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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正贞 | 中国传统产权实践中的“界”——区域史视野下的山林川泽产权研究

杜正贞 近代史研究 2023-10-08

作者:杜正贞,浙江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来源:《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5期,注释从略

内容提要

  在中国传统产权实践中,“界”是最基础的核心概念之一。产权之界是人们在土地山林川泽上确立、宣示排他性权利的结果。近年来山林川泽产权历史的研究显示,在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的资源中,产权之界演生的历史进程、确权方式都存在差异,这说明对中国传统产权实践的研究需要落实到具体的时空中去,区域史的取向和方法有助于深化我们对产权历史的理解。确权实践受到户籍和地籍制度的影响,因此产权区域史的时空范围与国家在各地的统治方式和能力有关。因为各地方政府在司法管辖、赋役征派上的权责分割,政区是分析产权实践与区域关系的一个重要层面。但产权演生发展的区域性差异还来自资源的开发进程、利用方式的不同,受到市场、贸易路线、地方社会关系和权力结构、文字使用和传统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从历史上人们的确权实践出发,将此置于多样的区域历史进程和社会关系网络中加以考察,才可能对建立基于中国历史经验的产权理论有所帮助。


关键词

  产权 界 山林川泽 区域史


  “界”字在《说文》中属于“田部”:“界,竟也。竟,俗本作境。……界之言介也。介者,画也。画者,介也。象田四界,聿所以画之。汉字“界”的本义就是在土地上划界,以为区隔分别的意思。换言之,“界”是人们在自然地理空间上施加的一种印记,通过划界定名,土地山林川泽就脱离了纯粹自然的状态,在人们的认识中成为某种资源甚或产业。“界”也在人(群)与人(群)之间建立起各种关系:人们通过划界向他者宣示各种权利,或将某些人变成一个群体,把其他人排除在外。从现代法律和产权的角度来看,确权事实上是确立了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某主体对某物拥有某项‘产权”即意味着其他主体有义务不干扰该主体对该物的占有和使用,并且这一义务是有强制执行力的”,因此“界”虽然表现为人们对土地山林川泽空间上的划分,实质上是对人的各项权利的定义。


  本文聚焦近年来中国历史学界对山林川泽产权演生历史的讨论,尤其是与确权有关的“界”(在本文中简称为“产权之界”或“产界”)的研究。产权之界是人们在土地山林川泽上确立、宣示排他性权利的结果。相关个案研究呈现了复杂的差异性。资源类型的不同当然是造成排他性权利规范不同的关键因素。但是,这些研究除了区分资源类型之外,还有大量是区域性的个案,那么产权之界的历史与区域史的交集在哪里呢?在何种意义上,关于中国历史上产权实践的研究可以是(甚或必须是)区域史的研究呢?


一、 山林川泽的“界”与排他性权利的出现


  人们在土地山林川泽上划定边界、宣示某种权利,是它们从无主或公共资源到私人(或组织机构)占有这一演化过程中的关键一步。在围绕着“公地悲剧”的讨论中,有的经济学家强调私有制是资源得以持续有效利用的最佳选择,清晰界定产权在这个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相反,也有的学者并不认为私有化和集权化是理想方案,但他们总结公共资源得以成功管理的原因,最关键的问题也是清晰界定边界,包括对资源本身的界定和对资源享有权利的人的界定。对权利的界定当然是十分复杂的,利用资源的时间、工具、种类、数量等,都可以经过分类、规定,成为具体的、特定的权利。但对资源所在空间边界的划定是普遍存在的最基础的确权维度。


  关于空间上的产权之界的研究,在各国、各领域都有开展。欧美历史学者从产权、法律的角度研究圈地运动时就发现,对圈地的反抗很多发生在田埂、溪流、堤岸等边界上,或者表现为对树篱、栅栏等界标的破坏。人类学家埃莉诺·利考克(Eleanor Leacock)研究魁北克地区有合作狩猎传统的蒙塔格奈人,发现他们原来对森林是共同所有或利用的,之后因为外部世界商业力量的进入、对小型动物毛皮的贸易需求,森林的私人所有权逐渐产生,其间标志性的变化就是狩猎区的划分。民俗学家菅丰研究河川的共同利用,他发现日本的河川不仅按照聚落被划分为片区,而且在每个聚落内部,渔民也用树木、岩石等界标来划分明确的“承包区”,渔民之间严格遵守这些边界线。


  当然,在田地、山林、水域上设立标志、划定界线,并不意味着对界线内资源的完全拥有。经济学家早就发现,由于彻底界定产权的代价高昂,产权从来不可能得到充分界定。即便在边界划定之后,很多权利仍然被留在公共领域。例如,在私有土地上通过、在私有林地里捡拾薪柴、在收获后的田地中收集落穗等,这些在很多地方都是被允许的。但是,“界”的出现无疑宣示、明确了某种排他性的权利,“界”存在的目的也就是保护这些权利。“界”的建立、维持是人们精心费力作为的结果。历史学对于产权之界的研究,就是对历史上人们这类活动的研究,包括这类活动所凭借的和生产的制度、习俗、组织、文化观念和技术手段等。


