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峰 | 清至民国内蒙古土默特地区的水权交易
作者张俊峰为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教授
原文载《近代史研究》2017年第3期,注释从略
专题论文
清至民国内蒙古土默特地区的水权交易
——兼与晋陕地区比较
张俊峰
引言
水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具有商品属性和经济价值,然而其脱离土地并被单独买卖却经历了一个相对较长的转变过程。这里既有市场和民间力量的推动,又有来自国家上层、各级地方政府和法律条文的规范与调整,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历史演变过程。本文对清至民国蒙地水权交易问题的研究,旨在揭示作为商品的水是如何一步一步地脱离土地并被合理合法地转让和买卖。这个过程是如何在越来越大的空间范围内推广开的,以往的研究并未能够给出整体而准确的解释。笔者近年的一项研究以山西地区新发现的14件水地契、3件水程契和3件卖水合同为核心资料,考察了清至民国山西水利社会中存在的多种水权交易方式。其中,以地水分离为特征的私水交易显示了该历史时段内地水关系的松动。这一研究表明,土地与水的关系可能存在一个从“地水结合,水随地走”到“地水分离,地随水走”的转变。在水资源日益匮乏、价值不断凸显的历史条件下,山西水利社会存在着从“以土地为中心”到“以水为中心”转变的可能与趋势。然而孤证不立,山西水利社会中地水关系的这一转变具有怎样的普遍性和解释力?它对于我们理解近代北方缺水地区社会经济的历史变迁又有着怎样的价值和意义?这一问题仍未能得到很好的解答。
就学术价值而言,尽管学界对于蒙地经济社会及其变迁的研究成果斐然,但是对于蒙地水权问题的讨论却为数不多。究其原因,恐怕与研究者秉持的以土地问题作为观察视角的倾向有关。在与蒙地水利史研究相关的诸多论文中,日本学界的水利共同体论可以说是最为凸显的。1956年,丰岛静英《关于中国西北部的水利共同体》一文揭开了二战后日本中国水利史研究会关于中国是否存在水利共同体问题的讨论。他利用《满铁调查月报》和伪民国司法行政部所编《支那民事惯习调查报告》,将当时山西、河北、绥远、察哈尔、内蒙古、甘肃等均纳入西北的范围,分别探讨了内蒙古的包头、河北的平山、绥远的河套地区、察哈尔的张家口、甘肃的导河县以及山西的介休、洪洞、太原、榆次、孝义、原平、定襄等地的水利管理组织和水权分配特点。受时代和资料局限,他当时讨论水权买卖的主要目的是解释日本学者所理解的水利共同体解体的原因。作者认为,用水权的商品化导致水利共同体走向解体。这个观点与森田明后来提出的土地集中导致水利共同体解体说形成了日本学界关于水利共同体解体论的主流观点。需要强调的是,丰岛注意到包头农圃社成员手中握有“水股”的现象,并发现水股与耕地是分开进行自由买卖和借贷的。这与本文所讨论的“地水分离”,水权交易公开化、合法化的主旨是一致的。由于丰岛掌握的资料过于分散,未能使蒙地水权交易的历史过程得到清晰地呈现,内蒙与山西等地域之间水权交易行为的内在关联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揭示。结合晚近发现的蒙地水权交易契约文书等新史料和学界已有的水利社会史研究,恰恰可以弥补这一缺憾和不足。
反观近年来国内学界对蒙地尤其是河套水利的研究,大多是在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下,重点放在清代蒙地开发中的商业资本、民间社会组织、地商经济、水利制度、以贻谷放垦为标志的国家权力刚性介入等涉及内蒙古近代社会历史变迁的中观层面,未见有专门关于蒙地水权交易问题的讨论,更勿论与晋陕历史水权问题的先行研究加以比较。相比之下,晋陕地区由于近年来新发现的大量民间水利文书,如水册、渠册、水碑、水契等,使得开展区域性水利社会史研究成为可能。其中,萧正洪、钞晓鸿等人对于关中水权问题的讨论,赵世瑜、张小军、张俊峰对山西历史水权问题的讨论,均向学界展示了利用新史料和新视角推进水利社会史研究的可行性。
