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论 | 苏明:过度竞争与义务教育负担过重
摘要
负担和竞争是义务教育的正常现象,而负担过重和过度竞争才是要解决的真问题。其根本原因,一方面在于教育具有产品标准化、信息不对称等易引发过度竞争的一般特征,另一方面在于教育具有公共资源的属性。由国家承担主要的教育成本且资源分布不均,促使个体通过牺牲式教育抢占更多公共教育资源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却导致国家集体利益的损失。其直接原因在于,代理人缺乏对儿童健康成长的认识,把额外争取到的公共教育资源视为牺牲式教育的补偿,而且为防止孩子年龄增长导致的控制能力减弱,代理人更加倾向于在儿童学业初期就施加过重的负担以“打好基础”。“双减”政策与《家庭教育促进法》可以全空间约束过度教育竞争,但也随之产生了约束有效性和约束成本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提高学校教育的质量,防止“双减”政策产生限制竞争却抑制发展的效果。
关键词
“双减”;过度竞争;公共资源;代理人;竞争约束基金项目
汕头市“十四五”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双减’政策下家校共育问题与对策”(2022GHB015)
广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汕头大学地方政府研究所开放基金课题“‘双减’政策执行中的利益冲突研究”(0742202)
作者简介
苏明,博士,硕士生导师,汕头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讲师,汕头大学地方政府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
引用本文
苏明.过度竞争与义务教育负担过重[J].复旦教育论坛,2023,21(04):11-17.
义务教育减负是我国教育实践和教育研究中长期关注的问题,尤其是2000年以来教育部制定了多项减负政策,但是学生负担过重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1]。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政策),严格规范和整治校外培训机构,该政策引发学界和社会的极大关注,教育学界乃至社会各界都对“双减”政策能否真正实现减负效果展开热烈的讨论。尤其引人关注的是马健生与澎湃的文章,围绕资本与减负的关系展开讨论,直接触及“双减”政策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关键问题。本文谨提出不同的观点:义务教育负担过重的根本原因不在于资本和竞争,而是家长代理人主导的对于公共教育资源的过度竞争;“双减”政策与《家庭教育促进法》相结合可以从“治标”的层面在学校—校外—家庭全空间内对教育过度竞争进行约束和规范,本质上是公共资源管理的一般方式在义务教育领域的应用。
一、资本与义务教育负担过重
马健生与刘云华在《清华大学教育研究》刊发的《教育中的资本扩张:危害与治理》(以下简称《危害》)一文中分析了教育领域资本扩张的表现和危害[2]。澎湃与党宇对这篇文章首段的一句话——“多年减负难见成效的实质是隐藏在校外培训机构背后的资本扩张”提出质疑,撰文《限制资本能解决“减负难”问题吗?——兼评<教育中的资本扩张:危害与治理>》(以下简称《限制》),从学业负担发生链的角度认为资本扩张是学业负担的一个结果而非原因,并认为减负难的根本原因在于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就业各环节间的高度竞争,限制资本并不能真正解决义务教育阶段负担过重的问题[3]。《危害》一文只是提出了减负难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扩张这一观点,而没有分析为何“多年减负难见成效的实质是隐藏在校外培训机构背后的资本扩张”。继而,马健生与刘云华撰文《资本扩张真的不会加重学业负担吗?——兼答<限制资本能解决“减负难”问题吗?>》(以下简称《扩张》)做出回应,从马克思主义生产供给关系的角度提出了资本扩张导致学业负担增加的机制,即资本通过广告等手段夸大了校外培训的需求,让学生和家长产生教育焦虑并在资本的引导下付费参加培训[4]。