  近年来中国史学的相关研究涉及人们在对各种类型资源的竞争中,逐步建立起权利边界的历史过程,特别是对以往研究较少的非田土类资源有了更多关注。山林川泽从开放的公共空间成为私产,“划界”是这个过程中具有标志性的关键行动。有学者对鄱阳湖和两湖湖区进行了大量个案考察。他们都强调湖区的产权形态与陆地的差异:水上人的流动性、丰水期和枯水期水面的涨落,造成湖区业权的季节性模糊,使水面很难像土地一样清晰地标识出界线,在民间文献和官方档案中频频出现“水无硬界”之说。但即便如此,最晚在元明时期也已经有“捕捞权”“入湖权”观念的出现,分割权利空间的“界”也开始在湖区建立起来。例如,张小也研究的湖北汉川汈汊湖黄氏《湖案》,揭示了湖洲、淤地等湖产上的边界通过争讼被逐渐划定的过程。值得注意的是,湖区的“界”往往并不是一条单纯的、空间上的界线,还包含着一整套制度和习惯,如刘诗古所说,渔民在湖区捕捞作业中的“界线”不仅仅是指湖面的边界区隔,而且也是历史上形成的捕捞习惯,除了在哪里捕捞之外,还有在什么时间、用什么样的船和工具,甚至捕捞哪种鱼等等的权利。


  在追溯湖产之界形成、演变的历史过程时,除了湖区的开发、垸田的修筑、商品经济发展等因素之外,学者们都强调国家制度以及湖区社会权力结构在其间扮演的角色。元末明初河泊所的设置、明代户籍制度对“渔户”“民户”的区分、宗族间的竞争等,这些都与湖产的出现、湖界的划定有关。杨培娜在对明中后期福建广东沿海滩涂、海面的研究中也发现,势力之家以办纳鱼课为由,圈占滩涂,甚至在近海霸占海面,关于海界之争层出不穷。这一过程的制度背景也是河泊所的设立、裁革和鱼课的征收折纳,延至清中叶,清廷基本上认可了海界的存在。


  山场产权的确立和水域有相似性,包括:1.都存在着从公共资源到私占,从无界到有界的发展过程,而且这个过程在很多地区是在相对晚近的时代才陆续出现的。2.附着于其上的权利的多重性:水域除了渔业的捕捞,还有湖草、莲藕、芦苇等经济作物的种植和收获,水面通行、摆渡,灌溉等权利;山场既有林木、茶叶等经济作物的种植收益权,还有坟葬、矿产、采薪等权利。而且明清以后,它们和田土一样都发展出“底权”“面权”的分化。3.产权、产界的出现和确权大都多少与国家赋役制度有关。4.定界困难,界址之争频繁发生。不仅“水无硬界”,山场争讼中,大量纠纷也是围绕着界址展开的,当事双方以及参与调解、裁判的官民,围绕着山场的划界展开论述和行动,这是山场资源开发过程中的重要事件。但是,如果回到产权实践的历史过程,不同地区山林川泽的产权、产界发展的差异性就会显露出来。


  山林川泽从公有到私占、无界到有界,这个产权历史过程的起点是最难追溯的。梳理东南山区的相关史料,可以发现对山场权利的空间宣示,经历了从点状标识到线状划界的过程,四至表述也从简略发展到复杂、精细。然而,就像大多数历史研究一样,我看到的,只是“界”之产生演化的“文字史”。在文字记录土地山林川泽的“界”之前或之外,应该还存在着观念或实践中的“界”的阶段。这在清代西南民族地区侗人、苗人埋岩理词的习惯中还能看到。甚至在地籍档案、分界合同等文书已经普及之后,我们也仍然能看到存在于日常认识和习惯中的“界”转变为文字记录的痕迹和过程。但是受制于历史研究的资料,我们对“界”的研究,就像对“产权”的研究一样,很多时候是通过人们围绕边界的冲突事件来管窥的,这也就是我们在研究中往往依赖于诉讼档案、判牍记录纷争的“案”和分界合同等文献的原因。


  清代在鄱阳湖上发生过一起争讼案件,涉及水面、草坢和山场相连的产业形态的确权:


  鄱阳段姓有祖遗大蛇山,坐落鄱湖,载在鳞册。都昌洪姓人等觊觎兹山,已非一日;肆行争竞,亦非一端。道光二十八年,段裔纲等在山牧牛,洪坤发等夺其牛并捉其人。段云勃禀报关拘。始据生员洪士均等将人、牛送缴,且执其族谱刊载之山图,及完纳南北浪大柿湖之课票为证,争为山主,哓哓给辩。本县详稽旧牍,细核官书。大小蛇山为段乾户承丈之业,有辞字一千二百号及一百一号之库贮底册可凭。溯查乾隆年间,两邑之民互争蛇山脚等处草坪,迭兴大狱。经各前县详明大宪,督同会勘,因悉龟蛇诸山,确属鄱境,始将山脚坪草断归鄱民,案如铁铸,万难动移。数十年来,颇已相安。若洪胜祖户之南北浪大柿湖历在饶郡完课,只为鱼利之税资,并非山地之粮串。即呈验之印契,亦系朱姓出售之大柿湖,与山杳不相涉。至家谱私刻,例更不得为凭。虽强辩百端,终难巧为影射。断令蛇山仍归段姓照旧管业,洪姓永不许阻牧强砍。洪之南北浪大柿湖本自纳课取渔,昔既不能以湖课而争山脚之草坪,今岂忽能以湖课而夺隔坪之山业。峙而为山,渟而为湖,形势初不相假借。山有山粮,湖有湖税,畛域奚容以混淆。


