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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多名被告“参黑”而不自知(辩论第一日:公诉人宣读公诉意见 )

涪江黑 大案旁听集锦 2023-07-10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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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摘要

2023年7月2日,法庭就起诉书指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犯罪事实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辩论,本日由公诉人宣读公诉意见书。

公诉意见书的内容比起起诉书,除了诸如代某洪被拘禁的时间从48小时变更为24小时之外,其他内容大致没有变更。甚至在对部分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的认定上语焉不详。‍‍‍‍‍‍‍‍‍‍‍‍‍‍‍‍

同时,公诉人表示,部分被告人不知道自己加入了黑社会,所以要加强法律宣传。

庭审全纪录

2023年7月2日

15:40(播放法庭纪律)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李勤:全体坐下,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员李俊:法警,传全体被告人到庭。为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曾建斌,对昨天的证据你有何意见。

曾建斌:我申请调取的是柯发和中国信达收购的合同,以及信贷有关付款的凭证。还有就是信鸿严重违约,我们发过去的十五次函。这些不是我申请调取的证据

审判员李俊: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质证意见?

王兆峰律师:这组证据恰恰证明了,2019.6.28日,三汇把3.9亿合作资金打到波鸿后,波鸿拿了3.4亿给信达。说明波鸿就不是拿这钱开发项目的,就是为了把项目变现。开发资金都是三汇他们出的。如果这钱是用来开发的,就该用在这上面。事实证明,马上就用于还债去了。这与曾建斌的说法也是相互印证的。

公诉人:从信鸿房产调取的记账凭证,确实客观反映了三汇向信鸿支付1.75亿和3.9亿的过程,前者是根据邀请函要求缴纳的合作意向金,后者是双方根据联合开发协议支付的投资款。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三汇向信鸿支付相应款项,仅仅是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与本案犯罪事实和情节无关联,不成立违法阻却事由。

审判员李俊:下面核实认罪认罚情况。何仕武,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你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在向你核实认罪认罚的情况,法警,将具结书交给何仕武查看。上面签字、捺印是否你本人签署并捺印的?签署时,你辩护人是否在场?是否是你真实意思表示?你是否自愿认罪接受法律处罚,是否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

何仕武:均是。

审判员李俊:冯定楷,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你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在向你核实认罪认罚的情况,法警,将具结书交给冯定楷查看。上面签字、捺印是否你本人签署并捺印的?签署时,你辩护人是否在场?是否是你真实意思表示?你是否自愿认罪接受法律处罚,是否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

冯定楷:均是。

审判员李俊:法警,将认罪认罚具结书交法庭。唐勇,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你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在向你核实认罪认罚的情况,法警,将具结书交给唐勇查看。上面签字、捺印是否你本人签署并捺印的?签署时,你辩护人是否在场?是否是你真实意思表示?你是否自愿认罪接受法律处罚,是否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

唐勇:均是。是值班律师在场。

审判员李俊:将认罪认罚具结书交法庭。

审判长李勤:在辩护人举证时,有辩护人提出,对有些辩护人在举证时、回应时,对自己委托人有意见发表,现在有需要发表的,举手。

王兴律师:为了节约时间,我到辩论时一并说,只有一个问题,昨天张光明检察官提到张良违法取保规定的问题,我觉得需要澄清一下。按照取保规定,取保候审期间,不得妨害证人作证,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串通,那张良和证人联系不属于这种情形。可以责令被取保的人不得与证人通信,那需要提前告知的。所以还是希望更多去适用取保措施,解决大家现在的困难。

审判长李勤:吴丹红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的针对卢善学供述的排非和申请,卢善学本人的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已经提出了相关申请,法庭已经在庭前会议报告中驳回,根据《排非规程》17条,本庭认为吴丹红律师提出该申请,本庭不予支持。现在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进行辩论,在辩论阶段,由审判员罗毅主持。

审判员罗毅:法庭辩论时,控辩双方应当紧紧围绕本案定罪、量刑、涉案财物、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并相互辩论,辩论应当实事求是,言简意赅,注意文明用语,禁止人身攻击、使用侮辱性语言,对法庭调查阶段陈述的理由和意见,不必重复提出。法庭辩论进行两轮,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勇: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曾建斌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一案,根据刑诉法189、198、200条规定,受绵阳市检察院指派,以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法庭调查过程中,虽然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等部分被告人为逃避法律制裁,避重就轻,拒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我们出示了多类证据,将犯罪事实直观、清晰、明了的展示出来。上述证据经过了质证,符合证据三性,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下面发表以下意见,请合议庭关注

