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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大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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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摘自国税函[2009]20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摘自国税函 [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