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喊打的“寻衅滋事罪”,这一次能否被朱征夫终结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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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正在召开的两会当中,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在网上走红了。同是一个“红”,但原因却各不相同:有的是因为提案真诚、深刻或对民生的深切关注,有的指出社会沉疴而得到共鸣,还有的,则是因为类似于搞笑而被广泛传播。
全国政协委员贺丹建议:找不到对象的男青年须化身而变为暖男。
贺丹委员现任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提这个建议倒也没有偏离主业。不过贺主任似乎对民情并不十分了解,所以才会大谈“何不食肉糜”。她不知道,许多男青年找不到对象并不是因为挣钱多,而是因为适婚男女比例失调的大形势和收入和房价、物价不成比例的小形势。
众所周知,政协委员的职责是对政府施政提出建议,难道男青年变“暖”也需要国家制定政策强制“变身”?
对这样的建议,除了“呵呵”,我不想再作评价。
相比这样搞笑的建议,朱征夫委员的建议就因为其专业性和积极的社会意义而广受赞誉——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
朱征夫先生是法学博士,曾担任过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其实,建议取消寻衅滋事罪,朱征夫先生并不是第一人,这个罪名近年来早已饱受诟病,多名专家学者一直建议取消这项罪名。
寻衅滋事罪名是于1997年修订刑法时才单独规定的,它最大的特点是定罪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通常使用的定义是: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从这则定义来看,触犯该罪名应当具备三个客观条件:一是在公共场所,二是实施了“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等行为,三是有“破坏公共秩序”的后果。
但从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案例可以看出,是否具备这三个条件已经不重要了。
有人因上访维权被定寻衅滋事罪。2016年,河北一名八旬老太李淑贤因为和女儿上访而被判寻衅滋事罪入狱服刑。
有人因公开举报官员被定寻衅滋事罪。2020年,浙江吴女士因为在公众号写文章举报官员被判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正月初五留下九个月大的婴儿赴监狱服刑。
也有人因为发帖子被定寻衅滋事。2022年1月,陕西人李某某因为在微信群私发“打完疫苗不能直接做核酸,否则就是阳性”的基本常识,而被咸阳公安认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罚款500元。
律师代理案件也可能被定为寻衅滋事罪。2021年8月,广为人知的广东律师周筱赟被辽宁盘锦警方拘押事件,就是因为周律师发布原本就已公开的一段视频被以寻衅滋事罪被刑拘,虽然最终被盘锦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社会舆论过于强烈的原因。
山东平度云山镇书记王丽之所以能够豪气万丈地宣称“有一百种方法刑事你”,并且实实在在地将对方夫妇送进看守所刑拘,底气和法宝就是“寻衅滋事罪”。
所有这些都清晰地表明,寻衅滋事罪已逐渐从早期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蜕变为一种“口袋罪”,而且这个口袋正呈逐年扩大之势。
所谓“口袋罪”,就是执法者极其渴望对有些行为施以刑罚,但苦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行为是犯罪,没有可适用的罪名,便把某个罪名当成一个口袋,把渴望惩罚的行为往这个口袋里装。
“口袋罪”并非只有寻衅滋事这一个,“非法经营罪”也是一个大口袋,可以将某些违反常规但又没有惩罚依据的经营行为直接往这个口袋里扔。
我国法律秉持的是“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因此,“口袋罪”的存在明显与法治建设背道而驰,去口袋化已经成为当前法律建设的重要任务;“口袋罪”的另一大痛点就是为打击报复、过度执法提供了一项重武器。
从某种角度看,朱征夫先生提出这个建议,在网络上引起高度关注,如果某地警方看他不爽,就已经可以用寻衅滋事罪来惩办他。当然,因为他是政协委员,需要先革掉他的委员身份。我想,如果一定要办他,革除这个身份并非难事。
同样的道理,我本人近期有三篇文章阅读量达到20万+,如果看我不爽,给我戴个寻衅滋事罪的帽子实在不是什么难事。
说到底,你根本不知道你什么行为可能会犯下寻衅滋事罪。因为这个罪名最大的特点就是罪名很抽象、罪状很模糊。
这不禁让我想起春秋时代“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理论,意思是:刑律越秘密越好,决不可以让普通民众知道,这样有利于贵族随意处置老百姓。
一直到郑国的子产“铸刑鼎”把刑法公诸于世,才开启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
根据胡适先生所著《中国哲学史大纲》,子产“铸刑鼎”是公元前536年的事,和古巴比伦王国公元前1776年发布《汉谟拉比法典》相比,足足晚了1200多年。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500多年过去了,“刑不可知”的现象依然存在。
取消寻衅滋事罪,其原先界定的犯罪行为该如何入刑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设有若干专门的法律委员会,聚集了最顶尖的法律专家和学者,负责法律草案、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解决这个问题当非难事。
日前,有学者发文论述了这个问题,吾心许之,特此摘录如下:
第一,废除“寻衅滋事罪”罪名。
第二,废除“网络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对于网络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认定。
第三,将现“寻衅滋事罪”规定四类行为,保留两项行为,拆分为两个轻罪,明确入罪标准:
(1)殴打罪(或暴行罪):“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或殴打他人三次以上,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未达本标准的,治安处罚”。
(2)骚扰罪:“以追逐、拦截、恐吓、尾随方式骚扰他人,经劝止后仍然实施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未达本标准的,治安处罚”。
(3)故意毁坏财物的,依据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认定。侮辱、诽谤他人的,依据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认定。
第四,再也不要恣意去进行无边无际的“扩大解释”、“实质解释定罪”了。
第五,停止“微罪入刑”的步伐。根据行为的轻重,严格区分刑事违法与违法。不要将网络上说话的行为,与杀人、放火同等对待。重整各罪法定刑,以罪刑均衡为原则,构建逻辑通畅的罪刑阶梯。
法治建设,事关每一个最最普通的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完善的法律设置可以保证每一个人在没有做坏事的情况免于被执法者所伤害;相反,谁都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一不小心就有可能“犯罪”了。
这个提案,值得我们所有人去关注支持
给吴老师来罐啤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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