一、被告人曾建斌等20人已经构成涉黑罪名。

综观全案,我们不难发现以曾建斌为首的组织经过了萌芽、形成、发展、壮大的过程。

(一)组织萌芽。早年,曾建斌借助刘某禄,在花园市场改制过程中,没有实际出资,借款70万购买了产权,获得企业控股权,后收回虹桥宾馆应收款,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奠定了三汇系公司的基础。后在花园市场开发、税收减免等方面,多次寻求刘某禄帮助,向其行贿407万。期间,曾招揽了供销社的冯定慧、何涌泉,家族成员卢善文、卢高翔,陈勇等人,初步形成了组织。改制中,漏评、少评资产共计530万。

(二)组织成立。2003-2004年,不到一年,曾带领曾和平、卢善文等人先后实施了三汇绿湾春新区寻衅滋事和新时空茶楼聚众斗殴2起犯罪,逞强耍横,随意殴打装修工人,聚众造势,无视警察现场执法,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曾建斌等人均未受到追究,树立了强势地位,社会影响恶劣,标志着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

(三)组织发展。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向多名工作人员行贿,获取帮助,继续吸收成员壮大组织。多次对与公司产生纠纷的工人实施随意殴打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出面善后,相关人员未受到追究。2011年,成立金辉小贷,招揽具有金融法律专业背景的周强、郭进、冯廷州等人,利用专业知识和人缘对外实施非法放贷和高利转贷,攫取巨额利益。其中,冯定慧统一调配资金,何涌泉负责章掌管曾建斌家族资金。收取合同外的利息等。卢善文、曾和平等人负责对外签订合同,承继债务人股权等。冯廷州负责借助其在司法领域的影响,采用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等手段催收,令债务人产生“官司打不赢”的心里影响。

(四)组织壮大。该组织通过在房产开发、建筑施工、放贷等领域实施违法犯罪,攫取巨额利益。一是通过向房地产企业发放贷款,收取巨额利息,占用对方土地。如代某洪事件中,将云鸿建材股权过户到卢善文名下,通过起诉的方式占有股权及名下10亩土地。卢善文、曾和平等人还实施非法拘禁、跟踪、蹲守等方式,持续催收债务。二四在建筑施工中,利用保证金,收取高额利息,采取暴力手段强行收取。如丰泰事件,要求对2200万支付高额利息,通过拒绝进场、故意毁财、随意欧打人、聚众造势等方式收取高额利息和损失费。三四在建筑、放贷领域宣扬会实施暴力,如先后实施了丰泰打人、绵中英才聚众斗殴和三汇装饰等多起暴力犯罪,多名被害人证实曾建斌等人在催收过程中,宣扬暴力威胁,形成了心理强制。

(五)关于黑社会的四个特征,综合分析,公诉人认为,该组织符合刑法294条的四个特征。

第一,该组织完全具有组织特征。首先,该组织较为稳定,根据2018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组织成立后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存在,应当认定为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组织。本案中,曾建斌等人通过在2003-2004年实施2起犯罪,形成了组织,此后发展长达20余年。并形成了稳定的公司化运作。曾建斌及多名骨干成员长期存在于组织,多为亲戚、公司上下级,长期聚在一起,持续实施违法犯罪,符合组织稳定特征。其次,该组织成员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稳定。可以划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曾建斌拥有绝对权威,对组织发展进行决策、指挥、管理、协调。第二层是骨干和积极参加者,卢善文到何涌泉,长时间在该组织中起重要作用。根据2015年最高法涉黑座谈会议纪要,应当认定为骨干成员。卢善文、曾和平负责管理宏坤,带领班组成员和民工通过实施暴力违法犯罪,树立非法权威。冯定慧、何涌泉主要在经济领域实施违法犯罪,卢高翔长期在市场竞争中为组织谋利,陈勇、蒲永亮、何仕武、周强等人多次实施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起重要作用。第三层级是一般参加者,(卢善富一直到刘洪刚、包括冯廷州),上述人明知该组织是实施违法犯罪的组织,仍接受组织领导和管理,均至少参加了三次以上的违法犯罪活动。如刘洪刚不仅实施了丰泰事件,还去了小岛和三汇装饰城,根据2009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座谈会议纪要,应当认定上述人员是一般参加者。再次,该组织形成了一定的组织纪律和规约。这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依据,曾建斌组织,在长期违法犯罪活动中,为了维护组织利益和权威,依托三汇系的管理制度,通过奖惩制度,在组织内部形成了不成文、较为严格的规章制度,以加强成员管理。如“上级命令必须服从,通知开会必须到场,违法犯罪必须参加”,“不服管理要受惩罚,表现积极会被奖励”。“所有人自觉维护组织利益出事由组织善后摆平”等不成文的组织纪律和组织规约。这些不成文的组织纪律和规约,也被看成是正常的公司管理制度,如公司开会不到要罚款,但并非只是用于公司正常管理,在丰泰、三汇装饰城、绵中英才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也用了该规定。多名被告人和证人证实会跟工程款和活路挂钩,如郭五强因小岛进场积极被公开表扬。此外,从2003年以来,该组织实施的所有的违法犯罪活动均未被追究,也体现了出事组织摆平的规约。

