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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大全】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税法大全
2024-08-28


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一、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摘自财税[2016]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四、 扣除凭据要求

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摘自国税发[2008]8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摘自国税发[2008]88号《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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