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大全】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政策全集
一、增值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主要内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主要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主要内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主要内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主要内容: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主要内容: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涉及的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跨境重组税收管理进行了细化明确。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主要内容:对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比例,从75%调整为50%。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主要内容: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主要内容:对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与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予以公告明确。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主要内容: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予以明确。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主要内容: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予以公告明确。例如,“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主要内容:对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重组主导方、企业重组日等问题予以明确。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主要内容: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主要内容:对个人转让股权行为所涉及的确认转让收入、股权原值、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主要内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主要内容:就落实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予以公告明确。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主要内容: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土地增值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主要内容:对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予以明确,执行期限是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主要内容:对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予以明确,执行期限是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主要内容:对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予以明确。执行期限是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五、契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主要内容:对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执行期限是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主要内容:对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延续,执行期限是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主要内容:对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延续,执行期限是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六、印花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主要内容: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新增的资金账簿印花税、仅改变执行主体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免印花税。
2《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主要内容:2022年7月1日起《印花税法》实施后,上述文件第一条第1项、第2项,第二条,第三条款涉及的印花税优惠规定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