问题在于,《扩张》一文只是论证了资本确实是学业负担增加的原因,却没有正面回答资本是否为学业负担增加的根本原因,如果资本只是学业负担增加的一个影响因素而不是根本原因,那么学界仍然难以认可“多年减负难见成效的实质是隐藏在校外培训机构背后的资本扩张”。显然,《扩张》一文比较充分地分析了资本扩张导致学业负担增加的机制,即资本将校外培训当作营利的商业活动而不是育人的教育活动,其根本目标是赚取更多的利润而不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而且资本通过营销活动误导了家长的认知和决策,让家长错误地把资本所营造的虚幻需求当成自己的真实需求。虽然《扩张》一文的原作者在机制分析中并没有明确借助理论工具,但非常明显的是,其机制分析是与马克思的资本批判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学者马尔库塞的虚假需求理论相一致的。本文也认同资本是学业负担增加的原因,但是并不认同资本是学业负担增加的根本原因,也不认同“多年减负难见成效的实质是隐藏在校外培训机构背后的资本扩张”。本文认为,资本仅仅是学业负担增加的一个因素,虽然资本与学业负担存在互为因果的关系,但是取消资本干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义务教育学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如果资本真的是造成学业负担的根本原因,限制资本就能够解决“减负难”的问题,那么在没有资本的教育环境下应该没有学业负担过重的问题。从唐代至清代,教育领域并没有受到资本的影响,但是为了赢得科举考试并获取功名,古代人必须刻苦读书,诸多学子的苦读生涯都被记录和流传下来。譬如,张謇被老师呵斥“一千人考试,录取九百九十九人也不会录取你”,于是他睡时总用两根短青竹头将辫子夹住,一旦翻身就会疼醒,便不管天亮与否立即爬起来读书,中状元之后也认为读书生涯“苦不堪言”。在古代科举制度下,读书已经形成了一种“苦”文化,“三更灯火五更鸡”,学子的学业压力可见一斑。而且寒窗苦读使得学子健康受损、身体文弱,少数民族政权就对科举制度非常警惕,辽代禁止本族人参加科举,金朝和清朝都要求本族人参加科举考试必须先参加武科考试[5]。显然,在没有资本干预的古代教育环境下,学业负担仍然非常沉重。
国外也有相似的情况。20世纪70年代,韩国为减轻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负担推行“平准化教育”,严格取缔校外培训机构,禁止在职教师和大学生做家教,而且政府还成立了诸多“课外培训稽查队”来专门侦查校外培训机构。然而,义务教育的去资本化并没有减轻学业负担和竞争压力,富裕家庭聘请教师到难以被侦查到的别墅授课,或者以保姆、保洁的名义聘请教师打扫卫生,对培训机构的打压增加了校外培训的成本,反而使得家庭学业成本更加沉重,政府最终还是取消了对校外培训的限制[6]。
事实上,在校外培训资本化之前,我国就已经面临较为严重的减负问题,资本绝对不是学业负担的根本原因,其在学业增负中仅仅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且,正如《限制》一文所指出的,《危害》一文并没有严格论证资本扩张与教育危害的关系,资本是否应该对学生近视、睡眠不足以及抑郁等心理问题负主要责任仍然有待商榷。总体上,《危害》一文夸大了资本对学业负担的负面影响,但是,如果资本不是学业负担的根本原因,就会生发出一个更加严重的问题,即“双减”政策的合理性问题。马克思认为资本是具有生产性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广泛存在于各个领域,为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做出了贡献。资本营造的“虚假需求”问题在各个领域普遍存在,既然资本不是学业压力的根本原因,为何需要规范或者禁止校外培训呢?
二、竞争与义务教育负担过重
《限制》一文分析了基础教育学业负担发生的逻辑链条,把竞争作为基础教育减负难的根本原因[3],社会竞争处于减负难逻辑链条的起始端。在学历社会中,为了争取优质的工作机会就需要首先争取名牌大学的入学机会,而为了争取名牌大学的入学机会就需要首先争取名牌高中的入学机会。由于每一阶段的竞争都对下一阶段的竞争产生影响,社会中的个体为了在最终的竞争中胜出,必须重视之前的每一个阶段,才能避免“一步落后,步步落后”的风险。这就使得竞争不断下移,导致小学阶段的学生就必须为未来的社会竞争做准备,不得不背负沉重的学业负担来累积初始阶段的竞争优势,并且竞争的场所不仅局限于校内,还通过校外的培训机构来培养竞争优势。
教育学界对竞争会导致学业负担的认识比较一致,而且这并不是一个新颖的观点,应试教育中的激烈竞争长期受到学者的质疑。譬如,江峰等学者早在1999年就明确指出教育竞争的负面效果和产生机制。学校教育作为一种淘汰选拔的教育,通过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优”“劣”的分类,让应试选拔出的“优”等生作为精英教育候选人进入下一阶段的精英教育。问题在于,教育系统把考试分数作为学生“优”“劣”的绝对依据,可是考试标准不完备、评价尺度不完善使得评价的过程和结果不合理。学生的学习过程被考试指挥棒干预,考什么就学什么而不考的就不学,不是重视发展个人的兴趣和特长,而是时刻警惕自己的课程和考试短板。这与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背道而驰,最终导致了学生沉重的学习负担和高度的精神压力,有害于儿童的身心发展[7]。教育的激烈竞争使得教育系统本身产生异化,教育的目标是要培养全面发展的人,而实际培养出来的却是具有应试能力的人、片面发展的人。同时,教育的激烈竞争也使得教育需求发生异化,获取教育资源不再是为了自我实现,而更多的是为了压倒别人、取得竞争的胜利,由此导致培养出来的大量“精英”并不能够带领群众创造和扩大社会财富,而是在社会财富和资源的竞争中占尽优势,“精英”与群众之间的利益冲突愈发严重。