第二,该组织具备经济特征。突出表现在,首先以公司经营为外在形式,以黑护商,采取违法犯罪方式,攫取财产,具有强大经济实力。该组织实施了强迫交易、高利转贷、串标等活动,以三汇实业、政峰实业、瑞升、金辉小贷等公司获取了大量经济利益。经鉴定,2011年金辉小贷至案发,获取利息5.67亿,从绵阳市商业银行套取信贷资金7.23亿多元,违法所得一千多万元。曾建斌实际控制的公司净资产高达16亿。查封扣押房产3058处及企业股权、股份等。其次,该组织以商养黑,将财产全部、部分用于豢养组织成员,支持组织发展、壮大。除了用于违法经营外,还用于向80多名国家工作人员送礼行贿,比如给刘某禄行贿400余万,绵阳市原副市长颜某行贿20万。通过豪车房产、奖金、投资分红、善后摆平等方式激励、豢养组织成员。同时通过项目发包、发放工程款结算等方式控制班组,维持组织运行及发展、壮大。再次,曾建斌持有的所有股权及他人代持股份应当整体评价为涉黑资产。理由如下:根据2008年《意见》及200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意见,涉案财产中,违法犯罪或者供违法犯罪使用的应当予以没收、追缴。本案中,存在资产漏评、少评的情况,曾建斌采用从供销社借款的方式,空手套白狼,形成了资本原始积累,获取了第一桶金。后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和金融机构人员行贿、送礼、宴请、送红包等方式获取关照,壮大组织势力,另一方面通过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攫取经济利益,三汇系公司收入和违法犯罪之间存在关联,形成了何涌泉掌握的所谓曾建斌家族资金,主要来源于金辉小贷的违法放贷收益和部分高利转贷收益。通过从银行贷款,向三汇系公司提供经营资金,另外,在三汇房产公司,虚构骗取资金,违反国家规定部分用于房地产开发,基于上述原因,曾建斌持有和代持的股份,对应的三汇系公司都和违法犯罪相关联,应认定为涉黑财产。

第三,该组织完全具备行为特征。首先,犯罪手段表现为暴力和软暴力相结合。实施了敲诈勒索等12个罪名和28起违法事实,树立了强势地位。曾建斌安排了成员在公共场合造势,或者跟踪等软暴力方式,让他人恐惧,形成了心理强制,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扩大了组织影响力。利用冯廷州等人在司法机关、金融系统、行政机关的影响,迫使多名借款人就范。其次,违法犯罪有明显的组织性。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前,会通过开会等方式分工,听从指挥,相互配合,为组织获取了更多的经济利益,不断扩大组织影响。第三,非暴力犯罪如串标等,也体现了组织利益。再次,违法犯罪活动具备公然性。丰泰案、小岛案、唐清(化名)案、三汇装饰城案等均能体现。一旦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就会聚集员工付诸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如谢某刚被寻衅滋事案,曾和平等人明知安排挖机的人是王某强,却对谢某刚实施殴打并打砸挖机。又如2015-2017年,连续三年,为解决丰泰纠纷、绵中英才、三汇装饰城纠纷,均组织三汇的人采用了殴打群众的方式,造成了三起群体性事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

第四,该组织具备危害性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主要体现在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根据2018年意见,具有八种情形之一,就可以认定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本案中,曾建斌组织符合其中五项规定:

1.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致使多名群众合法利益受到违法侵害后不敢通过合法的方式举报、控告。如新时空茶楼事件,赵港(化名)安某刚被打后不敢控告。三汇装饰城部分商户证实因扫黑除恶后才敢举报。部分证人在公安调查时,说害怕被报复要求公安保密。

2.对经营、生活等活动形成了重要影响。在金融放贷中,通过输送利益,凭借不正当竞争优势,同时,在房产开发和建工领域实施暴力犯罪,给公职人员输送利益,在一定区域内产生了重大影响。

3.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在相关行业和区域内形成重要影响。新时空茶楼、英才学校,丰泰事件、三汇装饰城等案件,多起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相关区域有负面影响。

4.破坏公司、企业正常工作秩序等,在相关行业区域内造成严重影响。在长期违法放贷中,通过收取砍头息、高息、采用诉讼、查封、冻结资产等方式,严重干扰了正常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在丰泰案件中,造成丰泰直接经济损失1000多万,严重破坏该公司正常经营和工作秩序。

5.洽谈非法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情况。三汇系公司长期虚构借款用途,从银行骗取贷款,通过高利转贷、串标、强迫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严重危害了绵阳的营商经济环境。完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曾建斌承担全部罪名的刑事责任。20名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依法定罪处罚。均应追缴、没收违法收益,根据地位、作用适用没收或者部分没收、罚金等财产刑。