本文之所以能够将清代以来北方水权交易问题的讨论扩展至内蒙古中部的土默特地区,实仰赖于近年来当地学者整理出版的多部契约文书著作,主要见于《清代至民国时期归化城土默特土地契约》(全四册)、《内蒙古土默特金氏蒙古家族契约文书汇集》以及内蒙古土默特左旗档案。复旦大学穆俊在其博士学位论文《清至民国土默特地区水事纠纷与社会研究(1644—1937)》中,利用上述资料整理出清至民国土默特地区水权交易的契约文书总计45件,数量较山西地区为多。这批水利契约文书年代最早的是乾隆五十五年(1790),最晚者为1936年。不过,由于研究者重点在于讨论蒙地开发过程中土地和水利纠纷及其解决机制,未能充分挖掘这批反映蒙地水权交易的珍贵文献对于理解近代北方水权问题具有的重要价值。与晋陕地区发现的水契和水碑相比,这批契约文书全部都是私契,是土默特蒙古人与自晋陕移入当地的汉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水使用权的经济文书,具有较强的约束性和实践意义。必须指出的是,土默特水利契约文书的发现,对于我们从更大的地域范围去认识和比较北方不同地区历史水权问题的异同,探讨其内在关联及其差别,提供了条件和可能。
一、 地水结合:附着在土地交易中的水权
蒙地的开发与清以来晋陕民众“走西口”有极大关系,更离不开山西商人的主导作用。所谓“先有复盛公,后有包头城”,讲的就是晋商群体对于蒙地开发做出的重要贡献。虽然清初政府对蒙地和汉地实行分而治之的策略,不允许内地汉人前往蒙地活动。但是随着康雍乾时代“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摊丁入亩”等一系列有助于人口和经济发展政策的推行,内地人口激增,人地关系紧张,内地有限的土地已经难以适应人口膨胀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在此背景下,走西口成为内地民人获取生存资源、养家糊口的一个重要策略。清廷为阻止内地汉人进入蒙地的所谓“黑界地”和一系列禁令,已经难以抵挡民众的步伐。进入蒙地的晋陕汉人移民数量不断增加。蒙古族是游牧民族,不擅长农业水利,更不懂得精耕细作。汉人进入蒙地后所具有的优势便是拥有丰富的农耕经验和水利开发的技术。无论对于蒙古王公贵族还是普通蒙古族民众而言,他们自身所拥有的最大优势便是广袤无垠的土地和草原。随着蒙汉交流的加强,获取属于蒙古人的土地进行农业经营,便成为进入蒙地的多数汉人首要的目标和谋生方式。
然而,蒙地与内地毕竟是有区别的。对于农业经营最为根本的土地和水这两大资源而言,在蒙地都有特别的规定。关于蒙古土地所有权问题,已有研究指出:“从严格意义上讲,蒙地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所有权,因土地不能买卖,无论蒙民和蒙旗王公,都不是所有权的法人代表,只是占有权的代表。”这些土地包括官地、半官地、户口地和公共游牧地。其中,户口地作为普通蒙丁的生计地,是土默特地区最为复杂的土地类型,也是内地汉人或租或佃或买卖的主要对象。清政府为了防止蒙地流失,禁止出卖蒙地,尤其是用来维持普通蒙丁生业的“户口地”,如果蒙丁无嗣“绝户”或“正法”,户口地随即收为国有。然而,乾隆八年(1743)重新分配户口地之后,一方面因为土默特蒙古不善耕作,另一方面土默特蒙丁承担清廷的差兵,对所分土地还是以出租为主。蒙丁及其家人为了维持生计,不顾清廷禁令,将户口地租典,更有甚者将户口地出卖。清咸丰年间,由于土地租典关系的发展,土默特蒙古的户口地,已多半典卖。
至于水权,在清代康熙年间以前,由于土地尚未被大规模开垦,因而不存在水利灌溉的问题。康雍乾时期以来,随着土地开垦力度和范围的不断扩大,水利灌溉的重要性日渐凸显,水权才逐渐明确起来。对此状况,王建革认为:“如果原蒙古地主有水权,无论土地如何转租,水租也随之转移。收水租的权利,即水权总归蒙古地主,但用水权总是随土地的使用权转移。”换句话说,仍然是遵循“水随地走”的原则,与明代晋陕地区的情况相似,强调土地与水的结合。对于户口地的水权问题,穆俊的研究中引用了土默特左旗档案馆的一则1922年官方水利呈文:“查绥远实划特别区域,本旗(即土默特旗)东至察哈尔镶蓝旗,西至乌喇特东公旗,五百余里逢沟有水,有水者必灌地。此即雍正十三年暨乾隆八年两次赏放户口地亩,水连地,地连水,凡系蒙民自种者,池水随其自用。”这里描述的应该是雍乾时期土地开垦不多、水源充足而且使用便利的情形。
