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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落马法官长期向多名律师介绍案源,收取78万元“介绍费”

陆火Media Plus 陆火Media plus 2023-05-31

作者 | 陆火

5月1日,一份贵州省大方县检察院对被告人唐伟的《起诉书》内容在社交平台流传。

根据《起诉书》内容,唐伟系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2022年2月,因涉嫌受贿罪被贵阳市检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起诉书中,检察院指控了唐伟“接受当事人请托审理案件并非法收受财物”“帮助当事人协调案件并收受协调费”“向律师介绍案源并收受介绍费”等犯罪事实。

其中,唐伟“向律师介绍案源并收受介绍费”的被指控犯罪事实,经披露后引发律媒圈热议。

根据起诉书内容,2016年至2021年,唐伟在担任贵阳市中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员额法官期间,罔顾人民法官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为援取钱财,利用法官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对当事人和律师的职权影响力,长期与林志嵩、袁倩颖等律师勾结,向包括上述律师在内的7名律师介绍案源 20件,从律师代理费中提取30%-50%不等的介绍费共计 78.6万元,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公正司法形象。

其中,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志嵩,在2017年至2021年间,代理了唐伟介绍的10个案件,并按照代理费的30%,向唐伟支付了共计28.5万元案源介绍费。

贵州信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倩颖,在2018年至2021年间,代理了唐伟介绍的4个案件,并按照代理费的40%,向唐伟支付了共计25.6万元案源介绍费。

此外,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主任石利民、贵州钝初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民、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月进、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志勇等人,也代理了唐伟介绍的案件,并支付案源介绍费。


贵州省大方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出,“唐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律师介绍案源,索取他人财物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2023年1月,唐伟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贵阳市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唐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违规经商办企业、倒卖茅台酒,带客用餐收取回扣,收受律师支付的介绍费;

违反生活纪律,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执法违法;

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对唐伟向律师介绍案源并收取介绍费一事,有法律从业人员介绍,在律师行业,向介绍案源人员支付介绍费表示“感谢”,系行业内不成文的惯例,但是,像唐伟这样本身担任公职的人员,如果以此牟利,则不为法律所容。

“唐伟这样的法官,在职务行为中接触到大量的案源,其不仅掌握案源,同时亦有能力、有可能利用其职务、地位,影响司法判决、污染司法环境。”上述法律从业人员指出。

该法律从业人员还指出,尽管“向案源介绍人支付介绍费”系律师行业“不成文惯例”,但这样的做法,也违反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其中一名与落马法官唐伟“勾兑”的律师石利民,系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该法律从业人员介绍,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四条规定,律师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亦违反了《律师法》相关规定。

根据《律师法》第47条,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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