二、实施的暴力类、经济类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三汇绿湾春案。证据情况:出示了多种证据,具备证据三性,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实马某令马某云等人与钟某兵发生纠纷,曾建斌立即纠集卢善文、卢高翔、陈勇等10余人赶到现场,不问原因就对二马实施殴打,事后安排钟某兵顶包。虽然曾建斌、曾和平、卢高翔、卢善文供述不记得了,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指控事实。钟某兵向某飞证言与二马相互印证,证明了事发起因和经过。黄东、蒋军(化名)等人证实了曾建斌等人对二马实施殴打的情况。钟某兵、黄东、杨清等人证实了顶包、善后的事实。本案中,曾建斌在自己公司保安与他人发生纠纷后,立即纠集10余人到现场,实施殴打,主观上有逞强耍横,借故生非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经鉴定,二马均是轻微伤,根据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导致两人以上轻微伤,应认定为情节恶劣,应当认定曾建斌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谢某刚被寻衅滋事案。证据情况:出示了多种证据,相互印证,取证合法,形成了证据锁链。证实,2011年曾和平向曾建斌汇报后,纠集冯定楷、陈勇、张良、文红军及宏坤民工、瑞升物业的保安等人赶到现场,对挖机实施打砸,对谢某刚实施殴打,造成挖机损坏和谢某刚受伤。案件定性:本案中,曾和平、卢善文等人在发现有人挖沙后,纠集陈勇等多人到工地,对挖机任意打砸,对驾驶员殴打,主观上有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任意打砸他人财物的行为,经鉴定,造成挖机4万多经济损失,曾建斌对此完全知情。根据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任意毁坏公司财产价值2000以上的”,应属于情节严重。根据《刑法》293条,应当认定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陈勇、冯定楷、张良、唐勇军、文红军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丰泰集团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财案。证据情况:出示了多种证据,取证合法,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证实,2014年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慧共同出资2200万缴纳保证金,让卢善文挂靠中科与丰泰签订合同方式承建紫金城项目,后因丰泰规划调整,未能按期开工,卢善文等人以此要求丰泰支付高额利息及损失费,并以拖延进场、阻止施工、在丰泰聚众闹事等方式向被害人施压,对其产生心理强制,令何风(化名)产生恐惧心理,最终被迫按照被告人要求支付款项。定性:曾建斌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述四名被告人明知签署的合同无效,履约保证金不是借贷资金,依法无法获得高额利息和赔偿金的情况下,以非法目的,强行套用小贷公司放贷和计息的模式,要求被害人何风(化名)支付高额利息和编造的损失费。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有威胁、要挟,超过合法方式等手段,迫使对方支付数额巨大的财物。卢善文等人通过局部进场、阻碍项目施工等方式施压,并采取暴力殴打其他团队施工进场的方式,随意殴打他人、毁财,最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1000多万。根据《刑法》,应当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是主犯。冯定慧是从犯。唐勇军构成故意毁财罪,其和卢善文等10余人对现场板房进行打砸,阻挠施工,主观上有故意毁财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故意毁财罪。卢善文、曾和平的故意毁财系牵连犯,以重罪处罚。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学、刘洪刚、文红军、卢高翔、陈勇、卢善富、冯定楷、唐勇、郭五强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述人在12·29丰泰案件中,积极纠集人员聚众闹事,恐吓随意殴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随意毁坏财物,逞强耍横,破坏社会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属于情节恶劣,应当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学、刘洪刚、文红军是主犯,卢高翔、陈勇、卢善富、冯定楷、唐勇、郭五强是从犯。冯定楷、陈勇、何仕武有坦白。

(四)新时空茶楼聚众斗殴案。证据情况:出示了多种证据,取证合法,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证实,2004年3月5日,曾建斌、卢善文等人因听说安某刚等人打牌作弊,叫他们去新时空茶楼质问,曾和平对安某刚实施殴打,文红军、罗某平强行将车辆开走,卢善文、曾和平带领三汇几十名工人聚众造势,扎场子,逼迫二人承认作弊,逼迫还钱。虽然朱某宝等人也叫人准备去茶楼武力解决,曾建斌一方通过卢善文、曾和平继续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双方在茶楼大厅斗殴。曾建斌一方持械将朱某宝一方负责断后的蒲某云打伤,并持刀、棍追出茶楼,追逐赵港(化名)等人。后大批警察到场控制局面。案件定性:本案中,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等人因怀疑朱某宝等人打牌作弊,对安某刚朱某宝辱骂、殴打,导致双方发生纠纷,矛盾激化,双方纠集大批人员到现场斗殴,主观上,双方都有逞强斗狠,显示威风的心态,斗殴的故意,客观上具有持械斗殴,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情节。根据《刑法》,应当认定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陈勇、文红军、卢善富构成聚众斗殴罪。

