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责变主责!只因摩托车驾驶人做了这件事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报警
但是很多涉事人员却认为责任不在自己
便直接选择离开现场
殊不知这种错误的行为
会导致自己面临诸多严重法律后果
接下来要给大家说的这位驾驶人
发生交通事故后
原本在事故中负次责
却因肇事逃逸负事故主责
近日,南城县公安局株良交通管理队收到了群众洪某送来的一面印有“廉洁高效 情系百姓”字样的锦旗,对其快速成功破获肇事逃逸案件表示感谢。9月30日晚上19时30分许,曾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南城县株良镇路东村路口时,与前方左拐变道行驶吴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倒地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曾某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便驾驶摩托车离开了事故现场。
接到报警后,交警立即对事故现场开展调查走访,调取相关监控,最后锁定事故当事人曾某,并将其传唤至株良派出所接受调查,曾某对自己驾车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曾某如果不驾车逃离现场,而是选择在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事故责任认定并非是郑某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曾某因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被株良派出所罚款处罚,同时还要赔偿近万元的医疗费给受伤当事人。
抚州公安交警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责任大小有无,都不应该逃离现场,以免造成二次事故。如果遇到交通事故,请在第一时间选择报警,等待交警部门前来处理,面对问题才是最理智的选择,驾车逃逸,往往会付出更多更大的代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