蒙地开垦日益广泛,对水的使用就不能再沿用档案中所谓“随其自用”的旧办法了,而是有了固定的份额和轮流灌溉时间,即水程。对于普通蒙民而言,这个水程应当是对应于他的某一块户口地。这在土默特地区的水利契约文书中有显著体现。如乾隆五十五年(1790),蒙民公庆将其云社堡的水地一顷、白汗地五顷和渠水三俸、空地基一块典给一个名叫“雇法”的人耕种。所谓“渠水三俸”,当指一顷水地所连带的水程。嘉庆二十五年(1820),蒙民聂圪登因差事紧急无处辗转,将自己云社堡村祖遗户口白地一顷,随水一俸二厘五毫,租给杨光彦耕种。道光十二年(1832),立租地约人永成店,永成店应是一个商号名称,租到什立兔召当家大斗木气公盖达旺位于圪束桂达旺村南的水地两块,“许水一俸”,“言明每一年出地租钱八千文”。道光二十年(1840),一个名叫乔安的人,租到蒙古八扣名下祖遗水地一块,“随带第八天大水一奉”,“同人言定连水带地每年共出租钱二十千文”。蒙人在出租水地的同时,将地上的水程也连带一并租出去,说明地水结合,水随地走的原则在蒙地还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现象。延至民国,出租各种不同类型水地的合同依然大量存在。如1918年蒙古人考院政将自家的一块户口地,系水地,租给贾仁为业,“随带东头水渠一半,渠水轮流浇灌”。1936年,汉人王恩渥租到蒙人巴政祥的两块熟茬地,这两块地系清洪水地,契约中“地内原有渠路一直通至桥眼接水地带,夏冬两季灌溉地亩毫无阻碍”。最后写明“恐口无凭,专立一式合同出租永远清洪水地凭据文约为证,以资信守而重产权”。
还有一些土地原本没有水利灌溉,但是具备引水灌溉的条件,因此在汉人承种后,通过投资挖渠引水,变成水地。这种情况在部分契约文书中也有体现。兹略举一二事例以说明。道光十二年(1832),蒙民聂圪登将自己祖遗云社堡村东北的一块“户口沙地”,共计68亩,租给一个名叫“玉成山”的人,看名字似乎也是蒙民。在租约中写到这块地在玉成山名下永远耕种为业,“开渠、打坝、洪水淤地、修理柱座、取土、吃水”等,任其自便。但是另有规定说,如果玉成山在地上开渠,那么“至开渠十年以外,每年地租钱二千七百二十文”,十年以内每年支付的地租钱则为一千三百六十文,整整少了一半的价钱。可见有无水利灌溉条件对于土地出租价钱是相当关键的。类似这种内容的租地契,还有蒙民三皇宝、八扣、海宝、观音保、达木气、塔速合等人与汉民签订的租约。时间也大致为清道光、同治和光绪年间,可见这种形式在蒙地也是很普遍的现象。
二、 地水分离:脱离土地单独交易的水权
无论如何,上述契约所展现的地水关系仍为传统的“地水结合,水随地走”的固有套路,与内地相比没有太大差异。如果仅仅如此,那么蒙地水利也就没有什么值得关注的地方了。重要的是,在上述水利契约文书之外,我们又发现了其他类型的水权交易。如果用山西的经验来讲,就是水与地分离被单独交易的类型,在蒙地也同样存在着。这使得研究者对山西区域的研究不再是孤证,而有了互证和比较的可能。
根据此前对晋陕历史水权问题的研究结论,在公私水交易的多种类型中,最具有时代转折意义的应当是私水交易中的“私水卖私”,亦即私人之间相互进行的水使用权、经营权和支配权的转移。晋陕地区的研究已经指出,私水卖私存在一个由非法到合法的转变过程。目前能够找到的最有力证据便是山西介休洪山泉域乾隆三十四年(1769)私水买卖官契文书。令人惊喜的是,在土默特地区,涉及单独出让和转移水权问题的契约文书共计9件,其中乾隆朝2件,嘉庆朝1件,同治朝1件,光绪朝5件,呈现连续性的特点,说明蒙地民间的私水交易并非孤例。为便于了解和讨论,兹誊录年代最早的两件乾隆朝水契约内容如下:
1.张木素喇嘛约
立租水约人张木素喇嘛,今租到什不吞水半分。同人言定,租钱七钱五分。以良店合钱,使钱三千整。许用不许夺,秋后交租。如交不到,许本主人争夺。恐口无凭,立租约存照。
合同【骑缝】
乾隆五十六年九月廿五日
中见人 王开正 水圪兔 范士珍
2.寡妇莲花同子伍禄户约