(五)绵中英才聚众斗殴案。证据情况:出示了多种证据,取证合法,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证实,曾建斌、卢善文等人明知进场施工可能受到村民阻拦,仍然纠集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学、唐勇军、郭五强、张良等宏坤员工共计上百人,通过扎人墙方式强行进场,并与村民发生互殴。案件定性:本案中,曾建斌、卢善文等人强行进场,与当地村民发生互殴,主观上有逞强耍横,显示威风的故意,客观上有聚众斗殴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人数多,构成聚众斗殴罪。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蒲永亮、何仕武、卢善学是主犯,卢善富、唐勇军、张良、郭五强是从犯。唐勇军是自首。蒲永亮、何仕武系坦白。

(六)代某洪非法拘禁案。证据情况:出示了通话清单多种证据,取证合法,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证实,因代某洪未按期归还借款,曾建斌授意卢善文等人催收,23日-26日,卢善文、曾和平纠集冯定楷、张良等人对代某洪轮流看守,剥夺人身自由达24小时以上。案件定性:为催收高利贷,曾建斌授意、指挥卢善文、曾和平等人纠集人员,冯定楷等人积极参加,具体实施,对代某洪非法拘禁超过了24小时,主观上均具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客观上有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超过24小时。应当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七)三汇装饰城故意毁财案。证据情况:出示了多种证据,取证合法,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证实,曾建斌、卢善文、卢高翔为了推进三汇装饰城二楼升级改造,明知有商户未撤场,纠集陈勇、蒲永亮、何仕武、冯定楷、卢善学、卢善富、唐勇、张良等人员工及班组长上百人,在2017.6.19凌晨四点强行将驻守商户从梦中拖出,对商铺暴力打砸,造成20多户商户物务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定性:本案中,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等人明知三汇装饰城部分商户因装修费等问题未搬离,商铺内尚有财物的情况下,采取打砸方式驱逐商户,主观上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上百人进场的行为,毁财数额较大,经鉴定,仅檀香世家一家就高达三万多的损失。根据《刑法》,应当认定为故意毁财罪。其中,曾建斌、卢善文、曾和平、卢高翔、何仕武、蒲永亮系主犯。卢善学、卢善富、唐勇、陈勇、张良、冯定楷、郭五强是从犯。冯定楷、张良是自首。曾和平、何仕武、蒲永亮是坦白。

(八)妨害作证罪。证据情况:出示了多种证据,取证合法,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证实,曾建斌等人对三汇装饰城商户拆除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曾建斌安排卢高翔、陈勇通过威逼利诱的方式指使工资员工及班组人员,十余人去派出所做伪证,并要求商户撤案,导致本案长期未被处理。案件定性:本案中,曾建斌、卢高翔、陈勇以威胁方式指使证人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根据《刑法》,应当认定三人构成妨害作证,且情节严重。

(九)高利转贷罪。证据情况:出示了多种证据,取证合法,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证实,为谋取非法利益,在2004-2020期间,曾建斌领导下,冯定慧安排何涌泉等人以三汇系公司名义编造、虚构购销合同,多次从银行套取信贷资金共计7.23亿,转贷给其他八家公司,违法所得1655万余元。本案起诉书指控的8起事实中,套取的都是信贷资金,在此之前为了掩盖资金性质,除了空转外,根本都没用于三汇的生产经营活动,绝大多数,在极短时间内就完成了空转。足以证明三被告人有转贷牟利的故意。客观上在曾建斌领导下,冯、何实施了套取信贷资金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认定构成高利转贷罪。其中,曾、冯是主犯,何是从犯。冯有立功。

(十)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证据情况:出示了多种证据,取证合法,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证实,曾建斌、冯定慧安排何涌泉,先后持有、使用他人银行卡累计十五张,用于高利转贷和非法放贷。案件定性:三名被告人供述以及郭进等人的证言,证实三被告人持有银行的目的就是用于放贷和高利转贷,何涌泉也将卡用于了上述两个罪名。长期持有,数量较大。根据《刑法》,应当认定三被告人构成犯罪。冯定慧、何涌泉有坦白情节。

(十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证据情况:出示了多种证据,取证合法,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证实,曾建斌、冯定慧在四季公园项目中,为了谋取低评土地价值,达到减少出资的不正当目的,主动向评估公司李某冬承诺事后给好处。在出具评估报告后,事后确实给了55万好处费。本案中,曾建斌、冯定慧请托李某冬违反行业规范出具价格较低的土地评估的不实报告,达到了减少出资的目的,主观上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行贿行为。应当认定构成犯罪。冯定慧有坦白情节。

