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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交割日之前的分红等股东收益,约定不明时应归哪方享有
目录
01|问题的提出:从涉及国有股权挂牌转让的交易谈起
02|约定不明时,签约日至交割日期间的股东收益应归哪方?
03|约定不明时,评估基准日至签约日期间的股东收益应归哪方?
04|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是否涉及特殊的监管要求?
05|交易双方就股东收益归属进行特殊约定需考虑的问题?06|启发与建议(本文付费价格为200微信豆=20元)导言:在一般的股权转让交易中,协议可能会约定交割日之前标的公司不得进行股东分红;或者就过渡期间的股东收益归属问题进行特别约定。但是,如果协议中约定不明,尤其是在涉及国有产权交易或者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下,对于交割日前的收益归属问题是否有特殊的监管要求和司法认定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从涉及国有股权挂牌转让的交易谈起
与一般的股权转让不同,国有股权转让涉及到的交易程序更为繁琐,且交易价格和条件受限于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监管要求。
国有股权转让交易通常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重要时间节点:评估基准日、挂牌日、签约日、交割日。如下图所示:
那么,对于拟转让的国有股权在截止至交割日之前(或签约日之前)产生的股东收益(分红、股息等),应当归属于哪方享有?
笔者注意到,无论是北京产权交易所,还是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其公示的国有产权交易合同参考版本中,均未涉及交割日之前有关股东损益归属的条款。
在国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司法实践中又应当如何界定?股权交割日后,一方能否向另一方追索主张相关收益?
二、约定不明时,签约日至交割日期间的股东收益应归哪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