是译者寻找差距提高水平的绝佳机会),通常都是会返还的,还有些会公开发布精彩试译片段。这是对译者负责的体现,也说明对方对自家的审稿水平有充分的信心,认为经得起公开的检验。
反之,只说试译不通过,但又说不出来哪里不好,这样的出版社或工作室往往是不负责的,甚至你都不清楚对方是不是请了通晓外文的人担任审校。
阿卡狄亚童书馆:《请留意,这不只是一篇法语译者招募!》
通过了试译,就要签订合同了。但极少有出版社或工作室直接把合同抛出来的,往往是先商定交稿日期与稿酬,才会把合同交给译者。为什么呢?看了下面的内容就知道了。
(2)交稿日期
出招:出版方问,“您看××××年××月底交稿是否可以?”
识坑:约定交稿期后可能拖着迟迟不签订合同,最后导致两种情况的出现:1. 译者按期翻译,辛辛苦苦翻译得差不多时被告知不再签订合同,自然也就拿不到损稿费;2. 等到签订合同订立再翻译,这时留下的翻译时间便屈指可数,陷入赶工的境地。
应对:译者可答复,“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个月(或×××天)内交稿会比较合适。”
补充:出版社或工作室拖着不签订合同的原因很多,例如尚未确定能引进(还没谈下外方授权),尚未确定能出版(内容较敏感不确定能否过审,书号紧张还没申请下来),等等。由于外方版权授权通常是从签订合同开始算的,因此出版社为赶工会试图先确定译者,发展到极致就是还在评估阶段就开始招募译者。
对此仍要说,尊重是相互的,译者体谅出版社的难处,但出版社将自身本应承担的出版风险转移到译者身上,在不论哪个译者看来都是难以接受的做法。有译者就是在译了一部分后被告知未能过审,但因为对方一直拖着没签订合同而不便走法律程序,只能和甲方一再交涉争取补偿。
(3)稿酬
出招:出版方问,“考虑到……,您看稿酬千字×元是否可以?”
省略号中可能是借助任务相对简单,来压低价格的负面理由“这本书难度不大/时间不紧急/我们初次合作……”,也可能是明示出价相对其他译者或出版方已经很高,从而压低价格的正面理由“先前合作愉快/您很专业/您这个价格已经高于我们向其他译者给出的一般价格……”
识坑:刚投入翻译行业没有经验的图书译者往往只注意到交稿日期和稿酬两项,而不了解著作权、出版事宜等同样重要乃至更重要的事项。因此不少出版方在签订合同前只谈交稿日期和稿酬(以及附赠样书册书),试图压低价格和提前交稿时间,待谈妥后再抛出对己方有利的格式条款(重要概念,请自行查询“格式条款”)。而在前期若干次协商或讨价还价后,译者或者因为心力殆尽,或者是希望避免留下斤斤计较的印象,往往就不会在其他条款上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
应对:译者可答复:“稿酬作为翻译合同的一部分,应当与合同其他条款一同订立。本人提议的基础价是千字×元,但随合同其他条款表述的影响可能上浮或下调,具体数额可在商定合同条款时协商确定。”
出版社或工作室在成功压低价格和提前交稿时间后,终于抛出格式合同了。
2.签订合同中
(1)外方授权
出招:合同未注明获得外方授权。
识坑:出版方可能仍在和外方洽谈授权,但如果最后未能拿下外方授权,结果只能是译者辛辛苦苦译完的稿件无法出版。
应对:要求出版方在合同第一条明确注明:“甲方拥有委托作品原著简体中文版的翻译版权和出版代理权。甲方聘请乙方将委托作品翻译成简体中文。”
注:本文所指甲乙方是站在“委托翻译合同”的角度,甲方指委托人即出版社或图书工作室(图书出版公司),乙方指受托人即译者;夏言一文同时论及作者与译者,讲译者时与本文一致,讲作者时与本文相反,即作者签订合同是作为甲方的作者向作为乙方的出版社授权出版。
(2)著作权归属
出招:出版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可能规定,翻译作品的中译文版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拥有与版权相关的一切权利。
识坑:《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但第三章规定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著作权转让后,译者不能再对自己的译文主张权利。
应对:有理有节、不卑不亢提出己方主张,“很抱歉,本人只签订许可使用合同,不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
同时要求更改合同中有关著作权归属的条款:“双方确认,译文的著作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授权甲方简体中文专有出版权,授权期限为5年,自乙方交稿之日起计。甲方在支付报酬后,即可在合同有效期内在适合的场合行使出版权。”
补充:译文著作权出让从轻到重可以分为:非独家授权若干年、独家授权若干年(通常是5年)、永久授权(俗称买断,即授权至译者去世后50年为止)、著作权转让。
非独家授权是不太现实也不太建议的,后面三种的区分则非常重要,现在有些出版社会在合同里写明著作权归属甲方,相当于新手译者稀里糊涂就把自己的译文著作权以80~200元每千字的价格卖给对方了。有关著作权,第三节将予以详述。
(3)授权期约定
出招:合同上虽然规定译文著作权归译者所有,但授权部分却未规定授权期限,即实为“永久授权”或所谓“买断译稿合同”。