(十二)串通投标罪案证据情况:出示了多种证据,取证合法,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证实,2015-2021年期间,曾建斌通过与招标人串通,利用接受委托的工作便利,指使卢善文以宏坤中标为条件,开展投标工作。宏坤建设员工采用统一报价等方式中标多个项目。案件定性:本案中,曾建斌、卢善文主观上有和招标人串标的故意,客观上,作为宏坤的实际控制人和具体负责人,实施了串标行为,并中标承建相关项目。其中,曾建斌参与的项目合同金额高达14亿元,卢善文参与的项目合同金额高达3.6亿,均远超400万情节严重的标准。同时,被告人将本应公开招标的四季公园1-4期项目,私自违法采取了邀标形式,在此过程中,又违法租借其他公司资质,排除有效竞争,其行为排除了不特定的潜在的投标者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与秩序。与国家公共招投标制度,提高效益,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初衷背道而驰。根据《刑法》,应当认定二被告人为构成犯罪。绵中英才看台项目,因未达到400万构罪标准,但因行为本身违反了《招投标法》,所以构成违法行为。卢善文有坦白情节。

(十三)强迫交易案证据情况:出示了多种证据,取证合法,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证实,曾建斌强迫何某廷将其名下久汇公司30%多的股权转让并占有的事实。案件定性: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股权、债权的,构成强迫交易罪。关于威胁手段,传统的暴力威胁,是典型威胁的方式。而利用不对等的交易方式,利用对方劣势地位,营造不公平的交易氛围,逼迫对方走投无路,别无选择,也是一种威胁方式。让交易相对方走到无法选择,只有达到行为人特定的交易方式,也构成强迫交易罪。曾建斌正是利用了何某廷的困境,层层设置障碍,步步紧逼,使何某廷别无选择,只有转让股权。首先,曾建斌控制印章和用印,又强行介入双汇项目,控制该项目,其次,在项目中,曾建斌不从履行合同的角度出发,反而何某廷未支付资金为由,利用其急需开工的情况,再次让何某廷向金辉小贷借款,加重其债务。最后,为了将何某廷踢出双汇项目,曾建斌口头答应何某廷可以寻找第三方投资者,回购股权,却采取暴力欺压、口头劝退等多种方式阻碍。另一方面,通过起诉、冻结何某廷的资产,逼迫其陷入了绝境,最终达到何某廷只能按照曾建斌提出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方式,将久汇公司股权低价卖给了曾建斌。符合强迫交易罪的威胁手段和程度。股权转让的交易方式,明显地位不平等,交易价格不公平,曾建斌的行为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2017年立案追诉标准,本案应当立案,且情节严重。

(十四)陈凭(化名)郭某生赵某艳被打等违法事实。三起事实均系组织成员为了维护组织利益实施的,事后得到组织认可,应当认定为组织内的违法事实。

(十五)违法放贷的事实证据情况,出示了多种证据,取证合法,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证实,2011年底,曾建斌成立金辉小贷公司,先后招募周强、郭进、冯廷州等金融法律专业人士,形成了预售砍头息、收取调查费用、签订银行合同、制造虚假银行流水、使用第三人账户收利息、监管借款人U盾、密码支付器等方式,通过金融银行工作人员介绍、放款快广告等方式吸引客户,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通过借新还旧、息转本等方式,在部分借款中再次收取砍头息,并要求借款人签订催款通知书,确定高额利息。借款人无力还款时,会采取滋扰、跟踪、强行以资抵债等非法催收方式,一方面让冯廷州指导去起诉、强制执行等法律催收方式,掩盖高额利益,获取有利判决。冯廷州让隐瞒砍头息的情况,向法庭做虚假陈述。案件定性:被告人从事放贷过程中,有组织的实施非法放贷1600余笔。违反了合同法、银行管理法、小贷公司试点管理运行办法、四川省小贷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贷公司管理等行业规定,破坏绵阳市小贷行业正常竞争秩序。其行为对绵阳经济秩序和营商环境有严重破坏作用。

综上,应根据成员组织地位、行为量刑。

本案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涉黑犯罪的基本特征,也是定罪量刑的基本标识。本案指控曾建斌涉黑组织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有严重危害。从以下方面阐述:

第一,曾建斌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该组织为扩大组织的非法影响,树立非法权威,有组织的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致使13人受伤。利用公司化管理模式和制度,控制、利用班组和民工、保安,实施暴力犯罪,侵扰残害群众,严重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合法权利,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如三汇绿湾春新区寻衅滋事案,曾建斌为给自己保安撑腰,逞强耍横,带领组织成员到场,无视警察执法,殴打装修工人。曾建斌对保安提出要强硬管理后,保安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事实,在公司组织的暴力犯罪中,也让保安参与其中。在新时空茶楼聚众斗殴案件中,曾建斌带领主要组织成员,并邀约社会人员,带领民工人持械聚众造势,殴打他人,大量特警持枪才平息。时隔10多年后,附近商户还心有余悸,三汇系公司员工在社会上传播,造成社会影响。在绵中英才强制进场事件中,作为承建方,明知进场会有冲突,仍然组织上百人挑起纠纷,与村民发生抓扯、打斗,不惜将事件闹大,造成群体性事件,最终达到了进场施工的目的。有三汇员工证实,卢善文曾说“汉龙集团没把小岛这块地谈下来,把这事搞好才能体现宏坤的实力和能力”卢善文辩称是为了现场取证。但不能由施工方为了所谓取证强行进场,被告人所有的辩解都不能掩盖用暴力手段解决纠纷的事实。在此之前,玫瑰花城进场中,卢善文等人也开会、安排,曾建斌也强调不能发生重伤,可见,强行进场是该组织一贯的解决纠纷方式。三汇装饰城故意毁财案件中,曾建斌等人视商户合理诉求于不顾,组织上百人凌晨四点强行将商户脱离现场,损害20多家商铺。为了善后,威逼商户撤案,妨害司法秩序。导致该案长期得不到处理,引发商户多年上访。曾建斌等人辩解,是事出有因,是有正当理由,给相关部门打过报告,完全不能成立。这种做法严重破坏了市场经营秩序。

