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防范意识,远离“两卡”犯罪
手机卡、银行卡你熟悉吗?想必大家都会回答那不是天天都会用到的嘛!近年来犯罪分子也瞄上了生活中最常见的“两卡”,使其成为网络犯罪和电信诈骗的重要工具!一起来学习一下相关知识吧!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两卡”犯罪涉及的罪名包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当前,手机卡、银行卡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工具。随着网络实名制的落实,办理手机卡、银行卡均需要实名认定。因此,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往往非法收购他人手机卡、银行卡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绕过实名制监管要求,成为网络黑灰产业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然收购、贩卖他人手机卡、银行卡的“卡头”“卡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出租、出售“两卡”违法犯罪活动,2020年10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断卡”行动,以斩断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信息流和资金链。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一批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一起阅读以下几个案例,看看你有没有险些“中招”呢?
涂某通,1998年8月出生,系某大学在校学生。
万某玲,1998年9月出生,作案时系某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案发时系某医院员工。
2018年起,涂某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2018年,涂某通与万某玲通过兼职认识后,涂某通先后收购了万某玲的3套银行卡 (含银行卡、U盾/K宝、身份证照片、手机卡),并让万某玲帮助其收购银行卡。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万某玲为牟利,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以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等理由,从4名同学处收购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通,涂某通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经查,共有2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向万某玲出售的上述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207万余元。
2020年12月31日,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涂某通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万某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涂某通、万某玲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02
吴某豪等9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吴某豪等9人,2000年至2001年出生,分别系某高校或中专在校学生。
候某,1993年出生,无固定职业。
杨某辉,1993年出生,某网络公司员工。
2019年10月至12月,候某、杨某辉伙同他人,通过在朋友圈发布付费交友的虚假信息,引诱被害人扫描二维码付款,并利用事先植入的“百倍跳转”软件,将实际扣款金额扩增至百倍, 以此方式实施诈骗。为便于接收、转移赃款,杨某辉以人民币6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他人成套银行卡资料(含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号、手机号),用于注册微信商户号,并生成收款二维码,供诈骗团伙使用。其中,吴某豪等9人向杨某辉各出售一套银行卡资料。被害人扫描候某提供的二维码付款后,资金转入对应的微信商户号,并根据后台设置于次日凌晨自动转入该商户号绑定的吴某豪等人的银行账户内。
吴某豪等9人明知本人银行账户内转入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仍按照杨某辉的要求通过手机银行转入指定账户,转移诈骗资金分别为人民币2.45万元至29.16万元不等。
2020年9月14日,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候某、杨某辉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和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和二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吴某豪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不等。各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03郭某、张某诈骗不起诉案
郭某,2000年6月出生,系某师范学校在校学生。
张某,2000年1月出生,系某师范学校在校学生。
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立,1994年至2001年出生,均无固定职业。
2019年10月至12月,赵某强、丁某注册“古宝在线”“兴源在线”微信公众号,伙同邵某飞、郭某立,冒充古玩交易平台,以帮助被害人出售古董收藏品,需要缴纳“平台入驻费”“专家评估费”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招募郭某、张某等人作为财务人员提供微信二维码收取诈骗资金。郭某、张某明知郭某立等人从事诈骗犯罪,仍然按照授意将微信昵称和头像改为与诈骗平台同名的“古宝在线”,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收取诈骗资金。
郭某、张某收款后,立即将被害人拉黑,并通过微信、支付宝全额转账给郭某立,郭某立给予郭某、张某每笔转账10元到30元不等的提成。
经查,郭某、张某参与诈骗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6万余元和5800元。
鉴于郭某、张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并认罪悔罪,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办案,综合全案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8月,太仓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立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一万元不等。各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01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电话
陌生人打来的电话,凡是涉及钱财问题的需要注意,防止上当受骗。骗子可以通过电脑修改号码,你手机显示的是某单位的电话,其实那是骗子冒充别人的号码。
02不要贪图小利
不要贪图小利,不听、不信“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千万要记住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一定要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或者手机短信等,不要被眼前的“意外横财”所诱惑。
03亲自到有关部门核实情况电话里说你的银行卡有问题,90%是骗子,只要到银行一问,什么都清楚了。真正的银行工作人员会让你到银行去办理相关业务,而不会指示你在手机或电脑上进行操作。
04核对真实信息当你接到有关朋友或者亲人的求助短信或者电话时,可以打电话给当事人核对真实信息。如果当事人的电话无法接通,则可以向当事人身边的朋友、亲人或者是同事征求意见。
《“五一”劳动节假期安全提示》
《西安公安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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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胡杨未检 湄潭教育
排版:郭雅凡
责任编辑:赵鹏辉
审核:黄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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