  该案所涉龟蛇诸山位于鄱阳湖中的岛屿之上,两造因在山牧牛而引起产权之诉。一方以承买湖面的契约和缴纳鱼课的凭证为产权证明,但另一方则证明岛屿上的山场已经报税纳粮。而且早年因水边山脚间的草地产权有过一轮争讼,以水面渔权谋占岛屿田地山场的做法,在彼时就已经被否定了。这个案例呈现了在同一相邻的空间里,排他性的渔权、地权、山权渐次分化产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水面、草地与山场的界线也被划定出来。而且,因为这处水面正好位于都昌、鄱阳两县之交,这个案例还牵涉政区之界在产权实践中扮演的角色问题。这类案件在产界争讼中是一种特别但并非罕见的类型。


二、 产权之界与政区之界


  政区之界本是国家为划分行政管辖权责而设置的。谭其骧从浙江各地设县的历史和政区变化讨论地区开发过程,并涉及省界、地区界的形成,奠定了历史地理学关于政区之界研究的基本方向。周振鹤以“山川形便,犬牙交错”总结中国传统时期政区划界的原则,强调统治的便利性和自然地理条件对政区划界的影响。以此为基础,学者们对近现代行政区域整理中的勘界、划界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揭示出政区之界从模糊到精确,从“界限”到“界线”的变化过程。习惯线、法定线和争议线的区分,也有助于讨论的展开和清晰化。一些学者已经注意到政区争界是官民多方博弈的过程,这使历史地理学与社会史的研究结合起来,揭示了国家行政管辖行为与当地民众的资源竞争、区域文化认同及社会关系网络之间的关系。


  政区之界与土地山林川泽的产权之界,一属公一属私,一涉官一涉民,看似无关,其实关系密切。“对政区界线详细确定的需求往往是随着对土地或其他资源占有的需要而产生。”土地山林川泽私人产权之界的形成、明确,在很多情况下要早于确切的行政区划界线。插花地、飞地等所谓的“错壤”引起产权纠纷,并导致相应的政区边界调整,相关的研究也很多。胡英泽对黄河滩地的研究,就说明了山陕省界与沿岸村民滩地界争之间复杂而又密切的互动关系。


  最晚自宋代开始,官府处理田土确权之诉就以地籍登记、赋税记录为凭证,而政区之界的划分又是经界和清理赋税的基础。清代就有人就曾从赋税、经界的角度论述明晰州县疆界的重要性:“疆域之宜分也,以经界之宜正也;经界之宜正,以地亩宜清而赋税宜均也。分疆域正经界而民之不田而粮、不粮而田者少矣。养民之务,孰急于此。……沾沾于四至八到亦末矣。”


  从当政者的角度来看,疆域之分和经界之正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清赋税;而从业主的角度来看,户籍和地籍决定了在确权之诉中必须考虑州县的“疆域”,即地方政府管辖职能的边界。山林川泽的产权争讼与政区之界还有更为直接的联系:因为政区划界遵循“山川形便”的原则,相当多的山区州县都以山岭作为政区疆域之界,“山场绵亘”之处的产权界争也就特别容易与政区划界发生直接关系。


  这些作为政区边界的山岭,早期因为人迹罕至,多属无主之山,产权划界本不严密,也极少发生产权上的纠纷。明清以后随着山区开发,开始出现了对这些界山的争夺。嘉靖年间,浙江淳安、昌化两县民人互争山界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淳安、昌化两县在明代分属严州府和杭州府,均是山区县份。据嘉靖《淳安县志》记载,该县四至均以山岭与邻县划界,其“北至杭州府昌化县界,去昌化界一百五十九里,以审岭为界,自界至昌化七十五里”。嘉靖元年(1522),昌化县民谋争山利,争讼未决,继而淳安县民以诉讼侵越淳安县界加入诉讼。据事后所立《淳昌二县界石记》:


  我国初兵乱之后,人物鲜少,林木繁茂,峻峰崇岭,险阻难夷,率皆抛荒蓁芜,未有人以经理之者。继而批舆图载版籍,淳则有田税,昌邑则有山税。是后居民日众,生齿渐繁,芟夷开辟之者,淳之功居多焉。桐坑源头有田数百亩,山数千亩。淳昌之民兼理之,以山陇独石为界,各有分土定业,而无争讼之衅。


