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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数据交易商业秘密侵权案

Dataweekly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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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数据的交易规则日益得到重视。数据交易中原始数据的安全风险高且权属不明,容易引发争议、增加交易成本,数据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边界难以划定。日前,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全国法院首例认定数据交易买受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

光某公司(化名)与三某公司(化名)同为摩托车生产、出口企业。2019年4月17日,三某公司与第三方数据公司订立合同,约定购买摩托车出口量前十位的企业数据。第三方数据公司向其提供了含光某公司在内多家摩托车企业每次出口报关详情信息,包括出口目的地、规格型号、排量、美元单价、美元总价、申报数量等21项具体项目。

被告三某公司接收上述信息后,认可第三方数据公司的交付行为,同时向第三方披露、使用了光某公司的上述信息。

为此,光某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三某公司非法获取并使用其商业秘密,请求判令三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光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数据交易中,买受人无法在合同订立时准确预知数据具体内容,也无从判断是否涉及他人商业秘密。但诉争两方为同业竞争主体,具有类似的外贸经营模式,三某公司在发现数据涉及竞争企业每次出口的具体品牌、型号、数量、单价等特殊组合信息时,必然知道数据信息涉及他人的商业秘密。

法院据此判决,数据交易买受人明知数据涉及他人的商业秘密仍予接收并使用的,应当与数据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遂判决三某公司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光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万元。



去年5月,在上级单位的指导下,温州建立了全国首个“数据资源法庭”,从此数据之争有了“专属裁判”,温州迈出了探索构建数据领域基础制度的第一步。

据介绍,数据资源法庭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换言之,只要是涉及数据资源的案件,都可以在此审理。

同年6月,温州数据资源法庭判决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吴某因非法获取某知名电商平台用户信息并私设子账号贩卖牟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涉案人员吴某,在河北某地设立工作室,营运虚假的“网商易点通”APP。他招聘客服,用设计好的自动接听程序“撒饵”,有人“上钩”,客服就按话术引诱他们下载使用“网商易点通”,获取客户在某知名网商平台的账户信息。随后,吴某等利用技术手段登录,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开通其账户下的子账号,以每条100至200元把子账号、密码卖掉。至被抓获,吴某等人非法开通该平台子账号8498个、出售1555个,非法获利224276元。这也是全国首家数据资源法庭审理的第一案。

数据成为生产要素以来,其重要性战略价值逐步凸显,而且在制度层面,从多方面引导完善数据资源的交易流通制度,从前端的数据获取、数据治理加工、数据应用、数据销毁等各个环节,均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且不能以数据交易流通为名,行隐私信息泄露滥用之实。

从社会经济发展层面,数据安全关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是非传统安全的重要方面,已成为事关国家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维护数据安全就是维护国家安全,捍卫数据主权就是捍卫国家主权,保护数据安全就是在守护美好未来。


来源:上游新闻·数据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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