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上海市网信办关于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的通

2023年6月7日,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符合第四条情形的,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

2023年5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明确了适用范围、备案方式、备案流程。为指导和帮助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有序进行备案工作,现将上海市网信办咨询方式及备案摘要通知如下:



一、咨询方式
咨询范围为所在地为上海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联系电话为64743030-2711(来电请明确告知主体信息),咨询时间为即日起,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适用主体
所在地为上海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一)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二)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四)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材料准备

应按照《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备案材料要求进行材料准备,包括:(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四)经办人授权委托书(五)承诺书(六)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七)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

四、备案方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送达书面材料并附带材料电子版的方式,向上海市网信办备案。个人信息处理者先将完整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wxbsjcj@shxc.gov.cn(仅供接收材料使用)。电子版材料查验通过后线下提交书面材料并附带材料电子版,电子版应当提供与纸质材料一致的PDF扫描件,可使用光盘或者其他存储介质。线下材料送达方式:现场报送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路315号收件人:网络安全处电话:64743030-2711(请注明“XX单位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材料”)。点击“阅读原文”查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相关阅读
国家网信办《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上海市通管局印发《上海市电信和互联网行业首席数据官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全文
6月起,一批网络安全相关新规将开始施行!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