立租水约人寡妇莲花同子伍禄户二人,因为无钱使用,情愿将自己水半分租与张惟前使用。每一年出租钱七百五十文。现使押水钱二千文。不许争夺,永远使用。立约存照用。
合同约存照【骑缝】
乾隆六十年二月廿五日
中见人 郭世英 那速儿 武慧章 那旺 绥克图
通过比较可知,这两件水契约的形式和内容大体是一致的,与此前我们看到的作为标的物的“地”不同,这里的标的物只有“水”,没有“地”,水是被人们单独转让的。在人们眼里,水本身具有可观的价值,通过出让水使用权有助于缓解日常生活中的经济困难。因此对水的处置与常见的对土地的交易一样,都带有蒙地的一些基本特征,如“许用不许夺”“押水钱”等规定。这些规定使人们对水的租佃带有永佃权性质,实际上相当于变相卖水。尽管在乾隆三十四年(1769)萨拉齐县五当沟海岱村水利碑中尚有“蒙古永不许图钱卖水,民人亦不许买水浇地。日后倘有卖水买水情弊,执约禀官究治”的禁令,但是已无法阻挡民众对水的需求,实践中官方的禁令屡屡被突破,已经形同具文。不仅如此,当人们发现单独租佃水的价钱比起租种价格较高的水地更省钱时,那些拥有土地且距离水源较近的人们,会想方设法通过单独租水的途径获得水使用权,再将其用于灌溉自己租种的无水土地,如此便大大节约了生产成本。嘉庆二十三年(1818),蒙人尔登山将自己名下的一昼夜蒙古水分推与范德耀等8人,并与他们订立水约。具体内容如下:
立推水文约人尔登山,今将自己蒙古水一昼夜情愿推与范德耀、刘永兴、刘通、张承德、刘永琦、刘仰风、刘永德、色令泰、范瑛各等名下开渠使用。同众亲手使过清钱五十七千文整,其钱分毫不欠,每年打坝,有坝水银四两以八合钱。自推之后,如有蒙古民人争夺者,尔登山一面承当。恐后无凭,立推水约为证。
嘉庆二十三年十月十五日立
中见人 杨明昱 高培基
无独有偶,道光十年(1830),民人卢恒山租到蒙人更庆南的一块滩地用于开渠引水。该契约中说:“立租地约人卢恒山,今租到更庆南滩地一块……四至分明,情愿租到开水渠永远为业,同人言明,每年出租钱一百文。现支过押地钱三百文。两家情愿,恐口无凭,立租地约照用。”可见,在分别获得土地和水权后,人们还会创造条件通过买地开渠的方式,将水引到自己的田间地头。这样的事例在蒙地可以说屡见不鲜,反映了人们灵活的才智和解决问题的策略。
如果说这两件契约反映的只是两个不同地方片段信息的话,那么光绪十六年(1890)直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蒙古人富老爷与汉人陈元喜、武占鳌因为过水约而引起的风波更为完整,足以说明地水分离在当地已经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兹先将这两件水契全文誊录如下,以便讨论。
1.陈元喜约
立租到永远大水合同约人陈元喜,兹因光绪十六年蒙古富老爷水租错过成地租,待至光绪卅三年因错起讼,当堂断给。又央请中人说合,改换新过租水约。至此,从立园行第八天大水二厘,轮流浇灌。此水专卖与武占鳌名下管业。中人说合,由己误错,连武姓重新过蒙租约,共作押水租银四十两整,至今改正并无差错。所有富老爷迷失地约合同,嗣后此地约出来以为故纸勿论。若有别人见出此约,有富老爷一面承当,己存地约归与富老爷存放,此地向蒙古巴俊对换过租约,承主另立新合同为似。至此各出情愿并不返悔。同人言明,每年应纳水租钱三千文。按春秋二季缴纳,不许长支短歉,亦不准长跌水租。恐后不凭,端立永远合约为证。
立合同两张各执一张
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知见人:陈元喜 牛光 石有贵 张有成 园行甲头郭成九 翟鸣山
2.武占鳌约
立租永远大水合同约人武占鳌,今租到土默特旗蒙古富老爷东河槽必气沟第八天轮流大水二厘。同人言明,情愿租到自己名下管业,承受轮流灌溉、挑渠打坝。一切由己自办。此契向陈元喜以水换水,过约银陈姓带过,多寡不论,执约承产,于过年应出水租九十现成钱三千文,按春秋二季交完,不准长支短欠。又不准长跌水租。水渠通行官渠到地。若有蒙民人等争端者,有承主人一面承当。此系两出情愿,永不反悔。恐后难凭,同立永远租到大水合同约为证。
立合同两张各执一张
大清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廿七日
此产原在巴俊名下调错,三十二年十二月廿一日陈元喜佃与武姓。三十三年八月间调正。