学生群体对教育竞争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以往“手不释卷”“熬夜读书”等刻苦学习的现象都被视为正面的案例,苦读者也被视为学习的偶像,而如今学生身边的勤奋案例被贴上了新的标签——“卷王”,这在当前语境下显然不是一个褒义的词汇,而是一个教育竞争受害者视角下的消极词汇——原本大家都没有必要如此努力,可是因为你的过分努力削弱了我的竞争优势,使得大家都不得不像你一样努力,其结果却是,“一个人努力可以提高成绩,一群人努力只能提高分数线”。竞争具有负外部性效果,某个人在竞争中获取了某稀缺资源,必然会将其他人排斥在外,甚至会违背道德来争取竞争优势。Fox将竞争称为“恶灵”,认为竞争本性上是一种恶[8];Ramose更直接地认为竞争就是“杀死他者”[9];高德胜也认同PK(Person Killing)式的教育竞争与道德之善相背[10],一方面诱发对他人的不道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可能产生对自我的过度压抑和残害。
尽管教育学者对竞争会导致学业负担没有异议,但是竞争并非义务教育学业负担过重的根本原因。一方面,对于竞争行为或者现象本身需要加以解释。家长和学生为什么会参与激烈的教育竞争?这是一个更加根本性的问题。另一方面,竞争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在资源具有稀缺性的各个领域都存在激烈的竞争,尤其在经济和生物领域,竞争被视为发展或进化的动力。既然如此,为何义务教育阶段的竞争会导致如此负面的后果?社会何以希望在经济领域通过反垄断来维持高度竞争的环境,却又希望在义务教育领域降低竞争的激烈程度,同时又没有在高等教育领域降低竞争程度呢?“双减”政策并没有改变高等教育资源的稀缺程度和集中程度,也没有缓解社会优质岗位的竞争程度,把教育竞争视为学业负担的根本原因同样会产生“双减”政策合理性的问题。
从根本上说,竞争导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负担是一个问题,竞争导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负担过重是另一个问题,这两个问题具有不同的答案,而后者才是义务教育阶段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竞争并不必然导致学业负担过重,只是某些情况下的竞争会使得学业负担过重。如果认为竞争就是负担过重的根本原因,而竞争是客观存在且无处不在的,那么义务教育负担过重的问题就根本没有解决的办法,也永远无法解决。总体上,良好的教育生态显然不可能是完全没有竞争的教育生态,《限制》一文强调了教育竞争对学业负担的产生和传递机制,但是并没有针对性地阐释为何竞争会导致义务教育学业负担过重,对义务教育阶段负担过重的解释是不充分的。
三、过度竞争与义务教育负担过重
本文认为竞争是义务教育负担增加的原因,但是用竞争来解释义务教育负担过重并不恰当,而应当把义务教育负担过重归因于过度竞争。在经济学视野中,竞争和过度竞争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Stigler将竞争定义为个体或者集体间的角逐,竞争至少像人类历史一样悠久,凡是两方或者多方力图取得非各方均能获得的某些东西时,就会有竞争[11]。竞争是人类生活中最为常见的现象之一,达尔文从经济学领域将竞争概念引入生物学,甚至可以认为只要有生命的地方就必然存在竞争,竞争是生物界不可能被根本性消除的活动。而过度竞争与良性竞争相对,是由Bain提出的一个对自杀式竞争、毁灭性竞争、破坏性竞争等不良竞争概念的替代性概念[12]。既然竞争是不可能被消除的,那么可以认为良好的义务教育生态是具有一定学业负担的良性竞争生态,而当前“双减”政策所干预的是学业负担过重的过度竞争。竞争并不必然会演化为过度竞争,过度竞争有一些特殊的形成条件。过度竞争理论可以为义务教育阶段过度竞争的形成提供四个方面的解释:
其一,产品生产的标准化。产品生产的标准化使得企业无法生产个性化产品来进行差异化竞争,更容易引发恶性竞争。高考能否选拔个性化人才受到很大质疑[13],更倾向于认为高考选拔的是无个性的标准化学生。考试大纲设定了学生的知识标准,为使自己尽可能地与标准一致,学生之间容易发生恶性竞争,甚至通过多年复读来实现自己的标准化。
