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 胡建淼:洞穴奇案——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治咖啡屋 Author 胡建淼
胡建淼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法治咖啡屋”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2年5月30日。
20世纪法理学大咖朗·富勒(LonL.Fuller1902-1978)于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虚构了一个“洞穴奇案”,作为一个用以讨论法律与道德、正义与情理关系的法哲学命题,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兴趣,并被后来的人们称作为“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
这一虚构的案情并不复杂:五名洞穴探险人员因山体塌方被困洞穴多日,最终食材耗尽,濒临死亡。这时,威特摩尔提议,以抽签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其余四人以吃他的血肉以求生存。大家同意这一提议。但在进行抽签时,威特摩尔又撤回提议并拒绝抽签。但其他四人坚持抽签,恰恰选中了这位出尔反尔的他。最终,威特摩尔成为“牺牲品”,其余四人坚持到被人发现和获救。走出洞穴后,四位幸存者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谋杀罪而被起诉。
我理解,人们之所以称该“虚构案”“伟大”,不是因为所虚构的“案情”本身离奇(我恰恰认为案情过于简单),而在于它会将人们的讨论引入“两难”的选择困境,如同英国哲学家菲莉帕•富特(PhilippaFoot)于1967年所设计的“电车难题”一样。不仅没有法律知识的人们,就连专业法官们也会有不同的看法。难怪作者朗·富勒还同步虚构了最高法院5位大法官对此案的不同判决。
无论人们如何讨论和选择,最后阵营只有两类:赞成者与反对者。
赞成者认为,这是不得已的选择。虽然这样做有点残酷,但是五人饿死会比牺牲一个残酷得多。
反对者认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平等的,不能以人的地位高低和人数的多少来区分对错,否则就会滑向功利主义和法西斯主义。
我会坚定地站在反对派的阵营之中,非常赞同反对者的观点和立场。我在《以法治思维谈“电车难题”》(法治咖啡屋-法治妙笔第231期)一文中明确表态:反对以“一换五”,因为紧急避险不适用对生命的选择。但我在本案中,又似乎认为如果真的到达别无选择的境地,不牺牲一人必然导致五人的死亡,在他们五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以抽签方式选定牺牲者,是可以接受的。
其实人类经过几千年的立法,还是忽视了一种比“紧急状态”还要严重的“特殊状态”以及对这一“特殊状态”的“立法”。我们暂且叫它为“绝望状态”。当人处于一种绝望的状态,法律应当允许绝望者个人或绝望者全体,出于自己或全体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己处置自己的生命。这种处置行为可以得到法律的豁免。安乐死其实就是其中的一种法律形态。这一法律形态的适用,应当严格、绝对地被限制在下列条件之中:
1.绝望境地。指事情已发展到最糟糕的地步,而且这是唯一的选择,这一选择已不可等待。如在安乐死中,安乐死者已不可能存活,而且他的死已远比痛苦活着幸福。在上述“洞穴奇案”中,必须是已经到了生命的最后,而且以“一换五”是唯一的选择并且到了不能再等待的时候。
2.全体真实同意。在一人状态下,是否可以放弃生命完全由他个人自己决定。在多人状态下,必须由这一状态中的所有成员决定。它只适用“全体决定制”,而不是“多数决定制”。只要有一人反对,决定便无效。还有,他们所表达的意思必须是真实的,不是被胁迫的。
3.局内人自我处置。这是局内人处置自己生命的方式,不得由局外人处置局内人,也不得由局内人处置局外人的生命。在上述“洞穴奇案”中,“洞穴”内的五人全体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决定牺牲哪一位,但“洞穴”外的人们讨论研究应当牺牲哪一位是不被允许的。
我们期待着法律作以上的补充立法。
对照上述拟制的法律,“洞穴奇案”的结果我们是不能接受的,虽然它们是由局内人而不是局外人决定牺牲人选,但没有得到全体一致的同意,再说,当时显然还没有到达不可等待的时候。因为他们还有体力组织抽签,并且根据四人的抽签去杀死一个未抽签的人,说明他们还有一定的体力等待,说不定第二天就被人发现并获救。
对照上述拟制的法律规则,我们同样有理由反对“电车难题”中的任何选择,同样也支持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定德国《航空安全保障法》无效(见法治咖啡屋-法治妙笔第233期),因为它们都是由局外人来决定局内人的生命取舍,违反了“局内人自我处置”的原则。
编辑:王绪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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