知见:李尚文 牛光 石有贵 张有成
园行甲头郭九成 翟凤翱
分析可知,光绪十六年(1890),土默特旗蒙古人富老爷把自己名下的户口水租给陈元喜,户口地租给蒙古人巴俊,结果却在过约时把水租错为地租。到了光绪三十三年(1907),当陈元喜把富老爷名下的“立园行第八天大水二厘”转让给汉人武占鳌时,才发现当年犯下的这一“乌龙”。于是因错起讼,当堂断令更正。经中人说合,武占鳌和巴俊对调租金,重新过约,此事才得以平息。富老爷分别租让户口地和户口水的行为,使我们看到蒙地地水分离、分别交易的行为事实上已经是相当普遍了。
同时,我们还注意到,蒙地的地水分离与内地不同之处还在于转让水权的方式多种多样。除了租外,还有典和佃两种形式。兹各举一例。
首先是典的形式。同治某年,蒙古人金宝、金印同母将自己名下所有的三分户口水,一半典给顾清、顾存仁,一半典给杨喜凤:
立典清水约一分半,归化城蒙古金宝、金印同母,自今使用不足,今将自己□□清水一分半,情愿出典与顾清、顾存仁二人名下用。清水价钱同人说合,现使过典价钱一百二十吊文,其钱当交不欠。日后钱到回赎,乃钱不到,不限年。现约外杨喜凤清水一分半,同人说合,典清水价钱一百二十吊文,其钱当交不欠。日后有蒙民人争夺者,归化城金宝、金印当面承当。恐口无凭,立合同约为证用。
大清同治□年十二月十三日 立
知见人:马元 王永福 乌尔贵布 根焕子 郝全福
其次是佃的形式。光绪十一年(1885),汉民张维善将自己名下的西包镇园行第四天轮流大河大水二厘五毫,推佃到自己侄子张治邦名下:
立推佃永远第四天大水文约人张维善,今因自己时需缺乏,不能管业,无奈央人说合,愿将自己祖遗置到西包镇园行第四天轮流大河大水二厘五毫,将自己大水情愿推佃与侄子张治邦名下,永远使水浇地立业。同人当面言定,诸等出佃水价,街市外兑钱二百五十吊文,九十现钱一百吊文整,其钱笔下交清不欠。每年随带蒙古水租钱二千六百文。按春秋二季交纳。不许长支短歉。嗣后倘有家族户内蒙民人等争夺者,有张维善一面承当。系事情出两愿,永无反悔,恐后有疑无凭,立约为证用。
大清光绪十一年二月廿六日立
同中人:乔德财 张功德 张有成 张江
与此相似,还有光绪三十四年(1908)四月初五日蒙人达木歉与富先子、益罗图分别订立的出佃清水协议。内容与张维善约相仿,不同的只是契约双方均为蒙人,而不仅仅限于汉人和蒙人之间。篇幅所限,不再赘述。
此外,在光绪年间土默特地区契约文书中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类型。如光绪四年(1878)汉人李海与蒙人海宝所立契约中,可见名为“永远地水合同文约”的说法,与前述直接写明“水地”“沙地”“滩地”“白水地”“洪水地”“荒滩地”等名称不同,这里的地水合同表明,标的物为地和水两种,而非单纯的某一种土地类型。笔者以为,李海和海宝达成的这件契约中,地和水并非是对应关系,而是通过这次租地行为,将原本没有关系的地和水结合在了一起。再看这件契约,李海租到蒙古人海宝位于西包镇南龙王庙南的四块“白地”。其中说,“各块地四至分明,随带第四天轮流大水二厘五毫”,并且言定“押地水过约钱四十千文”“所有各块地内使水渠路通行老坝”“每年随代蒙古地、水租钱五千六百文”。如果是单纯的水地或者说其他土地类型的话,在租约中通常会直接写作“地租钱若干”“押地钱若干”,而不是采用这种奇特的写法。这就证明了笔者的推测:这是一种地与水重新组合的形式。目前所见土默特地区这种形式的契约共有5件,其年代主要集中于清光绪年间,民国初年仅1件,其他时间未见。这或许表明随着清末水资源稀缺问题的加重,水权问题的凸显,水与地的固定结合关系在当时已经出现了某种松动迹象。
需要强调的是,这与研究者在山西介休洪山泉域观察到的乾隆三十四年(1769)地水买卖红契具有极大的相似性。不同之处在于,这里的行为仍停留在民间层面,未得到官方的正式认可,官方的态度充其量还是一种无视和默许。之所以如此,恐怕还与清代国家制度和宏观政策层面,禁止户口地买卖和出租的硬性规定有关。历史的惯性,有时往往很难短期内改变,直至民国初年这种习惯还在延续。1914年在汉人刘宪文与蒙人富珠理所立契约中,再次出现“永远地水合同文约”的字样。其契约形式与光绪年间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刘宪文租到富珠理祖遗西包镇东河村南水地11亩,又随带第四天轮流大水2.5厘,言定这笔交易共作过约现平足银27两,每年随带蒙古地地水租钱6250文。