  两县民人所争之山及山中开垦的田土,位于两县交界处,最晚在明代中期已经升科纳税。山界纠纷的爆发与徽商在此地的木材经营有关。该案最后由两县知县亲自踏勘而定界,文中说:“视山川之源委,按图籍之经界,自桐源山陇而下至独石为界,左则昌民经理之,右则淳民经理之。”两邑长官所依据的“版籍”“图籍之经界”,应该就包括了鱼鳞图册等赋役册籍。两邑县令以此为基础进行会勘,订定仍以山陇独石为界,以平息纷争。这条界线既是两县的政区之界,也是争讼双方田土山场的产权之界。


  因为产界争讼发生在政区交界地带,地方政府相互推诿,清代皇帝曾经数次下令。如乾隆年间贵州按察使熊绎祖奏称:“隔省交界民人互控田山界址等案,必须会审者,各该州县往往以讼属自理,推延捏饰,致生事端。”吏部议覆:“倘有田土宽广,山场绵亘,界址不明,州县难于定案者,该督抚就近专委道府,带同覆勘完结,违者照例议处”,皇帝从之。这说明此类政区交界地带的产界之争,与“讼属自理”的管辖权问题关系密切,在处理、确认民业产界的过程中,政区之界也被明确或重新划分出来。


  反过来,在某些存在州县界石标志的山岭,当地人也会以这些行政区划之界用作私人山产之界。1946年,浙江遂昌县民与相邻汤溪县天宁寺因将军坑山场界址发生纠纷。汤溪天宁寺一方所出具的证据是“完山粮户册一本,内载有土名将军坑阴测一项(“测”疑为“侧”——引者),有粮额六亩正,并无四至所载,亦无其他管业字样”;而遂昌一方的证据是“张金承管山约一纸,又宣平人陈品棠承拚该山柴薪约一纸,其四至内载有东至小将军坑,汤溪县界牌石为界”。据查勘所绘《将军坑略形图》,“小将军坑”是山间从山顶直流而下的一道山涧,涧水汇入山脚的溪水中,溪中有一巨岩上刻有“金华府汤溪县处州府遂昌县山田界”的字样,不知何年所立。该案显示,民人之间订立的山契,除了以山坑这样的自然地形为界之外,也特别利用了两县的界石。最后两县对山场权属的划分判决也以此界石为准。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为界邻山区民人的私山争讼划定产界,其主要目的是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和山税征收。对于民众来说,政区勘界也可能是争取确认或调整私人产界的机会。南京国民政府1930年颁布《省市县勘界条例》,开始推行厘正政区疆界的工作,其间出现了不少政区勘界中的私人山场产界纠纷。如1920—1930年代浙江东阳东湖庄、永康柏岩庄争界案,纠纷首先因两县民人的山场权属争执而起。1921年,山场之争以划界订约暂时平息。这份议约上写明:


  议定朝北山,自磨石乢起,由右迤逦转至超南山望曲岭为止,所有朝北山一带上至下赵、上卢等村屋后山峰,下至山脚为界,朝南山一带上至山顶下至山脚为界,以及中间开成熟地,概划归东湖庄胡姓永远管业樵采,由胡姓偿给黄姓洋二百七十元正,即日交付清楚。惟在上开山峡以内田亩仍由柏岩庄黄姓管业种植。旧例向山割青肥田,递年限小满后五日为止,但不得携出该山峡以外,并不得损及老干。所有该山峡以内各田应用灰柴,听黄姓于离田塍二丈以内之山采割,旧有灰炉仍归黄姓照旧使用,不得重新起造。如有田内沙污、石积等事,可由黄姓于田附近山旁堆置。


  这份议约不仅是对两方所争山场界至的划分,而且对山中各种资源的分配使用权利都有细致的规定。换言之,这份议约以及所立界石规定了两庄两姓的山场权属之分,但不是两县界山之分。1930年办理土地陈报期间,两县勘划县界,纠纷再起。两县政府一方面都认为产界和县界诚属两事;另一方面又都坚持以两庄山场权属来划分县界。浙江省民政厅最后的勘界结果,并没有采用以产权归属划分县界的做法,而是以地形上的天然形势划分县界。当然,这样的做法就必然造成地籍与户籍归属不同政区的“错壤”或“插花地”问题。


  政区与民众产权实践的关系,还体现在户籍在确权实践中的作用上。户籍登记对确权的影响,可能比地籍制度更早。在现存最早的纸质籍帐中,就已经登记了土地资产的信息。两税法之后的历次赋役制度改革,使土地占有和编户齐民的身份之间的结合越来越制度化。在确权实践中,户籍身份与产业是否能受到保护有密切的关系。这不仅体现在一般的诉讼制度对告状人身份的要求上,如清代的格式状纸状头部分需要填写“钱粮”“邻右”;而且官府直接通过对户籍的管控,来处理与产权有关的问题。清中叶东南山区的棚民问题和所谓“驱棚”运动就是典型案例。


