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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执行事务合伙人”关于权责划分的基金附属协议模板参考

WWWMMM 法律与投资 2023-08-28



2023年2月24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其配套指引(包括1号、2号及3号指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无论是“双GP”基金或“双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私募新规对于合伙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的相关要求,核心监管要义是防范私募基金管理人违规出让基金投资决策权并为第三方提供“通道”。
正如《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该等规定明确打击私募基金“通道”化安排、“双管理人”模式等操作。
此外,2022年4月18日中基协发布的《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中,其中一个案例涉及到采用“双执行事务合伙人”模式的基金产品,该基金的管理人A(执行事务合伙人1)出让投资决策权,将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转让给未持牌机构B(执行事务合伙人2);此外,未持牌机构B直接违规收取基金的管理费。上述案例中,中基协明确打击通道化的“双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
为了避免“双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架构合规性被中基协质疑,2名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的合理职责划分和分工安排尤为关键。
但另一方面,双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可能希望就有关事宜另外签署有关附属协议或补充协议(有可能涉及通道业务以及其他不合规安排,且不愿意向中基协披露)。
为此,本公众号推出一份参考文本,仅供读者参考(注:不同项目情况存在差异,且需要考虑合规性风险以及纠纷风险,请谨慎参考)。如需该文本,可付费后扫描文末二维码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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