其二,参与竞争的人数太多。经济学家普遍认为过度竞争与市场集中度有关,寡头竞争一般不会出现过度竞争的状态,更容易达成价格联盟[14]。古代参加科举考试的成本很高,从经济层面就筛选掉了很大一批竞争者,而现代义务教育成本由国家承担,人人可以参与竞争,使得竞争更容易演变为过度竞争。
其三,信息不对称。经济学理论认为,信息不对称使得低质量的产品更容易伪装成高质量的产品,最终导致劣质产品逆向淘汰优质产品,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信息不对称的生产性趋向是在有限的成本内尽可能地把产品生产为看似优质品的次品。看上去是优质品,因而能卖出好价格,而实质上是次品,由此便控制了成本,两相结合实现了利润的最大化。高考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学生将全面发展的资源投入用在能体现“好学生”的信号上,最终成为看上去是“好学生”、实则却片面发展的人。
其四,沉没成本过高。如果企业生产的固定成本很高,退出竞争会使固定成本沉没,那么企业很有可能宁愿降低利润也要参与过度竞争。培养孩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个家庭往往在子女上小学之前的阶段就已付出很高的抚养成本,为了避免这些抚养成本沉没掉,就很难在义务教育阶段放弃竞争。
过度竞争理论对于义务教育负担过重问题的四点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对于义务教育过度竞争的解释仍然是不充分的。经济学对人的基本假设是经济人或者理性人,具有从自身利益出发权衡选择的能力[15],而少年儿童群体缺乏独立性和思维的成熟性,显然不符合经济学对理性人的基本假设。笔者认为,义务教育阶段的过度竞争本质上是学生监护人的竞争,要解释义务教育过度竞争的根本原因,既需要关注过度竞争的一般性原因,也需要关注教育的公共资源属性,还需要关注义务教育区别于大学教育、成人教育的委托—代理特殊性(如图1所示)。
2022年开始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使得国家具备了干预家庭教育的合法性,如何教育孩子不再仅仅是家长的私权力,家庭教育权形成了公私权力混合的性质[16]。孩子和国家是教育的双委托人,家长是二者的代理人。培养孩子不仅是为了孩子的利益,而且是为了国家的利益。在精英教育体制下,国家承担各阶段教育的主要成本,但是教育资源分布不均,作为代理人的家长有充分的动机让孩子占用更多的公共教育资源,以此实现孩子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家长作为孩子利益代理人的基本职责。
孔子提出“少成若天性,习惯如自然”,我国家长也普遍具有要给孩子“早立规矩”的认识,而且“孩子越大越难管”,年级越高学生的学习习惯反而越差[17]。教育可以视为一个培养习惯的过程,随着年龄的增长,器官的可塑性和习惯培养的生理基础会逐渐衰退,在儿童阶段培养好的学习习惯非常重要[18]。Robert Mare的研究发现,学生的年级越高,家庭对学生的影响程度越小,而学生自我和其他方面的影响程度越大[19]。代理人担忧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自己的教育干预能力会下降,从而倾向于在小学乃至更早的教育阶段培养孩子“良好的学习习惯”。占据更多优质教育资源的最优策略是从小学阶段开始,不仅能够更早地占据优质公共教育资源,而且能够为抢占下一阶段的优质公共教育资源积累竞争优势。
由于教育资源有限,尤其是优质教育资源具有高度的竞争性,在代理人看来,牺牲孩子的一些利益来争取更多的公共教育资源是有利可图的,把额外竞争占据的公共教育资源视为对孩子自我牺牲的补偿。譬如,牺牲孩子的休息权去参加校外培训,或者无视孩子的兴趣来提升教育竞争力,甚至不惜损害孩子的健康。在代理人视角下,这些都是竞争公共教育资源所需付出的代价和成本,是对长远利益的理性权衡。然而,当牺牲式教育成为过度教育竞争中的普遍甚至必备方式,必然有大量竞争失败的学生做出了牺牲却没有获得公共教育资源的补偿,在转向其他领域发展时又缺乏相应的能力,最终成为教育的牺牲品。而在国家视角下,国家承担教育成本的目的不是为了促进某个人的利益,学生的片面发展也背离了国家教育的初衷。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利益冲突的核心在于,代理人控制孩子以自我牺牲的方式获取公共教育资源的行动是有利可图的(代理人秉持这样的信念并付诸行动),但是这种牺牲并不符合国家所构想的良性教育生态,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却导致了集体利益的损失。
总体上,对过度竞争的判别不是以竞争的激烈程度为标准。过度竞争与竞争的关键区别在于,通过牺牲造成了自我—他者双重利益的损失,也导致了集体利益的损失。某种程度上,牺牲式教育具有“损己不利人”的特征,可以将其作为义务教育负担是否过重和竞争是否过度的判别标准,即出现了普遍的牺牲式教育就意味着义务教育出现了负担过重和过度竞争的问题。
