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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时代的贫富差距比现在大得多?

图:票证—变相货币

本文以详实的数据和周密的计算得出:1978的中国,基于“可支配收入”的“城乡收入比”为9.5,“基尼系数”为0.61;评价为:“不可接受的贫富分化” 。基于“纯收入”的“城乡收入比”为17.67,“基尼系数”为0.704;评价为:“极其恶性的两极分化,在等级森严的制度下(如农奴制)或可出现”。


毛泽东时代社会可划分为三个阶级:农民、城镇职工、高干;阶级分布特点为:“阶级内相当平均,阶级间兀然陡立”——“平等地狱”和“平等天堂”比肩共存。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国依然存在严重的“城乡差别”,并在“城乡差别”之外又开辟了许多新的、激烈的、多元的贫富分化途径;但占据中国“贫富分化”主要体量的“城乡差别”在有效缓解,“贫富分化”总体在降低。随着允许农民自由谋生,随着农民工的合法化,随着近年来农民工业化、城镇化的步伐;不仅农民的“货币收入”在快速提高,而且城市公共资源也越来越多地被农民共享。“城乡二元社会”的壁垒正在被打破,正在向着“最基本的”社会公平迈进。


导言  关于“茅于轼猜想”


“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贫富分化”--这一观点似乎正在成为历史定论;人们很容易观察到:农民从平等社员分化为贫困小农和企业家,市民从平等职工分化为下岗职工和富豪。


这一观点得到了现有统计数据的支持。1978年,中国基尼系数为0.317,贫富差别“相对合理”;而2010年,官方公布的中国基尼系数为0.481,属于“差距较大”,接近0.50的“收入悬殊”。有学者指出,中国的基尼系数实际上已超过了0.50。


另一重要数据也支持此观点。图01所示,1978年,中国城乡收入比为2.57(343.4/133.6),2006年上升为3.28;2012年仍保持为3.10。

图:01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纯收入”


然而,茅于轼先生却提出:“改革开放前的贫富差别比现在更大”,引起一片哗然。


茅于轼指出:“改革开放前是吃饱和挨饿的差距,今天则是吃什么的差距”;“贫富差距应直接导致犯罪率提高,但查阅2000年以来的《统计年鉴》,社会治安并未发生突然变化”。


茅于轼认为,“基尼系数并不能真实反映‘社会公平’”。但茅于轼对“城乡收入比2.57↑3.10;基尼系数0.317↑0.50”的数据跃升不置可否。


在这里,茅于轼将“贫富差别”这一较为单纯的经济概念,“掉包”成了“社会公平”这个带有主观价值判断的综合概念;大有“偷换概念”之嫌,难怪会嘘声一片。


显然,茅于轼的观点是未经论证的,姑且称之为“茅于轼猜想”。


“茅于轼猜想”是否成立?正是本文要展开的讨论。


第一章  本文的研究对象、方法、原则


Ⅰ 本文以1978年为研究对象。


Ⅱ 本文采取“标准统一”原则。我们注意到:在图01中,城镇居民使用“可支配收入”,而农村居民则使用“纯收入”;“可支配收入”和“纯收入”是两个统计标准大不相同的概念,本文将统一标准。


Ⅲ 本文采用“公平”原则,即社会应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社会如果对某一人群实行“转移支付”(如医疗费支付),而对另一人群未进行同等支付的,差异部分则视为“收入”或“隐性收入”。


一些学者认为,农村“集体提留”是农村社会的内部分配,积累的财产在“理论上”农民个人拥有产权份额。但这些财产农民可以提取吗?可以转让吗?换句话说,农民有“退股”自由吗?不享有提取权、处置权、支配权的“财产”能否算个人财产?如果“理论上”可以算,那么1978年中国积累的绝大多数财产是“全民所有制”财产,“理论上”每个公民都拥有产权份额。能否把“全民所有制”的年度积累视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收入?如果不能,为什么单把“集体提留”视为农民收入?