识坑:外方授权通常是有年限的,外方授权到期后如果该出版方不续约,则下一家续约的出版方无法使用同样的译稿(译者进行专有出版权永久授权后,无法进行二次授权)。
应对:译者可以提议将“买断译稿”条款改成“免费延期”条款,即在合约期后增加如下文字:“若甲方与作品原著版权人续约继续享有该作品的简体中文版授权,则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就该译稿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期限免费自动延续,有效期与原著作品授权期限一致。”
注:本节与下节直接得益于夏言《如何躲过图书出版/翻译合同中的这些“坑”?》一文。强烈推荐阅读这篇真正站在译者立场写作的文章,读了此文,你就会知道所谓“著作权一般约定归出版社所有”或“合同一般不注明出书日期”是“行业惯例”的说法都是混淆视听,误导不谙内情的新人译者。
(4)出书日期
出招:合同中只约定了交稿日期,未约定出书日期。
识坑:如果没有出书日期条款,则很有可能属于以下情形:
1. 出版方根本就还没拿到外方的版权,或者经内部评估觉得可能后续不好过审,或者不在自己的优先出版书目内,因此不规定出书日期条款,借此将风险转移给译者一方(补充说明:有些合同的付款日期定在出版之后的几个月内,这样哪怕合同规定因出版方原因造成作品不能出版须支付全部稿酬,出版方也可以说“这本书可以出版,只是暂时还在审核”,从而规避己方责任而无限期拖延稿酬支付);
2. 出版方根本就没打算出书,而只是借一份不出书的“出版合同”套走著作权的邻接权,比如影视剧或游戏的改编权。
应对:要求在合同中增加出书日期限制:“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出版上述作品。甲方因故不能按时出版,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至少30天通知甲方,双方可另行商定出版日期,但不得超过原约定期后的6个月。如果甲方到期仍不能出版,则乙方可以终止合同,甲方应按本合同第×条约定报酬的1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注:上节与本节直接得益于夏言《如何躲过图书出版/翻译合同中的这些“坑”?》一文。
3.签订合同后
(1)编辑离职
识坑:负责稿件的编辑因生活压力太大辞职了,没有人后续对接。
应对:在订立合同时口头提醒,“如果之后您因故离职,还请在离职前告知后续负责同事的联系方式,非常感谢!”
这点没什么好说的,编辑压力也很大,相互尊重相互体谅吧。
(三)著作权普法专章
在正式介绍著作权相关内容时,非常有必要审视一下我国劳资问题的现状。众所周知,世界各地不论哪国,劳方几乎都是劳资关系中弱势的一方。
为了保障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我国法律特意向劳动者做了倾斜,制定了不少默认对劳动者有利的条款。
只是,这些条款往往又加了但书“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于是资方依靠法务团队趁机加了很多额外的约定,把国家赋予劳动者的这些照顾一点不剩地都收了回去。
怎么理解呢?我们先从一个知名案例,即外卖骑手的困境说起。劳动无贵贱,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都是劳动,二者同样作为劳动,面临的困境也出奇地相似。理解外卖骑手的困境,很大程度上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图书译者面临的相似困境。
1.体力劳动:外卖骑手的困境
提到外卖骑手可能遇到的困难,我们可能最容易想到拖欠工资与工伤赔付。而申请工伤认定,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认定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简单来说就是说明你作为劳动者被用人单位雇佣了。只要认定了劳动关系,那么《劳动法》规定的很多向劳动者倾斜的照顾就可以享受得到。
作为资本家,支出的增加就意味着剩余价值的减少,那么应该怎样尽可能减少自己本该承担的支出呢?答案很明显:尽量减低劳动关系认定的成功率。
面对没有太多法律常识的民工,平台或第三方机构使出了各种手段,低级一些的,比如说像下图所说直接收走劳动合同,或是拖着不签订劳动合同。
致诚劳动者:《骑手谜云:法律如何打开外卖平台用工的“局”?》
高级一些的,就要依靠公司法务团队的智慧了。因此有了外卖平台众包模式与专送模式的出现,自此认定劳动关系的成功率(认劳率)大幅下降,外卖平台成功实现了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法律隔离效果。
这里强烈推荐阅读致诚劳动者的长文《骑手谜云:法律如何打开外卖平台用工的“局”?》,这是一篇真正站在劳动者立场写作的文章。
致诚劳动者:《骑手谜云:法律如何打开外卖平台用工的“局”?》
2.脑力劳动:图书译者的困境
(1)著作权法