三、 同中有异:与晋陕水权交易的比较
在对清以来蒙地水权交易问题的研究基础上,结合学界对晋陕两省相关问题的研究结论,有助于我们在一个更为广大的空间范围内去认识和理解水权商品化的问题。水权商品化这一观念的形成,其实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换言之,今人的水权观念其实是建立在历史水权实践基础之上的,并非凭空生成。
本研究显示,在明清以来人口资源环境关系日渐紧张的大背景下,原本附着在土地上的水的价值日益凸显,其潜在的价值逐渐被人们所发现和认识。水权交易从非法到合法,官方对买卖水的态度从严厉禁止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地默许,再到公开承认其既合理又合法,这背后既有生态环境的因素,也有市场和民间的因素,还有价值观念以及监督管理成本核算的因素。水权交易的普遍化和正当化,正是诸多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其中,最具革新意义的是人们对水的态度和观念的转变。过去的地水结合,将水固定在土地之上不允许其自由转让和买卖,对于管理者而言,甚至是合理合法的,可能是众多解决问题的策略中最为稳妥的办法。然而,人地关系的紧张,水资源需求量的加大,水资源空间配置的不合理和低效率,使这种平稳发展的态势已经难以适应来自现实生活的压力。变革势在必行,在所难免。水权从被束缚的土地上分离出来,打破制度和空间限制,通过市场调节的方式被较高效率地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在客观上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改善民众生活,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个问题的背后,最具决定意义的,其实是人们观念的转变。以此来看,自清乾隆以来出现的地水分离、水权商品化的现象,对于传统农业社会而言,预示了一个新时代的到来。
在此基础上,我们再来看清以来蒙晋陕水权交易之空间差异性问题。在讨论差异性之前,先说一下统一性的问题,这样或许更有助于认识差异性。在蒙晋陕这样大的地理空间内,自明清以来的水利社会运行中均出现了买卖水的现象,这里的水尤其是指私水的买卖问题。它表明长久以来地水结合的态势已经处于瓦解的状态,水地关系的松动是一种历史内在动力的驱动,也可以说是大势所趋。
我们在陕西、山西和内蒙古所观察到的其实是地水关系松动的三个不同节点。在陕西,现有研究指出,虽然地水关系松动,但是地水买卖的行为只限于民众的私下交易,始终未能公开进行。在山西,地水关系在明万历十六年(1588)就出现了松动,但是传统和革新的力量进行了博弈,以介休县令王一魁所代表的传统力量占据一时之利,将民间和市场要求把水从地上分离出来的愿望暂时打压了下去。但是这并不能阻挠地水分离。乾隆三十四年(1769)介休洪山卖水红契为这场争论画上了一个句号,并宣告了新时代的来临。清代和民国时期山西私水买卖事例表明,在山西水的买卖进行得非常彻底、久远。最后再来看蒙地。蒙地与晋陕传统农业社会相比具有特殊性,因为这里过去是游牧社会,其农业化只是在清代康雍乾时期以后才发生的事情。与山西相比,这里虽然没有出现受到地方政府公开承认的水交易文书,却并不代表其水地分离的程度不高。蒙地与山西一样,自清乾隆年间以来就开始了地水分离、单独转让和买卖水的行为。而且就交易形式而言,更为多样化,蒙地对水权的交易虽然仅限于租、典、佃等方式,但就其实质而言,与山西地区的水权买卖并无二致。这就是蒙地的特点,是受制于清代国家制度和政策层面不允许蒙古土地和水被随意买卖的现实规定而进行的灵活变通。
