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实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重点内容摘要:
1,适用范围
2,施行时间
3、名词定义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
贮存:
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填埋:
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
用于临时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土地贮存设施。封场后的贮存场按照填埋场进行管理。
4,贮存场和填埋场选址要求
4.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
4.2 贮存场、填埋场的位置与周围居民区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
4.3 贮存场、填埋场不得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4 贮存场、填埋场应避开活动断层、溶洞区、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以及湿地等区域。
4.5 贮存场、填埋场不得选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国家和地方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内。
4.6 上述选址规定不适用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充填和回填。
5,贮存场和填埋场技术要求
5.1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
5.2雨污分流系统;
5.3分析化验与环境监测系统;
5.4公用工程和配套设施;
5.5地下水导排系统和废水处理系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设置)。
6,贮存场和填埋场运行要求
6.1 贮存场、填埋场投入运行之前,企业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说明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及应急处置措施。
6.2贮存场、填埋场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符合 GB 15562.2 的规定,并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6.3贮存场、填埋场产生的无组织气体排放应符合 GB 16297 规定的无组织排放限值的相关要求
6.4贮存场、填埋场排放的环境噪声、恶臭污染物应符合 GB 12348、GB 14554 的规定。
7,污染物监测要求
7.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
7.2企业安装、运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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