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立信会计所违规违法出具司法会计鉴定的实名投诉之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我叫张京会,今年83岁,山东潍坊昌邑市(县级)人,我1961年起到海军部队服役23年,后转业到地方后退休。2021年党给我颁发了“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我这个行将就木的人现在被逼无奈实名举报:潍坊立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会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于春芝、冯春荣,向司法机关出具的《鉴定报告》及《补充鉴定》严重违法违规,直接导致我儿子创办的潍坊滨海新源热力公司、昌邑市龙之源热力公司,及我儿子张建宁等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后果非常严重!恳请有关部门依法对其立案调查,严惩该所法定代表人杨春城、注册会计师于春芝、冯春荣,依法撤销或责令该所撤回上述鉴定文书。
因为上述会计所及会计师违法违规之处太多,所以本人被迫将投诉分为几个部分,今天为投诉内容之二。
投诉事实如下:
2020年2月19日,立信会计所向司法机关出具潍立信会事鉴报字[2020]3001号《关于昌邑市新源热力有限公司、昌邑市龙之源热力有限公司、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偷逃税款案的鉴定报告》,2020年4月9日向司法机关出具《关于昌邑市新源热力有限公司、昌邑市龙之源热力有限公司、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偷逃税款案的鉴定报告的补充鉴定》,但是该《鉴定报告》首先性质不明,实际上属于鉴证报告,存在大量严重违规的情形。
【上接实名投诉之一】
(二)未对委托人“昌邑市公安局”的基本情况进行描述,未对按照标准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存在的所有重大固有限制进行说明,未界定责任方,缺乏工作概述,不符合鉴证报告的基本规范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3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53条规定,《鉴定报告》正文未对委托人“昌邑市公安局”的基本情况进行描述,未明确使用的标准,也未对按照标准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存在的所有重大固有限制进行说明,未界定责任方,缺乏工作概述,完全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的基本要求。
(三)未对鉴证对象信息进行界定与描述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56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6条、第23条规定,《鉴定报告》对于鉴证对象完全没有界定和描述,未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相关的时点或期间,未查实证据的完整性。立信所及其会计师未解释或评估鉴定对象信息的特征及其影响,仅以一句“对鉴定要求中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详细的分析查证”,简单略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规定的必要程序,直接采用昌邑市公安局提供的不完整的税务和内帐资料展开业务,进而得出错误结论,严重违反上述规定。
【未完待续】
投诉人:张京会15662586982
2023年8月4日
【有关证据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