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32号)
欢迎点击关注“老汪说工伤”,每日推送全网最新最全的工伤保险及事故处理知识。
提问及留言请点击:点击提问或留言
感谢阅读,欢迎转发,需要添加白名单的私信联系。
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薪发[199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报我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实行这一制度,应保证完成工作任务。一些与人民群众的安全、保健及其他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继续工作的,要调整好人员和班制,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星期六和星期日照常工作,方便人民群众。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人事部批准。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报人事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等办法。
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国家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下列情况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一)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第八条 1995年5月1日实施《规定》有困难的事业单位,可以适当推迟,但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在推迟实施期间,仍按国家现行工时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人事部门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意见,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往期文章回顾
(01)老汪说工伤,今日开张
(02)工伤保险,社保性价比NO.1
(03)为什么用人单位未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就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06)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并不是职工,而是对“用人单位”进行整体保障
(07)被派遣劳动者(本地、异地、出境)需要参加工伤保险吗?
(09)最新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文件汇编(附链接,常年更新……)
(11)特殊人群(农民工、建筑工、外国人)工伤权益如何维护?
(13)什么是工伤?
(14)什么是工伤保险?
(15)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16)工伤保险都有哪些缴费方式?
设置好「星标+点赞+在看」
就可以第一时间收到老汪说工伤的消息啦!
感谢您点“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