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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大全】新三板相关税收政策和各地税收问答

税法大全
2024-08-28
来源:税乎网www.taxhu.com整理
一、新三板相关税收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2、财税〔2018〕1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3、财税〔2016〕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4、税总所便函〔2016〕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的通知
二、新三板相关税收问答
1、转让新三板公司股权是否交增值税
内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上市公司的股东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请问新三板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否要参照上市公司的处理规则缴纳增值税呢?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0-03-19 11:50
回复内容: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新三板、创业板公司的股票属于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因此,单位纳税人转让新三板、创业板股票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2、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3月,我通过二级市场买入某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200000股。5月,我取得分红8000元。9月,我与配偶协议离婚,新三板股票分割过户100000股给前妻。请问我取得的分红如何计税?
日期:2020.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及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2019年9月,您将新三板公司股票分割过户给前妻,属于股票转让行为。该分割转让的100000股股票对应的股息红利为4000元,应该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剩余的100000股继续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时再计算持股时间及具体的差别化政策。
3、员工通过新三板挂牌公司持股平台取得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1月25日咨询一直没回复
内容: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之法律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该持股平台直接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一定数额的股票。员工持股平台的个人合伙人作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核心员工与股权激励对象,则通过直接认购持股平台的股份,而间接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上述股权激励方式为大多数的新三板挂牌公司所采用。根据国税函【2001】84号、财税〔2008〕159号文件的规定,员工持股平台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从新三板挂牌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应单独作为个人合伙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上述员工持股平台从新三板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在计算扣缴个人合伙人的所得税时,能够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吗?谢谢!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02-20 10:43
回复内容: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仅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4、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是否属于股权转让
问题内容: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9号)第三条规定,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厦门税务局认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请问湖北省税务局认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还是金融商品转让?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29
答复内容:经转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在“新三板”挂牌的股票,具有等分化、可交易、公允定价等特点,属于有价证券。企业转让“新三板”挂牌的股票,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我是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19年3月被一新三板挂牌公司吸收合并,该公司支付对价是新三板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我的股票来源不是从公开市场取得的,那么我是否可以享受差别化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日期:2020.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的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来源包括以下几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及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您所说的情况属于: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差别化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6、税务总局: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9-01-02
来源:国家税局1236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
四、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7、厦门市税务局:新三板股票股息收入的涉税问题
日期:2019-05-27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限责任公司购买了新三板股票并收到持有未满12个月的新三板股票的股息收入,请问这个股息收入是否免交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你司收到持有未满12个月的新三板股票的股息收入,不符合免税规定。
8、税总12366回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9-01-02
来源:税总1236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9、国家税务总局回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谁?
发布日期:2019-01-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10、个人合伙人取得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是否免征个税
内容:根据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一年以上,新三板向合伙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作为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0-07-08 17:57
回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11、新三板企业对合伙企业分红的个税问题
内容:根据财税【2015】101号文,新三板企业对个人的分红可以差别化计税;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新三板企业对合伙企业的分红,是不是可以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如果不是,该适用什么文件?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07-01 17:28
回复内容:个人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简称两网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按照财税〔2015〕101号文相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广东税务12366回复: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您所述情况不适用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请根据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2、取得新三板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问题内容:我公司通过股转平台取得新三板A公司的股权,取得新三板A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是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是否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5-14
答复内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取得投资收益确认收入时,需要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达12 个月才符合免税条件,请遵照执行。
13、新三板挂牌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时间:2019-08-26
来源:中国证监会
答:新三板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不是证券交易所,新三板挂牌公司当然不是上市公司。
14、转让新三板企业股权是否要交增值税
问题内容:新三板企业的股权是否是金融商品中的有价证券,转让新三板企业的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8-12
答复内容: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安排,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股票在内的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5、转让新三板企业股权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问题内容:请问转让新三板企业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请明确到底是交还是不交。之前有咨询过,没有明确回答是不是要交,而是给出一堆文件中的条款,最后还是没有明确回答要不要交。恳请明确到底要不要交,如果要交,按什么交。谢谢!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8-24
答复内容: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安排,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股票在内的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按转让金融商品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目前暂不征收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属于金融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6、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发布时间:2021-06-23 17:47:4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1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新三板)的股权激励可以适用上市公司递延纳税的优惠吗?
发布日期:2017-11-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规定:“(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8、新三板分红
问题内容:个人透过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公司股票超过1年,取得的分红,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1-02
答复内容: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主体为持有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取得的挂牌公司股票的个人,不包括个人通过合伙制的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股票等情形。
19、湖北省税务局:父女之间赠送股份涉及哪些税费
日期:2019-08-21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问: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在三板挂牌的企业,其中有一名自然人股东将其部分股份无偿赠送给他女儿,请问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哪些税费,如何计算这些税费?
 答: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根据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文件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20、国家税务总局:我是某公司的员工,2013年通过员工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权,2019年1月份该公司在新三板挂牌,6月份公司分红,目前我持有股票没有卖出。像我这样的原始股东,2019年是否可以享受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日期:2020.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期限已经超过1年,2019年取得挂牌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按照文件规定,享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1、北京市税务局:财税〔2018〕55号 文件第二点相关政策条件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描述第4点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请问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算文件里所说的上市吗?
日期:2018-05-18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财税〔2018〕55号 文件第二点相关政策条件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描述第4点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请问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算文件里所说的上市吗?
答:您好,请参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因此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属于‘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形。”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2、国家税务总局:我2019年6月初买入某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当月底收到该公司派发的现金股利,2019年8月我卖出该股票。那我可以享受文件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吗?
日期:2020.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再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分红派息时,您持股时间尚未满一个月,但您转让股票时,实际持股时间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可以享受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23、国家税务总局:我分别于2018年1月和2018年8月通过员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某公司新三板挂牌前的股权各10000股。2019年3月公司挂牌成功。2019年5月我在二级市场卖出10000股,目前还剩10000股。2019年6月,我收到公司派发的股息3000元。请问我的股息如何计税?
日期:2020.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您2019年5月卖出的股票视同为2018年1月取得,则该股票持有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对应的利息股息可以享受暂免征收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您剩余持有的10000股取得时间是2018年8月,分派股息时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等到你再次转让时才能确定持股时间及具体的差异化税收政策。
24、个人透过合伙企业从新三板公司取得分红可否适用免征个税?
问题内容:个人透过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公司股权超过1年,取得的分红,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8-17
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对适用对象仅提及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因此,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更新政策口径前,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间接投资分红。
25、目前新三板二级市场税费如何收取?
发布时间:2014-08-26
来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收费单位
股份过户费
成交金额的0.025‰(双边)
投资者
中国结算
转让经手费
成交金额的0.5‰(双边)
投资者
股转公司
结算费
成交金额的0.1‰,暂免收取
结算参与人
中国结算
印花税
成交金额1‰(对出让方收取)
投资者
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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