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201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11日
  法释〔2012〕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的请示》(〔2012〕黔高研请字第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裁定终结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就其未获清偿的部分向投资人主张权利。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民法典君”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谢谢大家。

点击“阅读原文”获取民法典精品课件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