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120处理意见出炉:卫健委处理岂能替代法律惩罚!
今天是2022年6月7日,高考第一天。就在凌晨0点前39分钟,6月6日23时21分,“清风郑州”发布《关于网络反映郑州120延误救治事件调查和问责情况。
大概是因为深夜发布并且上亿人的精力全部集中在高考上的原因,截止7日上午8:45,也就是我写本文的时候,该话题阅读次数仅3.7亿,和春节期间丰县事件数十亿阅读量相比,实在是小巫见大巫。
通读全文,一切都和预想中一样。
通报由三部分组成:调查情况、存在问题和处理情况。
“调查情况”的内容总体与此前网传信息基本一致,但有三个细节不一样,咱们来看看是咋回事。
一是彭同学究竟在哪个校区?根据电话录音,彭同学说她在河南大学郑州校区,“调查情况”突出是河南大学龙子湖校区。我一看,第一感觉以为彭同学把地理位置讲错了,于是便上网查了一下,结果发现,郑州校区因为位于龙子湖高校园区内,也可以叫做龙子湖校区。
“调查情况”为何特意使用相同校区的另一个名称呢?
二是郑州校区在郑州哪条路上?彭同学在电话中提到“文苑北路”或者“明苑北路”,通报强调是“明理路”。会不会是彭同学把路名弄错了?我特地用地图软件反复查找,发现河南大学郑州校区的大门在“明理路”上,在“文苑北路”地铁口附近,所以彭同学说“文苑北路”算不上错误。
“调查情况”为何又强调该校在明理路上而不提“文苑北路”呢?
三是前期公开的信息中说120急救中心回拨彭同学9次电话,“调查情况”中查证为11次。也许有人认为,多次回拨电话是120急救中心负责任的表现,可在我看来,这恰恰证明了他们的冷漠和失职!从电话录音可知,当时接线员已经判断出彭同学意识不太清醒,并提醒她“请保持清醒一会儿”。回拨电话时无人接听,加微信也没有反应,说明对方极有可能已经处于昏迷状态,这时迫切需要的是救护车而不是打电话。
电话打得越多,越能证明他们意识到情况严峻,而明明意识到这一点却未采取进一步的有效措施,不是失职渎职又是什么?
“存在问题”部分总结了三个方面的问题:对急症患者病情判断有误;处理复杂问题能力不足;重要事项上报制度执行不力。
这三个方面的问题,我想大多数网友和我的看法都差不多:避重就轻的文字游戏。
首先,我查遍了各种版本的120接线员岗位职责,没有一个版本要求接线员作出是否需要派救护车的判断,也就是说,接线员的职责是协调派车,而不是判断病人的病情要不要派车。
因此,“存在问题”中所说“对急症患者病情判断有误”不是问题关键。
问题关键是她没有履行派车职责,是失职、渎职!
“存在问题”中所列出的三个问题其实只是具体的表现,而不是根源。根源是郑州120急救中心(接线员)玩忽职守、冷漠失职。
最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处理情况”这一部分。具体包括这几个项“处理”:
接线员被开除;调度班长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调度科长政务记过;急救中心副主任政务警告;卫健委副主任诫勉谈话。
此外,郑州急救中心“表示深切哀悼”“诚挚的慰问”、“向家属和社会道歉”“处理好善后工作”。
当然,最后是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一朵盛开的生命之花因为郑州120急救中心的失职而凋谢,就这样处理结束了。
对这样的处理结果,作为与彭同学家没有任何关联的普通网友,我觉得无法认同;我相信,失去爱女的彭同学父母更加无法接受。
这种“处理”方式更像一种保护,其中缺少了处理此类责任事故最核心的要素——正义:道义和法律双双缺席了。
“处理情况”中,真正有意义的内容是:郑州市120急救中心对彭同学的死亡有责任。
人死不能复生。但既然有责任,为何我们至今没有看到郑州市120急救中心公开向彭同学的家人道歉?
道歉有两种,一种是发自内心的真情流露。如果该中心真心为彭同学年轻生命的逝去感到悲痛,为自己的失职真正感到悔恨,那么在见到其家人的那一刻,就应该感受到对方的绝望和疼痛而真诚地道歉,与他们分担痛苦。
还有一种道歉是例行公事,冷漠无情、毫无价值,不仅不能抚慰遇难者家属悲痛的心情,反而会激起他们的愤怒。
从道义出发,郑州120急救中心及接线员本人,至少该有“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这样的自我谴责。
他们没有真诚地道歉。只是通过这份冰冷的调查通过“表示”哀悼、慰问和道歉。
相信彭同学的家人和广大网友一样,感觉不到一丝丝真诚。
道义缺席了。
与道义一起缺席的,还有法律。
从通报陈述的情况来看,可以确认这样的基本事实:
因为郑州市120急救中心接线员的失职,致使年仅21的彭同学突发疾病后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这就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郑州市120急救中心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事实详情已经公开,郑州市公安部门、检察部门理应主动介入进行刑事调查,以确认此次责任事故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以及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现有的这份《调查和问责情况》只是郑州市卫健委作为120急救中心的行政主管作出的内部调查和问责,实质上属于自我调查,它不能代替执法机关的刑事调查。
我相信,彭同学的家人一定会进行刑事自诉,但作为一起涉及人员死亡的责任事故,它理应属于公诉案件范畴。
如果公立机构或单位因为不履职、履职不当或者失职、渎职致他人蒙受重大损失,系统内部处理一下就可以代替法律制裁,那失职、渎职的成本也太低了。
如果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都得不到调查,我们普通人的安全拿什么来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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