“公平”,还需摒除偏见。有认为:农村生活成本低,吃水不花钱,可以捡柴草节省燃料费用,房前屋后可种菜,还可养鸡生蛋…诸如此类均属“偏见”。


吃水的确不花钱,却是以降低生活质量、损害健康、缩短人均寿命为代价的。如果有城市人坚持练习“辟谷”,生活成本也一定不会太高。河南有个温县,温县有个村子叫赵堡,那里的豆腐鲜嫩细滑,皇上吃了都叫好。因为那里“点”豆腐用的不是专业卤水、不是石膏、不是葡萄糖内脂,而是平常的井水。“卤水点豆腐”的机理在于卤水可以使豆浆中的蛋白质凝固、沉淀为豆腐。人的血浆、体液也是由蛋白质构成的;人若喝了可以“点”豆腐的“水”,结果可参考杨白劳。90年代初以来,国家在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标准》,截至2012年,农村饮用水改造率已达81%,常见的饮用水疾病(如“氟牙症”)在青少年一代已基本消失。“城乡人均寿命差距”由12岁缩小为5岁,“农村饮用水改造”功不可没。


燃烧柴草也是以降低生活质量、损害健康为代价的。常年烟熏火燎,会使人较早失明和患支气管炎。有资料显示,在存留“火塘”的落后地区,妇女40岁以前的失明率是正常人群的30倍。


至于房前屋后种菜,在“集体时代”并不被政策鼓励,倒是城镇职工享受的“劳保福利”中有一项“农副业生产补助费”其内容是:“搞好农副业生产,改善职工生活。凡是有条件的单位应本着自立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充分利用闲散土地进行农副业生产。开展农副业生产所需要的资金,可从福利费中暂垫。”可见,城镇居民是可以搞副业的,而且得到鼓励和资助。


家庭养鸡属业余劳动,城镇妇女同样可以靠为外贸公司刺绣针织品等获得更丰厚的业余收入。还有很多类似于糊火柴盒子、鞋盒子、卖冰棍等农民找不来的活计。就算直接在大杂院养鸡,在城市里也并非少见。养鸡也还存在饲料、“鸡苗成活率”等成本问题,且规模极小:人均1只蛋鸡在农村也就达到了政策和条件允许的极限规模。因为鸡要吃饲料,还会叨啄庄稼嫩苗、籽穗,给农业带来损害。李谷一主演的湖南花鼓戏《打铜锣》,就试图在“鸡鸭与庄稼”的“公”“私”利益间寻找平衡点。1只蛋鸡,年产蛋40-60枚,可售价 2-3元,扣除“物质性成本”,收益不足1元。这人均几毛钱就成为了大多数农民购买“盐”和“火柴”这两种“活命资料”的基本来源。


直到今日,仍有相当多的人认为“农村生活成本低”。实际上当今农村生活成本已高于城市。农村的生活用品、蔬菜、成品粮、方便面、瓶装水、罐装液化气…都要从城市运来而增加运输成本,还需到城市就学、就医、诉讼而负担交通费用和房租。偏执于“农村生活成本低”,一定以降低农村生活质量为前提。比如,有人说农村办喜事招待用酒10元1瓶即可,而城市却需要100元1瓶;但这是以喝假酒、喝劣质酒、损害健康、降低生活质量为前提的。


还有人喜欢盯着农民的“灰色收入”,比如可以“拔”生产队几只萝卜。其实,这样的“灰色收入”在城市也普遍存在。用工厂废料做点小家具,把办公室稿纸拿回去给孩子当练习本…谁家还没两只老虎钳、螺丝刀是“拿”的?有宋丹丹“薅社会主义羊毛”,就有《大工匠》“偷共产主义铜料”。


第二章  1978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6.54元/人


一、“全国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1978年“全国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为1397.00亿元〈01〉 。依“所有权”划分为“乡村”和“国营”两部分。