第二,该组织在经济领域有极强的渗透性,严重破坏了绵阳的经济秩序。曾建斌将三汇系公司发展为一个强大的经济实体,在绵阳有众多房产,给国家上缴税收多。但从改制中攫取财富发家,通过暴力犯罪发展,通过高利转贷、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壮大经济实体,给绵阳建筑等领域造成恶劣影响。如,高利转贷案,作案时间长次数多,借款金额多,利率高到36%,违法所得1000多万。看似帮助多名企业解决了燃眉之急,但事实上违反了贷款利率的规定,阻碍了企业经营发展,侵犯了国家信贷资金发放的行业秩序,有扰乱安全秩序的危险。该组织实施多起串通投标,导致潜在投标人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机会,与国家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希望的市场有序竞争,对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资源合理配置,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初衷背道而驰。造成了招投标秩序混乱,损害了社会、国家、公共利益。在承建丰泰项目中,拒不进场施工,恶意阻工,违反了履约保证金的基本原则,强行将履约保证金作为借款索要高额利益,在明知通过司法程序不能实现其目的的情况下,采用暴力手段敲诈勒索丰泰集团1000余万,侵犯了工程建筑领域的秩序。何某廷被强迫交易案中,采取监管印章,卡断何某廷合作方式等形式,不仅不是合作共赢,反而拒绝维护投资者的利益,阻止其他人给何某廷借款,加重其债务,将其踢出双汇项目,严重侵犯了何某廷的利益。该起案件及多起类似案件导致信访,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这也是曾建斌涉黑组织被追诉的原因,而不是被告人所谓的恶意打击报复。该组织有预谋的实施经济范围,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后果极大,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曾建斌三汇系公司发展壮大的过程,是伴随着其对国家法律制度、政策法规的破坏,和对其他市场主体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绵阳的市场经济发展。三汇系公司发展过程中,自始至终充斥着暴力犯罪。是建立在破坏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司法秩序基础之上的。

第三,以曾建斌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和营商环境。曾建斌等人枉顾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有组织利用金融法律专业人士有组织的大肆非法放贷,采取签订阴阳合同、掩盖砍头息的性质。破坏了小贷公司合理经营,放贷金额不得超出注册本5%的规定。以关联人名义对外放贷。曾建斌等人通过小贷公司谋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扰乱了绵阳小贷行业的整体经营秩序,并以该公司为平台,通过高额放贷,在国家的放贷平台之外,形成自己的放贷平台,严重扰乱了绵阳的金融秩序。曾建斌等人通过收取砍头息、调查费形式,增加了借款人的成本,为了让借款人背上沉重的债务,监管印章,使其无法正常对外经营或者融资。公干机关查扣了多家公司的监管印章,可见社会影响之深。要求债务人以土地、股权等抵债,严重破坏了绵阳的经营环境。曾建斌等人一方面以罚款、不按时拨付工程款和项目获取等方式,要求班组参加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在班组长继续支付工资工程款时,不仅不支付工程款,反而要求班组长从金辉小贷借高利贷,利用优势地位控制班组长。

第四,曾建斌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及金融领域人员,严重破坏了绵阳的社会风气。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该组织腐蚀、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和金融系统工作人员80多人,为其提供非法庇护,使组织在18年内做大成势。通过与放贷、建工领域工作人员请吃行为,伪劣干部,致使多人受到党纪、刑事处罚。并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误导司法机关,损害司法公信力,为组织成员善后摆平、顶包等方面,同样干扰司法秩序。向金融领域的人请吃送礼,谋取竞争优势。多次藐视警察执法,无视公权力。

综上,曾建斌涉黑组织严重破坏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关于量刑和财产处置意见。

公诉人客观公正的评判了量刑情节,在起诉书中列明。提请合议庭充分注意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和立功表现的态度,可以酌情减轻处罚,对无正当理由,当庭翻供,拒不认罪的,应当依法严惩,以实现刑法教育功能和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结合庭审情况,综合认罪情况,公诉人提出如下量刑建议:

