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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别碰“雷池”!这10种垂钓行为“情节严重”
《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日前印发,将于本月20日起实施。该办法首次明确10种“情节严重”行为,请谨记在心,以免遭受处罚。
区农业农村委相关执法人员巡河(资料图片)
NO.1
3个月内有两次及以上非法垂钓行为的;
NO.2
在禁钓区或禁钓期进行垂钓的;
NO.3
使用两根鱼竿(鱼线)进行垂钓且留取的钓获物重量或规格不符合规定的;
NO.4
使用三根及以上鱼竿(鱼线),或者使用我市公布的禁用钓具进行垂钓的;
NO.5
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NO.6
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进行垂钓的;
NO.7
使用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的;
NO.8
使用利用船艇、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NO.9
留取钓获物总重量超过2.5千克(留取钓获物数量仅1尾的除外),且拒不放回水体的;
NO.10
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的。
特别提醒
禁钓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禁钓区:荣昌未设水生生物保护区,但为了保护饮用水源,区内一级饮用水源地等水库,禁止市民前往垂钓。
处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200至2000元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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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何文杰 通讯员/夏宗伟
文字编辑/蒋海粒 新媒体编辑/殷利
编审/李娟 值班编委/李靖
副总编辑/薛晓霞 总编辑/胡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