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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大全】与药品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集锦

税法大全
2024-08-28


一、避孕药品免征增值税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政策依据:【政策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抗癌药品与罕见病药品可选择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1.【政策速递】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24号
3.【政策速递】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发布
4.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
三、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13号
四、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六、批发零售兽用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征收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七、免费发放创新药不征收增值税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号
八、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征收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九、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十、医药制造企业可逐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政策依据:【政策速递】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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