1.曾建斌作为组织、领导者,应当对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数罪并罚,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其拒不认罪悔罪,应依法严惩。

2.卢善文、曾和平是主犯,应对所犯罪行数罪并罚,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二人拒不认罪悔罪,应依法严惩。

3.冯定慧在部分案件中有坦白,协助侦破案件情节,综合情节,建议判处8-9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4.卢高翔有从犯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数罪并罚,6年6个月-7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5.何涌泉有坦白、从犯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数罪并罚四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6.郭进,认罪认罚,3年,并处罚金。

7.陈勇,有坦白、从犯和自首,协助侦破案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数罪并罚,5年6个月-6月6个月,并处罚金。

8.蒲永亮,立功、坦白,认罪认罚,数罪并罚,4年6个月-5年,并处罚金。

9.何仕武,个案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数罪并罚,4年8个月-5年6个月,并处罚金

10.周强3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11.卢善富,从犯,个案坦白,认罪认罚,3年6个月-4年6个月,并处罚金。

12.文红军,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鉴于其庭审表现,撤销缓刑后,依法判处。

13.卢善学,个案坦白、从犯,拒不认罪悔罪,建议法庭根据其庭审表现依法判处。

14.张良,个案自首、从犯情节,前科,建议根据庭审表现和认罪情况依法判处。

15.唐勇军,自首、认罪认罚,2年6个月-3年,并处罚金

16.郭五强,从犯,个案自首,坦白,认罪认罚,2年-2年6个月,并处罚金。

17.冯定楷,从犯、自首、认罪认罚,14个月-2年6个月,并处罚金。

18.唐勇,从犯,认罪认罚,建议法庭根据认罪态度和庭审表现依法判处。

19.刘洪刚,拒不认罪悔罪,建议法庭根据认罪态度和庭审表现依法判处。

关于财产处置意见。

根据《刑法》64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 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建议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依法追缴、没收,依法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罚金、没收个人财产意见。对依法查冻扣的涉案财产,确实与涉黑无关的,且不需要没收、追缴的、未超出罚金的部分,予以返还。

本案的警示:

通过办理该案,常态化扫黑的背景下,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金融犯罪领域仍处于活跃期。犯罪破坏性与其持续时间成正比。同时,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处罚的方式不断转变,并逐渐向政治经济领域渗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破坏当时经济或者社会金融秩序。

警示1该组织呈现出新的犯罪特征。

一,组织呈现公司化运营特征,经济实力雄厚。本案曾建斌组织,以公司为依托。组织者、骨干成员和一般成员往往具有老总、总经理或者企业成员身份,该组织以合法外衣行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大量聚敛财产,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二,暴力特征相对弱化。传统涉黑犯罪中,一般是打打杀杀,而该组织以公司化管理和奖惩制度控制员工,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显性的暴力特征明显减弱,如非法放贷、催收、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都是以滋扰等软暴力或者轻微暴力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

三,组织者、领导者积极追求组织、政治身份的认同。传统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往往文化低,而曾建斌担任涪城区政协委员、绵阳市住建商会领导等,具备一定社会政治身份,为其组织发展壮大提供了有利条件。

警示2:惩治腐败,加强综合治理,是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前提。

曾建斌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同时,通过贿赂等手段大肆围猎、腐蚀公职人员,使其成为黑社会组织的保护伞。正是在其庇护下,该组织才发展壮大,屡屡逃避打击处罚,长期公然实施违法犯罪、称霸一方常态化扫黑需要强化社会治理,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在真空中生产的,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公诉人认为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学习,通过新媒体宣传等,及时让广大群众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形式。在庭审中也体现出来,多名被告人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参加了黑社会,这就是我们法律需要加强宣传的意义。组织的形式、活动方式、危害加强宣传。坚持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同步推进,铲除黑社会、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加强司法教育,增强人民群众参加扫黑除恶的意识。

警示3:企业经营必须合法合规

曾建斌、曾和平、卢善文多次辩称自己是正常经营行为,指控事实均是解决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多名辩护人也提出相应的观点。公诉人不否认企业的商业目的,但是,要遵循平等主体地位、诚信原则。而不能在经营过程中采取违法犯罪手段,更不能以向公安报备、向公安报警等借口为行为背书,不能以向公职人员输送利益谋取竞争优势。被告人辩称的合法只是表象,背后的违法犯罪才是实质。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才是事实。该组织不仅不合法,还公然无视警察执法。曾建斌成为政协委员、市工商联副主席,本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是其却破坏生产经营,实施暴力违法犯罪,破坏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抹黑绵阳的形象,使得多少家庭承受本案的痛苦。

警示4:在持续化的扫黑除恶常态化斗争中。

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核心利益,关系到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健康发展,扫黑除恶要常态化,表明党和政府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和信心。有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正义必将战胜邪恶,一些对抗党和人民的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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