四、“双减”政策的局限与配套
任何公共资源领域都具有过度竞争的倾向。我国义务教育免学费,而高等教育的学费也远低于生均办学成本,甚至长期处于学费水平与教育质量的倒挂状态,越是质量高的重点大学其学习成本越低,这种教育制度更加刺激了过度竞争和牺牲式教育。曹淑江认为,高校学费太低使得学费失去了价格调节的功能,产生对研究型大学教育的过度需求,继而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使得家庭必须把过多的资源投入到校外补习等方面,这如同为了购买便宜的商品而必须付出很长的排队时间成本一样,仅仅是一种成本的转换[20]。问题在于,大学的质量已经成为识别学生能力的信号,虽然提高学费会削弱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但是“花钱买学位”也无疑削弱了大学的信号识别功能。诸多学者曾质疑高校低学费的合理性,譬如,张维迎提出过提高大学学费的建议[21],而提高学费本质上是通过价格而非能力因素实现教育分流的结果,这样的提议自然会受到民众的质疑和反对。在我国,高考承担着按照能力(以考试成绩为唯一的能力信号)选拔人才的政治功能,考试程序的公平性比选拔的有效性更加重要,最终形成了中低收入阶层疯狂“内卷”而高收入阶层“转换赛道”的教育格局。
在无法改变教育资源公共性和考试程序公平性的条件下,教育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过度竞争的问题,而只能采取“治标”的办法。这里的“治标”是指家长让孩子参与校外培训的动机仍然存在,只是限制了竞争的途径;而“治本”是指从动机的角度让家长不愿意孩子参与校外培训和过度竞争,这就需要推进公共教育资源均等化,显然“双减”政策和《家庭教育促进法》都没有涉及这一点。“双减”政策主要包括禁止学科类校外培训、减少家庭作业、减少考试次数、增加课后延时服务四项内容,该政策将以往“校内减负,校外增负”的减负思路转变为“校内适度,校外减负”,其核心是通过提升校内教育质量和应教尽教缓解学生对校外增负的需求,同时通过取缔校外学科类培训使得家长无法通过“外包”的形式增加学生负担。可以认为,“双减”没有解决教育过度竞争的根源问题,只是减少了校外增负的渠道和手段,关键是对代理人(即家长)教育决策的结果没有产生根本性影响,过度竞争的动力仍然存在。尽管不再能够选择校外培训,家长们仍然会采取其他的教育替代形式。
家长决策是过度竞争和牺牲式教育的直接原因,“双减”政策并没有深入到家庭决策过程层面,需要其他的政策措施予以配套。“双减”政策对学校教育活动和校外培训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家庭教育促进法》则弥补了家庭教育的管理空缺。《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要求“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从身心健康发展、道德教育、爱国教育、劳动教育等诸多方面树立了家庭教育的规范,使得家庭教育不再仅仅是家长的权力,而且成为家长的责任。家长应依法开展家庭教育活动,家长有责任“保证未成年人睡眠充足、科学运动、营养均衡、身心愉悦”,有责任“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22]。“双减”政策与《家庭教育促进法》相结合,实现了国家对学校—家庭—校外机构的全时空闭环管理。
教育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公地悲剧存在的必然性,公共草原必然会承担过度放牧的压力,这与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是同质的问题,牧民和家长只会从个体利益视角做出行为选择而不会考虑整体的利益[23]。解决公地悲剧问题的方法之一是产权变革,包括公共产权和私有化两种范式。如果按照公共产权范式,公共资源的收益应由群众共享,但是非营利的教育供给方几乎没有收益,收益全在学生方,而学生的收益又不是货币收益,不可能将学生的收益进行平均再分配,因此公共产权范式在教育领域无法推行。如果按照公共资源私有化的产权范式,则更加难以推行,私有化本质上是垄断,也无法产生效果,私立中学同样存在教育过度竞争的现象,甚至更为严重。另一种解决方法是通过制定规范来限制过度竞争行为,譬如海洋公共资源管理中设定禁渔期、设定渔网标准等,“双减”和《家庭教育促进法》本质上也是通过规范限制过度竞争。