二、乡村农林牧渔产值

“全国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扣除“国营农林牧渔产值”为“乡村农林牧渔产值”。

“国营农林牧渔”的份额到底有多少?查无详细数据。本文匡算为:占“全国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7%。

“全国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397.00亿元”减去7%的“国营农林牧渔产值”;

得:“乡村农林牧渔产值”为1299.21亿元(1397×93%=1299.21)。


7%是基于国营农场耕地、园地面积,国营林场面积等要素的匡算。


【注】国营农业占“全国农林牧渔业总产值”7%的匡算依据


国营农场:1978年,新疆建设兵团团场174个,农垦农场2093个;之外,还有地方国营农林牧渔场、企事业单位附属农林牧渔场上万家...


耕地面积约为625万公顷,占全国耕地面积的6.3%(1978年,全国耕地“统计面积”为9715万公顷);其中,农垦农场占有耕地480万公顷、园地23万公顷;新疆建设兵团占有耕地92万公顷。

  

全国省、地、县各级“地方国营农场”、企事业单位“附属农场”“五七干校”“五七农场”的耕地面积估算:按全国3000个县,每县100公顷,共 30万公顷。

  

在国营农场,单是耕地、园地面积即占全国耕地面积的6.3%,除此之外,还占有远大于耕地的林地、牧场。比如农垦系统占有土地总面积为3515万公顷,土地总量相当于一个中等省。其中耕地480万公顷,园地23万公顷,林地275万公顷,分别占土地面积的13.7%、0.6%、7.8%。

  

国营林场:归属林业部门的4507家国营林场,经营总面积9.3亿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7.5亿亩,森林面积6亿亩,森林蓄积量22亿立方米,分别约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的18%、23%和17%。

  

国营渔场:992个。 

… …

 

三、“乡村农林牧渔”毛收入

  

“毛收入”指的是产值扣除中间成本。

  

农业生产的“物质性成本”包括:种子 + 肥料 + 农药 + 柴油 + 电力 + 牲口饲料医疗 + 农机具维护 + 基本设施维护(仓库、机井、水渠、电路等)+ 外来协助人员的工资报酬…

  

农业生产的物质性成本随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程度的提高而提高。在完全自然农业(人+畜+雨)状态,农业生产的物质性成本大约为25%,如果片面追求产量,将提高到35%。考虑到1978年农业的现代化程度已过半,而且强调“以粮为纲”的高产企图,物质性成本应估算为50%以上。

根据国家物价局《“1978~1990年农业生产成本和效益变化”--国家物价局物价研究所》〈02〉的资料:“1978年粮食亩产为221.15公斤,‘物质性费用’为25.92元/亩。”当年粮食平均价格为0.2206元/公斤。〈03-1〉〈03-2〉

  

计算得:1978年粮食的“物质性成本率”为53%,超过了产值的一半。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所有国营农业总是亏损。

  

其它农产品的“物质性成本率”会不会较低呢?不会。因为“以粮为纲”的国家政策不支持其它农产品以较高利润冲击粮食生产。以仅次于粮食的第二大作物--棉花为例:1978年,棉花播种面积486.64万公顷,产量216.70万吨,棉花价格为2300元/吨,而“1978年棉花的‘物质性费用’为37.58元/亩〈02〉”。计算得:棉花的“物质性成本率”为55%,比粮食还高。

  

粮食占农业产值的60%以上,并且属于国家誓死捍卫的战略产品,因此我们可以把53%当作整个农业的“物质性成本率”。

  

当然,也有一些小品种作物,或因根瘤菌无需使用氮肥,或因耐旱性能好,会偏低于“53%”;但因份额小,偏离幅度也不大,对“53%”不构成影响。

  

在“全国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中,林业和渔业份额较小,分别为48亿元和22亿元,只有畜牧业超过了百亿元规模,达到了209亿元。在畜牧业中,尤以家庭养猪为主要。1978年,生猪存栏30128.5万头〈01〉,养殖密度达到农村户均2头以上。养猪规模超出社会消费水平是为了出口创汇。70年代晚期,因“口蹄疫”猪肉出口受阻,全国人民被动员大吃“爱国肉”。

