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重置技术迎来新规:年龄下调至18岁,无需公证
编者按
3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并公开了新修订的《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2022年版)》和《国家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其中包含对《G05 性别重置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最新修订。
本次有关性别重置技术的修订是在《性别重置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的基础上完成的,相比前版,新版规范降低了针对手术对象的部分门槛要求,并为其术后身份证件变更提供进一步便利,相关用词也更加性/别友好。这既体现了科学认知与技术的进步,也是社群多年来积极表达自身诉求的努力成果。
4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公布了相关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最新版本,其中包括最新修订的《G05 性别重置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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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降低了针对手术对象(即接受性别重置技术的个体)的部分门槛要求,并为其术后身份证件变更提供进一步便利,相关用词也更加性/别友好。具体而言,新版规范涉及手术对象的相关要求调整如下:
新旧规范对比表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新版规范有以下进步:
1. 在诊断证明方面,进一步规范医师资质,将“易性病”表述调整为不含疾病表述的“易性症”;同时,增加了对“性别焦虑/性别不一致”诊断同等效力的认可,进一步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版)》(ICD-11)等国际规范的相关要求。
2. 取消对本人要求手术的书面报告的公证要求,仅需本人签字即可,从而减少了手术的前置成本与流程。
3. 手术年龄门槛降低至18岁,并强调有能力完成性别重置序列治疗。
4. 诊疗证明的出具不再以完成“外生殖器重建手术”为前提,而仅需完成“生殖器及性腺(睾丸、卵巢)切除手术”后即可出具,从而为个体变更相关身份证件提供进一步的便利。
总体上,本次性别重置技术相关规范的修订对多元性/别社群而言是更加积极、友善的,这不仅体现了科学认知与技术的进步,更是无数社群伙伴与友善专家共同努力推进变革的成果,感谢曾为此付出努力的每一个人。
不过,当前我国主流医学界对跨性别等多元性/别的认知仍没能与国际充分接轨,如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1月发布的《精神障碍诊疗规范(2020)》中,仍将跨性别描述为作为一种精神疾病的“易性症”,并给出了所谓的“治疗方案”。而世界卫生组织已于2019年在ICD-11中将涉及跨性别者的“性别认同障碍”(Gender Identity Disorder)重新定义为“性别不一致”(Gender Incongruence),并将其从精神疾病相关的分类移至与性健康相关的新篇章,进而帮助跨性别者能够获得其所需的医疗服务。
中国《精神障碍诊疗规范(2020)》对“易性症”的描述
对于多元性别社群、特别是跨性别社群而言,性/别身份的“病化”不仅会阻碍其形成良好的自我认同,与之相伴的“耻感”更会影响其参与社会生活的各方各面,甚至招徕歧视。希望有朝一日,伴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社群伙伴的努力,多元性/别能在中国医学界实现彻底、根本的“去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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