此外,对于蒙地“地水分离”的时间节点和原因,我们也需要倍加关注。不难发现,反映蒙地水权交易的契约文书,时间最早者为乾隆五十六年(1791),数量更多的是嘉庆、道光、同治、光绪和民国时期。因此,以现有契约文书资料为据,可以判断蒙地的私水交易发生在乾嘉以降的历史时期。这个时间点稍晚于山西在乾隆三十四年(1769)政府对水买卖合法性的公开授权,显示了山西和蒙地的前后延续性。这与蒙地大规模开垦和农业化进程主要发生在乾嘉以降应有直接的联系。进入蒙地的汉人移民主要是以晋陕移民为主,这是清代内地民人进入边疆地区的移民高潮——走西口——的结果。内地民众进入蒙地,不仅带去了劳力,也带去了内地农民对于用水的观念。蒙地的水权交易行为,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对内地已经发生的地水分离现象和水权买卖行为的一种移植。只是在观念植入过程中,还要充分考虑蒙地的历史、制度和环境因素。因此,蒙地的水权交易又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四、 若干理论思考
综合考察蒙晋陕历史水权交易的区域实践,有助于我们在理论层面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总结和反思:
首先是怎样理解通过以水为中心去认识乡土中国社会经济的核心问题。在近年来颇引人关注的山西水利社会史研究中,研究者曾提出以水为中心开展山西区域社会史研究的观点。这一观点旨在强调水在山西这个水资源相对匮乏省份的乡村社会变迁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引起学界或褒或贬的评论,产生争议的焦点在于:尽管研究者承认水资源对于传统农业社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作用,但是过度强调某一要素在地域社会发展中的中心作用,可能会有夸大之嫌。即便人们承认水资源很重要,但是土地、森林、植被、矿产资源等自然禀赋和市场圈、祭祀圈、宗族等经济社会层面的因素又何尝不会对区域社会的发展起到某种主导作用。应当说,这样的反思不无道理。然而,通过对晋陕蒙历史水权问题的探讨,笔者以为强调水的中心地位其实是与学界以往强调较多的以土地为中心的研究视角相对立提出的。必须承认,以土地为中心的乡土中国说是以往理解传统中国社会一个常见的视角。倘若站在地水关系变迁的立场,不难发现,传统乡村社会中土地与水的关系,随着水资源供给的日益不足,人地关系的紧张,水的价值不断凸显,原本附着于土地之上没有太高价值的水开始脱离开土地,赋予了较高的商品价值,单独出售水权的行为能够为水权拥有者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这一特点在蒙晋陕的水权交易实践中已经得到很好的证明。在此意义上,水相对于土地而言,已经成为一种关键要素,只要有水流到的地方,地价就会提高,产量就会提升且有保障,相应的土地上承担的赋税也会有保障。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体现了水的某种中心地位。近年,有学者曾对水利社会的概念做过这样的界定:水利社会是以水利为中心延伸出来的区域性社会关系体系。对于中国“水利社会”类型多样性的比较研究,将有助于我们透视中国社会结构的特质,并由此对这一特质的现实影响加以把握。正是在此意义上,近些年方兴未艾的水利社会史研究中,揭示了“泉域社会”“库域型水利社会”“沟域社会”等不同的水利社会类型。从以土地为中心到以水为中心,这一视角的转换,对于区域社会史研究而言,无疑具有创新意义。明清以来地水关系的转变,正是对此研究取向的一个有力注解。再扩展言之,著名经济学家冀朝鼎在20世纪30年代所开启的以水利事业来理解中国基本经济区的努力,似应在当代水利社会史研究的发展背景下得到更进一步的理论提升,成为我们理解乡土中国社会经济的一条新的路径。