  

毛主席号召“大力发展养猪事业”;但养猪的“物质性成本率”是超过100%的;即使不考虑劳动投入,也是完全亏损。1978年生猪(65.5公斤以上)收购价格为0.988元/公斤〈04〉(上海猪肉价格是生猪的2倍为1.96元/公斤),同年平均粮价为0.2206元/公斤;猪价:粮价=4.48<6.0--当“猪粮比”<6.0时养猪已无利润〈05〉。没有利润也就罢了,大不了农民白白投一些劳动积一些肥;但事情远不是那么简单:上面所说的0.2206元/公斤的粮价是以国家征购价格为主的平均价格(政府定价占92.2%,政府指导价占2.2%,市场调节价占5.6 %〈03-2〉),而市场价格是此2~3倍。比如,玉米的国家征购价为0.178元/公斤,而市场价格为0.44元/公斤。农民用6公斤玉米养了1公斤猪,国家只给了不到1元钱,而6公斤玉米到市场卖掉是2.64元。反过来如果把粮食让猪吃了,等到自己缺粮挨饿时,卖猪的钱还买不回一半的粮食。所以养猪带有强迫性,强迫最严重时连回族都得养。--干部语录:“《古兰经》说不能吃猪肉,但没说不能养猪!”。

  

“大力发展养猪事业”的本质是在完成粮食集体征购以后,再次变相征购农民已分配到手的粮食,然后变相出口粮食。

  

政府也给了一些补贴政策:可以用卖猪款按国家定价回购与猪同等重量的粗粮,再给几尺布票。程序是这样的:农民到商业局国营屠宰厂卖猪后,拿着卖猪凭证,到粮食局定点粮店交纳购粮款(粮价按国家定价),拿着交款收据,回生产队领取粮食。生产队再以此收据将粗粮折算为细粮顶来年的公粮、余粮任务;同时可获得和猪重量相关(一般为猪重的1/2)的化肥或柴油的购买指标。猪产生的厩肥按每立方米给养猪农民记5个劳动日工分。

  

不让农民回购6倍于猪重的粮食,仅让回购与猪等重的粮食,不像是在鼓励农民正常养猪,因为这相当于5倍于猪重的粮食又被国家征购了。

  

养猪在“理论上”也不降低农民的收入。因为猪吃掉的粮食是按国家定价计的产值,卖猪的钱基本在数字上可以弥补所消耗粮食的国家定价值。甚至还可以出超一些,就是尽量少喂粮食,多喂谷糠、野菜、秸秆之类。它不长个头不长肉就不长呗,咱拖着养,大不了养它2年,长100斤算100斤。所以70年代生猪出栏周期大约就是2年,65.5公斤就算二等。加之猪舍卫生条件极差、保暖条件为零,造成猪仔成活率低(淮河以北不足40%)、存栏病死率高;养猪在客观上给农民带来的是“越养越穷”的恶果。

  

在这里,我们清晰地把摸到,上海人吃的1.96元/公斤的猪肉,付的钱仅为农民粮食成本的3/4(6公斤玉米市场价2.64元);如果计算农民的劳动投入,那是只付了1/2的钱;如果再计算“成活率”“病死率”,那恐怕就是只付了1/3。--这就叫“剪刀差”!