公共资源领域的竞争需要受到约束,这是解决个体与公共悖论的一般方法,通过设定规范和惩戒办法来约束对公共资源的过度竞争。教育产权并不适合作为解决过度竞争问题的方法,通过制定规范来约束过度竞争在教育领域具有更强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双减”和《家庭教育促进法》本质上就是对教育竞争的约束,需要承认个体过度竞争公共资源的倾向是无法避免的,只能采取“治标”的约束办法。按照一般公共资源管理的经验,公共资源的竞争约束必然会带来约束有效性的问题。“双减”能否彻底地消除校外培训,还是仅仅变相地增加了校外培训的成本?《家庭教育促进法》在缺乏可诉性的情况下能否让家长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家庭教育,还是只能起到软性的倡导作用?教育约束的成本是否会过高,与教育减负的效果是否匹配?这些问题都需要予以思考和解答。
总体而言,“双减”政策和《家庭教育促进法》显然是积极的措施,有助于将教育竞争从自由无约束状态转为有约束状态,制止家长过度“鸡娃”的不良现象,而减负所能达到的实际效果取决于两项政策执行的有效性。与此同时,也要大力提升学校教育的质量。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不可否认,校外教育和家庭教育提供了丰富的教育资源。在禁止校外培训和约束家庭教育之后,学校成为教育的主阵地,需要填补资源空缺,真正提供高质量的、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否则就会产生限制竞争却抑制发展的负面效果。
五、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形成了四点认识:其一,学业负担和竞争都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正常现象,而学业负担过重和过度竞争才是要解决的真问题,竞争会增加学业负担,而过度竞争会导致学业负担过重,判断竞争是否过度的依据不是竞争的激烈程度,而是竞争是否导致了自我—他者的双重利益损失和集体利益损失;其二,义务教育过度竞争的根本原因,一方面在于教育具有产品标准化、竞争人数多、信息不对称、沉没成本高等易引发过度竞争的一般特征,另一方面在于我国义务教育乃至高等教育都具有公共资源的属性,由国家承担主要的教育成本,教育资源有限且分布不均,使得个体存在通过牺牲式教育抢占更多公共教育资源的动机,追求个体教育利益最大化的过度竞争导致国家集体利益的损失;其三,义务教育过度竞争的直接原因在于家长作为孩子代理人的教育决策,代理人一方面缺乏对儿童健康成长的认识,把额外争取到的公共教育资源作为当前利益损失的补偿,另一方面担心自己的教育干预能力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而减弱,因而更加倾向于在儿童学业初期就施加过重的负担来“培养习惯”和“打好基础”;其四,改变教育的公共资源属性或者将高等教育资源均等化等从根本上解决义务教育负担过重问题的办法更加难以执行,“双减”政策和《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禁止校外培训和规范家庭教育等“治标”的方式来约束义务教育的过度竞争现象,但是也随之产生了约束有效性和约束成本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提高学校教育的质量,防止“双减”政策产生限制竞争却抑制发展的负面效果。
利益冲突是社会常态,诸多社会政策都存在价值趋向的两难问题和摇摆现象。若要从增负动机上根本性地解决义务教育负担过重的问题,就必须改变教育资源的公共性,通过高额学费将学生按照财富阶层进行分流,但这显然不具有群众支持的合法性基础;或者改变高等教育资源分布的不均衡状态,缩小重点大学和普通大学、职业学校的资源差距,但这无疑违背了我国集中力量优先发展一流大学的长期国策。可以预见,在未来的较长时期内,我国教育的公共资源属性不会改变,各高校生均投入的差距会长期存在,这使得个体具有充分的动机去通过竞争占据更多的公共教育资源,甚至不惜牺牲当前的权益以争取更多的公共教育资源作为补偿,义务教育过度竞争的源动力会持续存在。过度竞争以及个体与集体间的利益冲突是公共资源竞争的必然结果,没有办法根本性地解决个体与集体的悖论问题,只能通过约束竞争的办法避免过度竞争带来的集体利益损失。“双减”政策虽然没有根本性地解决个体对公共资源的过度竞争问题,但是可以与《家庭教育促进法》相配合,对义务教育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化治理,继而也衍生出治理成本和治理效果相权衡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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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王新雨
审核 | 方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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