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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大全】继续执行的印花税优惠政策

税法大全
2024-08-28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继续执行的印花税优惠政策

文件1:《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6.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是否贴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文件2:《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

二、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问题。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可分别按个人投保金额计税。

文件3:《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

二、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文件4: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五、关于特殊货运凭证的免税

    1.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文件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82号

二、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属应税合同,不应纳税;铁道部所属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应按规定纳税;但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在征收范围之内。

三、铁道部所属各企业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调拨单,应按规定贴花;属于企业内部的物资调拨单,不应贴花。

四、凡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其调拨单据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应贴花。

文件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三、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4.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文件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国务院深化石油石化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以下简称两大集团)自1999年开始进行了资产重组和改制上市。原有企业的性质、所属关系经过重组改制后发生了很大变化,由此涉及到改制后的两大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如何鉴定贴花问题。鉴于两大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落实国家经贸委指标而下达的石油和石油制品配置计划,根据国务院就两大集团重组改制有关税收的指示精神,本着支持企业改革、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两大集团之间、两大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

文件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3号)和《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的规定,财政部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以下简称国有商业银行)无偿划转了部分资产(包括现金、投资、固定资产及随投资实体划转的贷款)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其组建时的资本金。现就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印花税。

二、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印花税。

文件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34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以下简称“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社保理事会定期向财政部、上海市和深圳市财政局提出返还印花税的申请,即按照中央与地方印花税分享比例,属于中央收入部分,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属于地方收入部分,向上海市和深圳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具体退税程序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社保基金持有的证券,在社保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文件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文件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文件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收和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

三、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的资产在清理和处置期间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在催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中国境内的资产在清理和处置期间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催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应承担的印花税。

文件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

根据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现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列入下放管理层级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审批项目”实施后,有关政策和审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文件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文件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一、关于印花税政策问题

(三)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项目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下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文件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的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文件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文件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二、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青藏铁路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文件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三、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后,其在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贴花的资金账簿、应税合同,在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贴花。

文件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四)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文件21: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文件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3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文件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8号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油集团)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在石油和石油制品的保障和供应上,面临相同的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和监管要求,为体现公平原则,现对中国海油集团有关印花税问题公告如下:  中国海油集团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之间,中国海油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国海油集团的各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尚未处理的可以按本规定执行。

文件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文件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文件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5号

 二、落实好降杠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七)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文件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五、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股通和深股通参与股票担保卖空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股通和深股通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暂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文件2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二、 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文件29: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一、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九)对北京冬奥组委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北京冬奥组委应缴纳的印花税。

二、对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残奥委员会、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二)对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签订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印花税。

(六)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印花税。

三、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四)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文件3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文件3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文件3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三、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文件3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三、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文件3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二、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印花税。

  (二)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四)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五)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印花税。

文件3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文件36: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文件37: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

五、关于税费处理问题

(二十四)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本办法印发前,划转双方已缴纳的上述税费由征收单位予以退还。

文件3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文件3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文件4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2号

六、对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与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文件4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

七、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八、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文件4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9号

七、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八、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文件4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其中涉及印花税的政策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文件4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文件4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文件4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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