  

可以放养的羊,情况会好一些。但以家庭养猪为重心的林、牧、渔业总体的“物质性成本率”比农业更高。考虑到林、牧、渔业只占“全国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20%,而且其中有些产品的交易相对自由(比如羊、水果);笔者也没有更为详细的资料和更为充沛的精力把其中每一小项都厘清得像养猪一样;退一步仍把“53%”作为整个“农林牧渔”的“物质性成本率”。

  

根据“乡村农林牧渔业产值”为1299.21亿元, “物质性成本率”为53%;

  

计算得:“乡村农林牧渔”毛收入为610.62亿元(1299.21×47%=610.62)

  

四、“乡村农林牧渔”纯收入

  

在“毛收入”610.62亿元里;

  

Ⅰ 扣除税金:占“全国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397亿元”的 4.4%的“农业税实际负担”〈06〉,

  

得:549.15亿元[610.62-(1397×4.4%)=549.15]


【注】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4.4%的农业税实际负担”完全在乡村实现,因为在“利改税”前国营农场不纳税。

  

Ⅱ 扣除“固定资产折旧”35亿元,得:“乡村农林牧渔”纯收入为514.15亿元。(549.15-35=514.15)。

  

【注】每年约35亿元固定资产折旧,是基于“农业集体组织内部积累1000多亿元”的概数〈07〉 ,按30年折旧周期匡算。

  

五、全国农民“可支配收入”总额

  

Ⅰ “农林牧渔”部分

  

“乡村农林牧渔”纯收入514.15亿元,是整个中国乡村社会以集体为单位计算的。按照“交够国家,留足集体,剩下归自己”的分配次序,在缴纳国家税金后,还要扣除分类为“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三项,分属为队、村、社三级的“提留”,然后才能进行农民个人的分配。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一九六0年十一月三日)》〈08〉,提留最高可达纯收入的35%。

  

根据《温铁军: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兴衰史(一)》提供的数据,“1978年集体实际提留为纯收入的16.7%”。〈09〉

  

温铁军的16.7%是基于“农民人均纯收入133.6元,农村人口为80047万人”的计算;故提留额为:133.6元×8.0047亿人×16.7%=179.66亿元。

  

“乡村农林牧渔”纯收入514.15亿元,扣除179.66亿元的“提留”,得:334.49亿元(514.15-179.66=334.49);也就是说,还剩有334.49亿元可以分配给全国农民,这就是全国农民“可支配收入”的“农林牧渔”部分。--“理论上”是农民可以支配了,但实际上很难做到。比如“号召”养猪就是把农民已经分配到手的“个人支配”粮食,再次剥夺为“国家支配”。

  

Ⅱ 工业和其它部分

  

在334.49亿元之外,还有没有其它收入?几乎没有,能做的事均已计入总产值。

  

【注】1957年以前的农业总产值中包括了厩肥和农民自给性手工业(如农民自制衣服、鞋、袜,自己从事粮食初步加工---磨面、碾米等)。1958年及以后的农业总产值,林业中增加了村及村以下竹木采伐产值;牧业中取消厩肥产值;副业中取消了农民自给性手工业产值,增加了村及村以下办的工业产值;渔业中增加了海洋捕捞水产品产值。〈10〉

  

羊、猪已计入总产值。未计入的还有鸡和兔子,主要是鸡。前面说过,养鸡存在着饲料、“鸡苗成活率”等成本问题,还存在叨啄庄稼嫩苗、籽穗的农业损害问题;人均1只蛋鸡在农村也就达到了政策和条件允许的极限。1只蛋鸡,年产蛋40-60枚,可售价 2-3元,扣除“物质性成本”,收益不足1元。

  

唯一值得计算的是:1978年,社队企业小有规模,当年全国社队企业产值493亿元,就业职工2827万人,支付职工工资86.6亿元〈11〉。

  

但这86.6亿元的工资,并没有全额支付给农村户口的工人,因为社队企业的职工并非全部来自农村。1977年已恢复高考,知青上山下乡已名存实亡,社队企业中有相当部分回城知青和待业青年,多是县、社干部介绍来的子女、亲戚;社队企业中的技术骨干(师傅)和业务骨干(采购员),也多是来自城镇的退休工人和“有门路”人员。因此, 86.6亿元工资,有60%支付给了农业户口的工人应是合理的估计。

  

计算得:农民可支配收入的工业部分为51.98亿元(86.6×60%=51.98)

  

Ⅲ 全国农民“可支配收入”总额

  

全国农民可支配收入的“农林牧渔”部分和工业部分相加;

  

得:全国农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386.47亿元(334.49 + 51.98=386.47)

  

六、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全国农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386.47亿元;除以全国农民总数即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978年农民到底是多少?

