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区块链业内存在许多从事投资基金、量化等机构自诩“Token Fund”,但深思其设立依据和运作模式,大部分基金目前还停留于“壳”阶段,并无实际的合规运行,更谈不上符合国家地区对于“基金”的合规要求了。不得不说,行业多数的加密基金的合规化都是存疑的。
诚然,区块链想要取到长足发展就必须合规化,这已经是行业的共识,只有在合规化的前提下,区块链技术和加密资产才能蓬勃发展。从全球来看,新加坡、开曼、BVI、香港等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加密基金的设立都是友好且健全的。而开曼其因法律成熟中立且对基金收益免收税款而被誉为“私募天堂”,接下来将深入介绍开曼基金的情况。1、作为一个主流的PE(私募基金)设立地,开曼基金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认可与受用。2、相比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基金,在开曼设立基金的有关规定相对宽松,并且不需要监管批准。3、对投资者的国籍及居住地点无相关要求,且由于较松的监管机制,基金设立的速度快、费用低。5、具备健全的法律框架及基础设施;开曼位于加勒比海地区,隶属于英国,因此基本的法律理念、法律原则遵循的是英美法体系。此外,开曼有将近100年的悠久历史,它的司法先例和判例是非常丰富的。7、开曼基金将投资者的资产分销最大化,因此吸引了全球投资者。8、无外汇管制限制。与国内非常紧的外汇管制不同,开曼是没有任何外汇限制的,各种货币,美元、英镑、人民币、日元都可以在开曼自由的兑换和进行交易,没有限制。9、符合国际标准。总体而言,开曼群岛是一个认可度非常高的区域。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的相关规定适用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巴塞尔公约(Basle)、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各项原则等。开曼群岛通过立法创设的一系列组织形式,可供基金发起人根据不同投资基金运作需求而选择灵活适用,根据法律主体划分出来的离岸投资基金常用组织形式主要包括:(1)开曼受监管基金(regulated funds)常用的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开曼EC”)、以及特殊类型的开曼EC,即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开曼SPC”)(2)开曼PE/VC基金常用的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开曼ELP”),(3)开曼群岛于2016年最新推出的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开曼LLC”)。由于开曼LLC在实践中作为投资基金的主体的案例较少,故在此主要对前两种组织形式进行详细介绍。
豁免有限合伙是根据《豁免有限合伙法》(“ELPL”)成立的合伙组织,不具有法人地位。至少需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开曼ELP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对开曼ELP的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开曼ELP与中国《合伙企业法》项下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有较多的相似点,中国《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本身亦是参考国外立法经验所制定。由于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责任,故实践中,基金发起人分别设立不同实体分别担任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的情况比较常见(但并非必须,且普通合伙人以外实体担任管理人还涉及一些额外合规程序)因此,开曼ELP基金与中国的有限合伙型的基金极为相似,基本架构如下:
1、GP持有合伙份额同时拥有管理权,进行基金决策管理;LP作为投资人持有合伙份额。分享投资收益,但不参与基金决策管理;GP可以自行担任管理人的角色,亦可以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进行管理。2、开曼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基金设立模式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ies,简称SPC)指相关公司保持独立法人资格,可构建的独立投资组合,是EC(豁免公司)的其中一种类型。任何开曼群岛的有限豁免公司(最常见的开曼群岛股份有限公司架构),都可以被登记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简称为SPC),用于设立基金,基本的架构如下: 1、一个SPC下面控制多个SP,每个SP均不是法律实体,而是投资组合。2、每个SP下面投一个项目,可以由不同的投资者投资不同的项目。3、所有的SP必须由同一个董事会管理(管理团队是同一个),SPC设立完毕后,不停增设SP管理新项目即可达到管理多个项目的目的。1、SPC设立的成本较单个ELP基金来说相对高昂,每年的维护费用较贵(官方最多收取5个项目的维护费)。有5个以上项目同时管理,SPC的价格与ELP基金项目相比会更便宜,也更为灵活、便捷。2、SPC一旦设立后,新增一个SP是较为迅速的。SPC架构的优势在于当第一个SP设立好(董事和股东的尽调、KYC)等做过,设立第二个SP时,不用再经历尽调、银行账户开立等程序,最快一天就可以设立一个新的子基金。2020年以来,开曼群岛的私募基金已逐步建立监管体系,合规要求也逐步全面和完善,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相比起其他法域(尤其是在岸法域)对其法域内基金的监管而言仍属宽松,我们相信未来开曼群岛仍然为私募基金主要选择和营运法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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