上面提到,为了保障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我国法律特意向劳动者做了倾斜,制定了不少默认对劳动者有利的条款。
这里引出本文强烈推荐阅读的第三份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我国一贯的立法精神相符,这是一部真正站在劳动者立场起草的法律。
著作权法是各位译者必须认真阅读的一份文件。
为便于理解,这里用通俗的语言简要阐述一下。简单来说,你创作一篇或一部作品,就自然享有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翻译权等各项权利(参见著作权法第十条)。而作为译者,则享有自己译文的著作权(前提是不能侵犯原作者的翻译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1/848e73f58d4e4c5b82f69d25d46048c6.shtml
著作权的保护期,我国是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即某人于公元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去世,则在公元x + 50年12月31日到期,换言之,公元x + 51年1月1日进入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
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永久有效,例如不能把张若虚的诗说成是自己作的,也不能把鲁迅的作品改得面目全非说是鲁迅写的。
这里插一句,欧盟的保护期是作者去世后70年,至于资方极端强势的美国嘛,有兴趣的同学可以查查《米老鼠条款》,读一读马小褂的《我国法律争取到的文化福利,请优爱腾、B站们不要拱手让人》一文。(https://www.huxiu.com/article/243567.html)
(2)著作权法之外
问题来了,作为资方,应该怎样绕过著作权法,从译者身上获取尽可能多的价值呢?
这里先谈一谈雇佣作品(work made for hire)或职务作品的概念。美国称雇佣作品,我国称职务作品,大致内涵是相近的,简单来说就是公司雇员创作的作品。
例如,美国的一名程序员受聘于谷歌,码出的代码的著作权就属于谷歌。而在我国,职务作品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为某家公司或组织创作的作品(详细定义参见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不过,译者与出版社或工作室显然不是雇佣关系(不然后者就要给作为雇员的译者缴纳五险一金了),这条路显然不通。
重点来了,著作权法下一条,也就是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1/848e73f58d4e4c5b82f69d25d46048c6.shtml
各位译过书的译者,翻出你们的合同,标题是不是赫然印着“委托翻译合同”几个大字?译书就译书,为什么还“委托”,现在应该明白为什么要这么写了吧?因为公司法务只有走“委托创作”这条路,才能在正文注明乙方(译者)只享有署名权,甲方(出版方)享有其他著作权,从而利用第十九条名正言顺地将你本可以主张的著作权收走。
国家不直接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创作者,是有考虑的。例如,你希望请画家为你的组织设计一款标志,那么当然希望著作权归你所有,不然要是到期后别人不让用了怎么办?但译作出版本就是一版一印或几印,出版社根本没有必要收走译者的著作权。
就像外卖骑手一文写到的那样,“国家鼓励灵活用工,是为了解决就业问题,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而如今却被各方滥用”,我们也可以同样说,“国家在法律中加入但书条款,是为了激发创作活力,促进文艺蓬勃发展,而如今却被出版方滥用”。
(3)若干可能的反驳
或许有人读后会站在出版社或图书工作室的角度作出反驳,如上文所述,还是请译者同仁知晓:位置决定立场。
或许对接的编辑会说,这是公司法务拟好的格式合同,不方便修改,放心我们不会损害你作为译者应有的权利的,之类的话。可是,有过社会历练、在职场简单混过的朋友都知道,口头保证是最没有效力的,哪怕事先交流再怎么愉快,遇到纠纷还是会翻脸不认账——而法院是认证据的。
要争取自身权利还是要维护双方交流和谐,各位译者可以自行选择。本文只想补充说,在格式合同里订立各种于己有利的苛刻条款,再大发慈悲地不实施这些条款作为对译者的恩赐,真正尊重译者价值的公司是不会做这种事的。
此外,有人可能会从感性的角度反驳说,出版社辛辛苦苦跟外国作者签订图书引进和发行协议,当然应当享有译作的著作权。这种说法看似很有道理,但实际上根本站不住脚。
我们同样从感性的角度思考一下,如果那名作者是先自行联系了作为译者的你来签订合同,再将译文投稿到出版社,你会认为自己译文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吗?这显然是荒谬的。