  根据学界对于闽浙赣皖地区棚民历史的研究,清代棚民对山场前所未有的开发力度和广度,使确权问题变得紧迫而复杂。在这类争讼的处理中,虽然契约的法律效力被充分考虑,但棚民“无籍”“异籍”的身份,总是土客双方矛盾和地方官员关注的焦点。官员提出的解决方案,就是将这些无籍、异籍的“棚民”就地编入保甲,入籍本地,一体管理:


  诚如圣谕,此处驱逐,又至别省,总不能回本籍。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棚民亦皆赤子,原不应稍分畛域,致令失所。……应请自嘉庆二十年为始,核其租种已逾二十年,现有田产庐墓、娶有妻室者,即准令入籍。其年分未久,业已置产缔姻,不愿回籍者,俟扣满年限,亦准其呈明入籍。若并未置产缔姻,租种山场尚未年满者及租票内并未注有年分者,应暂为安插。年分未满者俟年满饬退,未注年分者酌定五年饬退。


  浙江巡抚的这一整套处理棚民问题的方案,都是在解决入籍和山产权利的关系问题。在官府看来,山区社会的安定,就是人户和产业都落实登记在官府的簿册之上、在官府的掌控之中。产业的持有与户籍身份的获得互为相关。


  清人沈衍庆在《槐卿政绩》中记录了几起跨县的产业争讼,判决中不时流露出支持本县之人享有本县界内山场资源的倾向。如《会勘讯断事》中,鄱阳、万年县交界两村互争山产,两县会同勘讯,以粮册所登勘定山界。他在判决之后接着说:“此外本山余地,照例官荒官禁,不特异籍之居民,地隔邻封,不容越疆而冒占,即承粮之本户,业按亩管,亦不许借私以侵官。”官山固然不许任何民人侵夺,但“异籍之民,地隔邻封”,尤其受到排斥。乾隆初年鄱阳、新建两县争讼官山赤茅冲山界,在《伙窃抗封事》中,沈衍庆也反复强调,“道府会勘分界断归鄱民樵牧”。山场界划为哪县所管,即由该县民人享有樵牧之权。


  对于山中的居民来说,“入籍”是他们保护自己山场权利的重要策略。郑振满对福建永泰山林文书的研究发现,虽然此地明清时期并无官方的山地管理档案,其产权制度是在民间自发形成的,但张氏宗族在族谱中用他们在里甲中的地位来声称山场权利:“由于张氏祖先担任‘第十甲里长’,所以拥有对当地‘税山’的支配权。在这里,山地的产权分配是以承担里甲赋役为依据的。”


  综上所述,政区以“山川形便”为划界原则之一,尤其在南方地区相当数量的州县都以山川为界,但古代的政区之界大多数都是示意性的,如满志敏所言,“中国历史上境内的行政区域法定界线从来没有从法律意义上明确划分过”。政区之界的明确、调整,在很多时候正是山林川泽资源开发、尤其是民众确权之争的结果。明清时期的制度使民众的确权实践与官府的行政管辖权相关联,这不仅表现为民众对诉讼衙门的策略性选择,也表现为业主的户籍归属、产业登记、赋役征缴和确权之间的密切关系。这一情形延续至民国时期,政区仍然是影响产业划界、产界纠纷解决的重要因素。


三、 “产权之界”的区域史研究


  如前所述,近年来关于水域山场的产权及划界历史的研究成果,绝大部分是以区域性研究为基础的。而在区域史的范畴中,前文讨论的政区只是一种特殊的区域。中国传统的确权实践与政区区划有明显的联系,但产权产界发展的区域性特点并不仅仅是因为政区分隔,事实上相关研究也主要不以政区为区域单位。例如,鄱阳湖或两湖湖区,它们在关于湖产产权历史的研究中成为一个区域概念,这不仅是因为其产业形态是一个水域的系统,而且还因为湖产产权演化的历史显示出湖区处于同一个历史脉络中。在湖区,国家赋役制度的落地、圩田的开发、宗族等社会组织的发展等,这些与产权演化密切相关的因素都在一个相对同步的历史进程中,同时湖区内部的联系也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变得紧密。根据前述学者的研究,尽管最晚在南宋已经有渔业捕捞和鱼课征收的零星记载,但是“入湖权”“湖分”和产权边界的出现,却都与明初的制度设计及后续社会经济变化有关。有趣的是,在闽粤沿海也同样如此。水域产权历史在不同区域完美同步,都指向了明初河泊所制度的普遍推行。


  在这点上,山场产权制度的演化过程与水域有所不同,其区域差异性更为显著。例如在东南山区,浙南和浙西山场确权和划界的历史进程就明显不同步。山场产权和划界的最初出现,并不是国家对山场课税的结果,甚至也不是林木商品化的结果。山坟和寺观山产最早进行确权和划分定界。宋代国家对山林、山地进行经界、登记、征税,这些措施的确加速了山场的确权,山场被划界、冠以字号、定以税亩。但这只在少数地方的部分山场进行过。对于大部分没有赋税登记的山场来说,山界从无到有、其表述由简到繁的变化,并不是遵循着一套官方标准形成的;而是山民和庄书册手、官员等在一个长期的过程中、出于各自的目的逐步制造出来的。而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些山场的土名、山界和产权情况一般只在当地人群中知晓、流传,通过口传和契约的书写,成为当地社会中代代传承的知识,保证了当地山场基本的确权需求。


