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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大全】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全集(分税种梳理)

税法大全
2024-08-28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专题
税法大全将2022年以来颁布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分税种进行梳理,现分享给大家:(本文由税法大全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已公布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涉及税种范围:
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共计10个税种、2个附加费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小规模征收率“三降一”延长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政策依据:【政策速递】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执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附解读)
(三)加大留抵退税力度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执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相关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3)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4)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
(5)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政策速递】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征管事项:【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四)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增值税)
详见下文缓缴税费部分
(五)加计抵减政策延续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税法大全注:生产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比例10%,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比例15%),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六)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预缴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七)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二、企业所得税
(一)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执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附解读)
(二)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位价值500万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三)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
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相关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四、“六税两费”减免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执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相关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已发文地区:
安徽: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3月17日)
浙江: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3月17日)
河北助力小微企业“轻装前行”  河北顶格执行“六税两费”减征50%政策(3月21日)
甘肃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3月22日)
福建重磅利好!我省对小微企业、个体户再减负:顶格减半征收“六税两费”(3月24日)
五、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文件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改产业〔2022〕273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改财金〔2022〕271号
七、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政策文件:
1.《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2.税务总局明确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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