其次是怎样理解水利共同体论及水利共同体解体说的问题。水利共同体论是日本学界从事中国水利史研究的学者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提出来的。该观点认为,明清时代中国农村的水利共同体,原本建立在地水夫钱一体化的基础之上。但是随着土地交易的频繁和水权买卖的商品化,致使地水夫钱一体化的原则遭到破坏,结果导致水利共同体解体,乡村社会水利秩序混乱。结合蒙地和晋陕水权交易的契约文书可知,无论是官契还是民间的草契,在涉及水权交易问题时,对作为标的物的水程相应负担的“水钱”是有明确规定的,不会因为水权的转让而导致有关赋税无所落实。如果“水钱”没有着落,地方政府或水利管理组织会立即追究责任。如山西介休在明万历十六年(1588)整治当地水权交易中出现的“有地无水”“有水无地”现象时,就显示了相当积极的态度,对逃避缴纳水利赋税的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因此,由于水权交易造成地水夫钱一体化原则被破坏并导致水利共同体解体的结局在实践中根本不存在。基于共同用水关系而形成的水利共同体,如果解决不好这个问题,是不可能维持一个地方长期稳定的用水局面的。至于水利纠纷不断的原因,研究者早已指出,“前近代华北乡村社会水权具有分等级、不公平、不合理等特点。随着水资源稀缺程度的加深,乡村社会产生了重新界定水权的要求,原有的文化安排却由于拥有低成本、低风险的特点,为地方政府和村庄普遍接受,使前近代以来形成的水权分配格局持久维系。由于水权的不合理界定,致使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利用效率极低,水利纠纷因而难以避免。”
再次是怎样理解明清以来北方区域社会的水权观念的问题。必须明白的是,水权是水资源稀缺条件下的产物。水权交易所转让的并非水的所有权,而是具有实际意义的水使用权、支配权和处置权,在这个意义上的水权是私有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个人财富的象征。侵犯个人私有水权的行为,不论在道义上还是法律上都是无法容许的。丰岛静英前揭文中曾讲到道光年间包头农圃社制定的“轮流浇水之法”,被记录在《遗注大小水花名册》上。其中大水是河水,小水是泉水。从他们实施的办法来看,每天的水依据公鸡打鸣和太阳上下山的时间,被区分为“早水”“晚水”和“夜水”。大水和小水均包括这三个时段。其中,大水的早晚夜水按照1个水股10厘计算,小水的每个水股为1厘。1厘水股可灌溉面积平均是4亩半。灌溉一个周期按照11天计算,大水330厘小水33厘合计363厘,这些水被分配给90余人共同享用。一个灌溉周期里,每天的灌溉人、灌溉顺序,每人的灌溉量都是固定好的。内蒙古包头如此,晋陕地区的水册、渠册亦然。本文所展示的土默特水权交易契也显示了水权的明晰可辨,并不存在因为水的流动性而导致的水权界定困难问题。在此意义上,可以认为,正因为蒙晋陕地域范围内水权交易实践中呈现的水权归属的确定性,保证了地水夫钱一体化原则的贯彻执行,因而维护了正常的用水秩序,水权交易并非水利秩序的破坏者。
最后是怎样理解历史水权问题研究的现实意义的问题。本文对清至民国蒙地水权问题的讨论,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就当今社会的水权观念和水权交易现状而言,早已超越了明清和民国时期。形成于清至民国时期的水权观念,不断凸显和强化了水作为一种资源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经济价值。这个观念对于解决当下中国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水资源瓶颈问题具有一定的启示性。建立人水和谐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生态友好型社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面临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要实现这个目标,转变观念至为重要。近代蒙晋陕水权观念的形成和变迁轨迹,呈现的也正是观念的力量。这正是本文对于解决好当下问题最有价值的思考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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