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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文)的有关规定,在发改部门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创投企业”)或创投基金,其个人合伙人可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满足相关条件的创投企业或创投基金,还可能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文)等规定,享受关于合伙人应纳所得税抵扣等税收政策优惠。那么,对于已经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其是否还能享受到上述税收优惠以及如何实现?

、中基协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能否变更基金类型?

对于存量私募股权基金而言,能否先在中基协变更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进而在发改委等部门完成“创投企业”的备案?

根据中基协目前的监管要求,私募基金备案通过后,基金类型不可修改,产品类型则可以修改。

“基金类型”与“产品类型”有何区别?

根据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私募基金的基金类型大致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及各类FOF基金;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而言,没有更细分的“产品类型”,而私募股权基金还可以细分“产品类型”为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其他类基金。

因此,已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无法通过AMBERS系统申请修改变更为创投基金,亦即无法直接以“创投基金”身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二、案例:私募股权基金能否同时完成“创投企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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