再者,随意挑一位你喜欢的翻译大家,上豆瓣查一查他们的某本译作,是不是都有好几家出版社出版过?他们没有将自己的译文著作权卖给某家出版社,这足以证明,就像外卖平台的众包模式与专送模式是近年来法务团队的杰作一样,图书翻译出让著作权操作的流行也是件十分晚近的事情,而且几乎只针对没有名气、不懂法律的新手译者。
又如,有人可能会从法律的角度反驳说,作者享有的著作权中包含翻译权,出版社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后获得了作者的这些权利,没有出版社的授权,译者翻译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这足以证明著作权应当由出版社所有。
这种说法同样站不住脚——没有法律依据。受权翻译和译文著作权归属完全是两回事,我国著作权法从未规定二者存在关联,反倒是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翻译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九条也规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译者,可知译者享有著作权是法律规定的默认状态。译者作为译文的作者天然“享有”著作权,只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而已。
这里不妨再作一些拓展,没有经过作者许可而翻译其作品(例如“民翻”),译者仍然“享有”著作权,只是不能“行使”著作权(例如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发表权或发行权),因为一旦行使就侵犯了原作者的权利;但他人也不能就此侵犯译者的译文著作权。
这与淫秽反动作品著作权人“享有”但无法“行使”著作权是同样的道理。现行《著作权法》于2010年修订,第四条载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再看修订前2001年的《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两相对比,可见新法删去了旧法“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一款规定。
之所以会有这种改动,是因为在与欧美谈判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障碍,最终选择了与国际接轨的办法。背后的逻辑也很容易理解,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法律与风俗是随着时代而变化的,不会一成不变,如果法国政府当时能够以波德莱尔《恶之花》违反风化为由就否认其享有著作权,岂不是贻笑大方?
因此,多数国家承认淫秽反动作品“享有”著作权,但采取立法等形式限制出版与传播,以达到限制著作权“行使”的效果。
(四)小结
我们再来回顾一下,本文开头提出译者须注意的三个层次的内容,看看新手译者最在意的稿费与署名问题。
如上节著作权法专章所述,在著作权的视野下,稿费只能算是一种衍生的经济权利,是著作权“行使”所自然而然带来的权利;至于署名,通常将著作权分为人格权利和经济权利两类,署名作为人格权利的一种,保护期不受限制,只要人类还存在,就没人能剥夺你作为译者署名的权利(参见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是译者享有的最基本的不可剥夺不可让渡的权利(除非资方能把著作权法给改了)。
看到这里你或许已经明白,新人译者在意“行使”著作权而来的稿费,在意“享有”的最基本的署名权,失焦之余完全忽视了本来可以“享有”的其他权利。
如上文所述,译文著作权出让从轻到重可以分为:非独家授权若干年、独家授权若干年(通常是5年)、永久授权(俗称买断,即授权至译者去世后50年为止)、著作权转让。我们完全可以说:
现行的图书委托翻译合同,就是
以“委托翻译”之名,行“著作权转让”之实。
还是那句话,只有知情选择才是真正的自由。出版方跟你说签份译文“著作权转让”合同,估计很多译者都会三思,但巧立名目换种说法,签份“委托翻译”合同,不谙内情的译者就欢天喜地卖了自己却不自知。
下次出版社问起“您看稿酬千字×元是否可以?”,你是不是会回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稿酬作为翻译合同的一部分,应当与合同其他条款一同订立——我希望看看合同其他条款再作决定”呢?
我赌你不敢——因为我也不是特别敢,毕竟像文首说的那样,你不译有的是人译。权衡利弊作出的选择无可厚非,但必须要先了解公司法务部门长期以来积攒起来的套路。做大做强可以让自己更有话语权,而要让整个行业变得更好,期待出版社自己想开了是不行的。非得有译者对自身权利的普遍觉醒不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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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排版:Rach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