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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更高的正当防卫权限

吴老师醉后笑谈 近距离2 2022-09-18


唐山暴力案已经过去6天了,但网络热度持续居高不下,许多网友仍然在不遗余力地挖掘,试图找出更多的“料”,让凶手得到更严峻的惩罚,让可能存在的保护伞暴露到阳光之下。
从目前事态的发展趋势来看,此案被“从快从严”办理应该没什么悬念,唐山当地、河北省、乃至全国都有可能掀起新一轮扫黑除恶风暴及政法系统教育整顿,各地治安状况短期内必将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
事实上,唐山市多个地区已经开展夏季“雷霆风暴”治安整治行动。

但是,这种运动式的整肃会有长期效果吗?
唐山暴力案已经给出了答案。
这两天,多地警方已经加强夜间巡查,重点是烧烤店附近。如果唐山暴力案发生在超市,那么巡查的重点就是超市;如果发生在电影院,那么巡查的重点就是电影院。
这是唐山烧烤摊。

这是西安的夜间小吃摊。


我很自然地想到成语“刻舟求剑”。
派出所民警除了值班人员,这时应该已经下班回家陪同家人,或者陪孩子做作业,或者陪家人吃烧烤。因为唐山事件的影响,他们不得不加班执行这种阶段性的临时任务,确实很辛苦。

但是,这样的防范并不具有可持续性,因为民警不可能永远加班,各地也不可能有足够的警力在所有人流汇集的地方长期驻守。
唯一行之有效的,就是加强法治建设。
法治建设好了,并不是就没有犯罪了,但能及时制止犯罪,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恶性后果。
这些天对唐山暴力案的网络讨论中,有这样一种声音,责怪当时在场的男性没有血性,没有人见义勇为。
发表这种意见的人,显然缺少足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经验。
从法律本身来看,当唐山暴徒打手殴打两名女子时,无论是当事女子自己反抗还是无关路人出手相助,都可以算作正当防卫。
但司法实践当中,当人们采用正当防卫措施时,大多数情况下都会面临法律风险。
多年前我曾读过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博导张明楷教授所著的《刑法的私塾》一书,书中对正当防卫的一句话我至今难忘:截止此书完稿(出版时间为2014年7月),在所有正当防卫造成侵害人重伤的情况下,正当防卫人全都被判有罪,没有一起例外!

“江苏检察在线”曾经发过一个帖子:“100起刑事案告诉你,正当防卫还得靠跑!”
帖子作者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刑事判决书,仅有4份被认可,20份被判为防卫过当,76份被判为故意伤害!

回到唐山暴力案中来,绿衣凶手骚扰白衣女子被斥“你有病啊”后,打了对方一记耳光,白衣女子拿起酒瓶向他砸去。
设想一下:假如这个酒瓶正中绿衣凶手头部,打得血流不止倒在地上,报警后会怎么处理呢?
白衣女子会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再设想一下:当凶手将白衣女子在地上往外面拖的时候,如果她的朋友——黑衣女子,或者见义勇为的路人,出手将凶手打伤倒地,结果又将如何?
出手人同样会被判故意伤害罪!
因为,法律关于正当防卫有极其严格的规定,一是要侵害行为正在发生,二是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必要的限度怎么衡量测算?
现在我们知道事件的真实结果了,如果时间可以倒流,大家都知道,必须将凶手打得头破血流昏倒在地才能制止他行凶作恶。
这样一来,后面的暴行就没有发生,法官仍然判正当防卫者故意伤害罪。
我们的正当防卫权限太低!
没有足够的正当防卫权限,就只能靠警察来保护;如果警察都像唐山路北区机场派出所这样接警后3个小时才赶到现场,怎么办?
一个字:逃!如果逃不掉,就只能像那位白衣女子一样躺进医院。
而那些通过各种乱七八糟的渠道挣得盆满钵满的凶手们,对欺男霸女的事,只要不出人命,有十足的信心可以“搞掂”。
事实上,案发当晚,凶手之一就普发视频称已经用“60个W”搞掂了。
6月11日,“搜狐娱乐”发了一条帖子,其中写道,南京嘻哈歌手高天佐2016年在KTV殴打一名女子致其重伤二级,结果赔了76.5万元后被判三缓三,没有蹲监狱。
并且他毫无悔意,还得意洋洋地将此事写进歌里:“跟我混社会你差了半截,小爷我在监狱蹲了半年,现在能站在你面前,是因为花了条人命钱。”
在另一首歌里,他又威胁道:“我不会不明不白送走那八千张一百(指80万元),所以有一天还要让他原封不动给我送来。”

其嚣张恶劣的程度远超唐山凶手:毕竟唐山凶手花60个W没打算再要回去。
为什么会这样?
因为我们的正当防卫权限太低了,不仅见义勇为者如此,就连当事人自己也权限不足。
没有足够的防卫权限,遇到恶徒就只能把一切都交给法律。而法律,有的恶徒们认为是可以用钱搞掂的。
事实上,他们也确实搞掂了。因此他们可以肆无忌惮、随心所欲的作恶。
当我们的生命、健康、尊严受到的威胁时,我们应当拥有足够的正当防卫权限,让我们通过反击暴徒以保护自己,而无须测算对方的侵害可能会给我们造成多大程度的伤害,进而估算自己只可以采取什么方式自卫。
正当防卫的权限,应当以让暴徒失去侵害能力为限。
如果正当防卫的行为不足以让坏蛋失去侵害能力,他们有可能在受到反击后恼羞成怒,进而采取失去理智的行为,后果可能严重到什么程度,谁也无法料定。
这一点,同样在唐山暴力案中得到证实。
从正当防卫以免遭侵害为目的的角度,唐山暴力案中,如果白衣女子用酒瓶将绿衣凶手砸倒,她应当免于法律责任。
无论是砸晕,还是砸成重伤,甚至砸死,都不应当负法律责任。
事实证明,因为她没能将对方砸得失去侵害能力,最终被凶手打得遍体鳞伤进了医院。
2018年的昆山反杀案中,实施正当防卫的于海明将持刀行凶的醉汉刘某反杀致死,其后因网络舆论发酵而被判无罪。当时我以为这或许是正当防卫被重新界定的起点。
但我没想到,它既是起点,也是终点。
这一次唐山暴力案的发生,再一次让正当防卫权限的问题摆在了所有人的面前。
因为我们每个人都要在这个社会上从事各种活动,谁也不知道我们会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碰到唐山凶手这样的暴徒,如果没有足够的正当防卫权限,就只能逃,逃不掉就只好任其宰割。
但愿,唐山暴力案成为重新界定正当防卫权限的起点。
唯有赋予正当防卫人以及见义勇为者足够的防卫权限,才能让潜在的暴力犯罪分子的恶行面临沉重代价的可能,类似凶案的风险才能降到最低。
这,其实早已是学界和法律界的共识。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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