  东北山场森林产权的研究既揭示了该区域的特殊性,同时也呈现了区域内部的差异性。因为清代前期的封禁政策和维护中朝边境的需要,东北森林的私人占有和确权活动出现得相当晚近。而且因为在开禁之后,很快就面临日俄侵略和殖民开发的巨大压力,官方在短时间内即颁布了相关法律并设置机构,所以迅速出现了(山)地权与林权的分离、森林的国有化等改变,民众或林业公司一般通过报领的方式获得伐木权。但是在这一大背景下,东北不同地区的林业产权历史存在很大差异。例如,20世纪初长白山脉西侧类似内地山区,私人以完纳课赋的方式占有山场,森林依附于山场,均为“民间有主有课之产”。但是在长白山东侧的中朝边境,19世纪中期开禁以后,清政府就以征收木税的方式对伐木业进行管理,20世纪初明确山林边界的问题是在国家层面展开的,即伐木权的边界与国境边界直接相关。


  上述关于山林川泽产权之界的区域史,并不以政区为区域单位,但多少都强调了国家制度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西南地区山林产界的历史显然又与此不同,学者们时常会引述“侗款”中的资料作为证明。例如广西三江的侗款写道:


  讲到山上树林,讲到山上竹林。白石为界,隔断山岭。一块石头不能超越,一团泥土不能侵吞,田有田埂,地有界石。是金树、是银树,你的归你管,我的归我管。如果谁人——安心不良,安肠不善。扛斧窜山,扛刀窜岭,进山偷柴,进林偷笋。偷干柴,砍生树;偷直木,砍弯树。抓得柴担,抓得扁担。要他父赔工,要他母出钱,跟随的人罚六钱,带头的人罚一两二。


  类似对山林边界以及惩罚越界行为的规定,在湖南的侗款中也很常见,如“蚯蚓拱地移动界碑强占山林”“判山过岭,埋石过边”等。苗人在处理山田纠纷时也有“埋岩理词”习惯。今人研究认为,这些侗款和理词最晚在清代就已经存在了。这说明西南山区的非汉民人也发展出了自己的山林产权观念和确权方法。通过“埋石”划定、记忆山产的边界,这些甚至并不一定需要有文字的记录。至清代中叶,清水江流域木材市场发展,文字契约才逐渐成为确权的主要手段。在契约中也以四至划定山界。在很短的时间内,与汉人地区一样,四至的划分和文字记录,也经历从粗略到精细的过程。西南地区的案例提醒我们,在产权和产权之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国家权威甚至文字本身可能都并不是必须的,但国家或市场在此过程中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却都是通过文字实现、呈现和记录下来的。


  综上所述,在迄今为止的研究中,不论是两湖的湖泊、南方的近海,还是东南、东北或西南的山场森林,除了区别不同的产业类型之外,我们还进行了很多“区域”的分类。水域产权历史的研究,显示了不同区域的水域产权演化存在一个大略共同的关键点,即明初开始普遍建立的河泊所制度。但山场的情况有所不同,古代历史上并没有哪个政权专门针对山场资源执行一套统一的制度,各地山场的产权秩序是在不同的区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不仅东南、东北或西南山场产权产界的发展过程乃至具体的确权、划界方法都有差异,甚至在这些粗略划分的区域内部也有不同。那么,这种产权产界历史演化过程的区域性特征,应该做何理解呢?如果产权产界的历史可以或必须从区域的角度进行研究的话,产权区域史的“区域”又应该如何界定呢?


四、 产权历史研究的区域界定


  在任何一种区域史研究中,都会遇到如何界定区域的问题。除了相对明确的政区区划外,施坚雅基于帝制晚期的市场体系所做的区域划分影响最大,相关讨论不胜枚举。施坚雅认为每个市场体系都是在地文区内发展起来的,而这些地文区几乎都以山川来定界。刘志伟多次强调,施坚雅区域分析模型的启发意义,是他“提供了一个从人的行为出发去解释和定义区域的范例”,作为研究范畴的区域是“人之互动的空间形构”。这成为历史学者的共识,即区域的界定应该与人的活动和认知相联系,“区域”是一种分析工具,而不是一个僵化的、“画地为牢”的地理概念。因此,关于产权的历史研究也应从人的实践活动出发,其区域的范围由人们围绕创制、维护产权而开展的活动而定,并不存在不言自明的地理边界。以此认识为前提,产权研究的区域界定与以下认识有关。


  第一,土地山林川泽在产权研究中被视为资源,但它们首先是人们生活生产的舞台。鲁西奇认为:“‘区域’(region)的观念与方法,可能起源于人们对于生存空间的功能性划分与边界限定。它既是人们看待并把握自己生存世界的方式,也是人们开展生产生活活动的‘指示标’:人们据此到河边去采集、种植,到山坡去放牧牛羊,到山林里去打猎,走到山口的那块大石边就回来,绝不轻易渡过小河,也不为追赶受伤的猎物而越过山坳——‘越界’可能会导致非常恶劣的后果,甚至死亡。”对“越界”行为的警惕可能远远早于产权制度的形成。在此之后,传统时期人们的产权实践也大多围绕着自己生活生产的空间展开。


  作为人们日常社会经济活动的一部分,产权实践总是存在于一个更大的社会经济权力关系中。有学者甚至提出“关系产权”的概念,强调“产权是一束关系”,“一个组织的产权结构和形式是该组织与其他组织建立长期稳定关系、适应其所处环境的结果”。将这一结论放到历史过程中去看,就会明白产权实践的变化必然与区域社会经济的历史进程相关。如前所述,在不同的地区,山林川泽上私有产权出现的时间和过程是不同的,确权的规则习惯,“划界”的方式、界至的表达也不同。这正是因为确权与“划界”行为总是在特定的区域历史脉络下生长出来的,是特定的区域历史过程的一部分,而且可能还是相当重要的一部分。


  第二,这里当然还涉及资源产业类型的差异。毫无疑问,同一区域内不同类型的资源,如田土、山场、水域,甚至是同处于山场空间中的林木、矿产等,其产权形态、演生进程、确权方式也都不相同。但同一类型的产业、资源,如前文重点分析的山场森林,在不同的区域,其明确产权的历史过程和确权方式也有很大的差异。更重要的是,在同一区域社会中,不同类型资源的产权实践是有关联性的。例如,浙南山区山场的确权明显受到基于田土而形成的划界、确权方式的影响,未经课税的山林在确权中还常常依赖相邻田业的赋税登记凭证。这里最根本的问题是,在田土山林川泽中生活、取利的人是流动和交流的。正如徐斌在对江汉地区的湖面和圩垸的研究中所展示的,这里既有制度与人群的互动,还有区域内部和外部力量的互动。概言之,资源产业类型的确造成了产权实践的差异,这也是已经进行的研究大多同时限定资源类型和区域范围的原因。但相比于这种不言而喻的资源类型差异,我们还应该关注人们在实践、创造各种相应的制度规范时,他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借鉴,以及是否由此形成了某种程度的、统一的产权观念。


  第三,产权观念的萌生及划界的实践,既是民众在资源开发竞争中自发行动、逐渐形成地方惯例的过程,也与国家统治在地方的推进有密切关系。已有的研究强调赋役、地籍等制度的落地和变化,它们往往构成区域史中关键的时间节点,这当然不是产权实践的起点。例如,东南山场的私占最晚在两汉之际就有记录,反映出当地人的产权意识的萌生,此后民众和寺院等组织陆续通过葬坟、开垦、营居、刻石、契约等种种方式,宣示对山场的私占,并形成基于一定民众共识的地方性山场产权秩序。事实上,直到近代,大部分山场都没有成为国家直接的征税对象。但是,国家以其他别的方式在场。


  近年来,中古史学者在族群理论和“政治体”“华夏化”等概念之下,讨论六朝时期南方山地人群的演化及其与中原王朝之间的关系。“从华夏帝国出现之时起,南方山地社会的政治体发育就依赖华夏帝国从外部输入的政治、经济资源。”这些论断强调了“华夏帝国”在南方山地历史上的作用,为我们理解东南山区山场产权出现的历史提供了重要的背景。正是“华夏帝国”的进入带来了私占山林川泽的禁令,山泽王有、“与众共之”的理念在此落脚。此后,“对于山泽的控制虽不能常常十分严格,但山泽王有的法律依据却始终保存。”直到《唐律疏议》仍坚持“山泽陂湖,物产所植,所有利润,与众共之。其有占固者,杖六十”。这就在山场资源上施加了国家的“象征地权”,与君权相捆绑的“公有”属性成为山场产权实践中永不消散的底色。历代的经界清丈、直到民国时期的土地陈报等,每一次国家推行的政策,都通过地方民众相应的实践,或多或少在当地产权历史上留下影响。但是在中国历史上,国家统治在各区域的推进并不同步,政策及政策的执行也并不是均质化的,因此就影响到了产权区域历史的不同的时空范围。


  第四,从区域的角度来理解产权历史,还涉及产权实践的空间与地理区、政区、市场区、风俗区等各种区域的关系。从各类区域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相互影响考察某一类区域的形成和变动,可以视为区域史研究的一种方法。黄国信曾在清代盐区空间变化的研究中对此做出尝试,为我们理解产权区域历史提供了参照。他所研究的湘粤赣盐区,是包括山川所构成的地理边界、行政区划的边界(由于受到朝廷、地方对课税收入的追求,地方官的考成等因素影响)、市场边界、地方文化风俗之界等共同作用的结果。这项研究不仅梳理了盐区边界从模糊到逐步清晰的过程,还展现了这个过程中各类人彼此之间的牵制、角力,是真正的基于人的实践的研究。如果说,人们的产权实践也构成一个个产权区域,而这个区域也有某种边界的话,那么我们也需要分析产权实践的区域与相邻(或重合)的其他类型区域之间的关系。


  前文粗略分析了产权实践中产界的出现、界址争讼与政区之间的关系,但政区只是影响产权实践的一个维度。产权交易的市场区是另一个重要的维度。就如同我们在清水江山林的历史中看到的,外部市场因素在产权的演生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为山林川泽产权市场的历史研究目前还很不足,关于产权市场的区域差异性,我们所知极为有限。甚至山林川泽产权交易市场的范围和规模,我们也不清楚。以明清时期东南山区的山场交易来看,其市场的范围很小,主要以当地熟人间的交易为主。这些产权交易行为以地方的确权习惯(包括山场产权凭证、以四至标志表述边界、契约签订和推收过割程序等)为基础。但市场和交易行为在产权、产界形态的塑造过程中扮演怎样的角色?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产权交易市场的范围有多大?它们受制于怎样的社会关系网络,又创造了怎样的社会关系和权力结构?这些问题都还亟待基于契约和档案史料的系统研究。


结 语


  资源和产业类型多样,权利的分化也越来越细密,因此与产权相关的实践活动可谓纷繁复杂。我们以山林川泽确权中的划界和界址问题为例,来讨论产权实践的区域史研究。


  在中国传统产权实践中,“界”是核心概念之一。“界”的出现是与排他性权利观念的萌生相关联的。如前所述,对资源的利用时间、工具、种类、数量等的规定,都构成权利的界定。但对空间的界划,既是“界”这个汉字最原始的意思,也是最基础的确权实践。不论是对田地、山场还是河川、湖泊;不论是整体的占有,还是对其中某项特定资源的权利(如伐木、狩猎、采药或捕鱼等);也不论是所谓的“所有权”,还是“山骨”“田皮”“佃权”“典权”“股份”等;确权最终大多要落实到一个有着相对明确边界的空间中。换言之,在创制或转移各种权利的过程中,空间上的“界”始终是一个基本的、保证排他性的维度。每一种“业”几乎都有其空间范围上的“界”。因此,我们以产权之界的出现,作为探索中国传统产权实践的切入点。


  山林川泽最开始作为公共资源存在,“界”出现之后,一切都不同了。近年来的研究,揭示了不同类型和不同区域的资源,其产权之界演生的历史进程及表现形式都存在差异,这意味着对中国传统产权实践的研究需要落实到具体的时空中去。产权之界的出现,可以说是区域历史中的大事件。它不仅标志着人地关系、人与资源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而且这在很多地方也与它们和国家的关系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有关。


  区域史视野下的产权历史研究,聚焦于在具体时空下,产权制度的创制演化过程、确权的方式和相关习俗。当我们在大大小小的区域中讨论山林川泽产界的出现和形态,这意味着我们在人们创制、维护产权的历史实践中发现了某种意义上的区域特性。中国传统产权实践历史过程的多样性和不同步性,当然与资源类型的差异有关。但是,既然产权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分割,甚至产权就是“一束关系”,而我们对区域史之“区域”的界定,也以人的相关活动的足迹而定,那么关于历史上产权形态和确权方式的区域差异,也应该从人的实践的角度开展讨论。例如,人们对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资源的开发进程和利用方式如何?人们是在怎样的社会关系和空间范围内进行产权的交易?文字、国家制度进入各地的时间以及统治的方式、强度如何?人们是如何应对这些的?等等。


  近年来的个案研究说明两湖和东南沿海水域产权演化的进程受到明代国家建置河泊所的影响。至于山场,虽然传统时期国家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进行统一管理,但政权在山区的统治逐步深入,仍然强烈影响了山林产权的内涵和确权方式。宋代以后,一些地方的山场陆续直接成为课税的对象,被编制入砧基簿、鱼鳞册,这些不完整也欠准确的地籍成为法定的确权凭证。对中国古代政权来说,山林川泽不仅是可以获得财赋的资源,更重要的是它们在维护统治秩序上扮演的角色。因此,将渔民山民的人身和山林川泽产业相结合的户籍制度,也影响到人们的产权实践。这些制度及其实施情况在各地的差异,自然就影响到各地产权发展的历史进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政区是分析产权实践的区域特点的一个重要层面。因为各地方政府在司法管辖和赋役征派上的权责分割,也因为以“山川形便”划分政区的传统,在明清以后一直到近代,政区之界的细化、调整与民众山林川泽的确权实践,这两者常常纠葛在一起。


  政区或者说国家的法律、制度对产权实践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产权实践呈现出区域性的特点和进程,还因为很多在历史上更难追踪分析的因素,如市场的发展规模、贸易路线的作用,地方社会关系和习俗的发展、文字使用和地方性知识的传承,等等。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产权的区域史研究仍然需要区域整体历史研究的支持。或者反过来说,以产权的历史演进为研究对象,聚焦于分析具体时空之下的产权创制、划界和产权形态、确权方式等问题,这本来就应该是区域史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唯有从历史上人们的确权实践出发,将此置于多样的区域历史进程和社会关系网络中加以考察,才可能对建立基于中国历史经验的产权理论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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