  

现在通常使用的“城镇居民”“城市化率”是较为宽泛的概念,而在1978年,这个概念却是非常“刚性”的:享受“供应粮”的人口为“市民”,反之为“农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食局的资料〈12〉 ,“1977年,供应粮人口为14270万人”再根据“5年平均增长率为1.5%”,得:1978的“供应粮”人口为14484万人。农民人口为83039万人。

  

计算得:1978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6.54元/人

  

(386.47÷8.3039=46.54)

  

“46.54元/人”的结果和 图01显示的“197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3.6元”相距3倍;

  

和农业部长杨立功的“1977年,全国农业人口人均分配65.5元”较为接近〈13〉;

  

和安徽省委书记万里的“(1977)淮北农民每人每年只分得30多元,大别山老根据地有些农民穿不上裤子,盖不上被子,实在叫人难过”;则分别反映了“平均”和“落后”的状态〈13〉;

 

“46.54元/人”?就这么多?就这么多。

  

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54元/人”的佐证

  

Ⅰ “46.54元/人”的结果符合农村生活体验。人均46.54元,相当于6口之家(1978年农村家庭平均人口),分配到手3000斤粗细搭配的粮食;连老带小,连男带女,只要不完全放开肚子大吃,在菜粮混合、多吃粗粮、少吃细粮、刷锅水喂猪的情况下2400斤可确保“人不挨饿猪不死”,剩600斤细粮能卖到180元钱。盐和火柴有“鸡屁股银行”,穿衣靠纺花织布,还有180元现金,这在70年代已经是天堂日子了。

  

【注】计算收入时的粮价是0.2206元/公斤,这里又出现了高达2~3倍的市价粮;数量多达600斤、占分得粮食的20%。这部分粮食会不会在前面低算了价格而少计了收入?不会。因为我们这里假设农民得到的是完全单一的粮食收入。实际上,农民的收入往往是由2000多斤粮食、几十斤籽棉、几筐萝卜…等多种成份构成,如果恰好是2400斤粮食,那就不会有1斤市价粮出售。就算全国农民家庭平均都卖200斤的市价粮也不影响结果;因为我们给出的“0.2206元/公斤”是“平均粮价”,其中包含了92.2%的政府定价,2.2%的政府指导价,5.6 %的市场调节价〈03-2〉。1978年,中国粮食总产量为30476.50万吨,每户农民都卖240斤市价粮才够5.6%


Ⅱ “46.54元/人”的结果符合城镇职工生活体验。

  

经常看到有人怀念 “社会主义优越性”:“一人上班,能养全家”。1978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总数为7451万人,年度工资总额为469亿元,平均工资为629.45元〈14〉--顶13.5个农民的收入, “养全家”不仅完全没问题,而且生活水平还要比农民高出一倍。

  

Ⅲ “46.54元/人”的结果和“劳动日值”吻合。


图02是广西百色地区一个生产队41户农民的年劳动量统计〈15〉,平均每户年劳动量为490.4个劳动日。这个统计具有广泛意义,足以代表全国农户的“年平均劳动量”。


图02:生产队劳动量调查


“46.54元/人”,6口之家为279.24元,全家劳动量为490.4个;“劳动日值”为279.24/490.4=0.60元。这个0.60元是“劳动日分配工值”,但“劳动日集体工值”(因含“提留”)一般要高出15%左右,即为0.70元。

  

这个结果和“文献资料”“口述历史”完全一致!

  

“(1978)各生产队的劳动日值加在一块,平均之后,可能是7毛钱,” 〈16〉

  

“(知青)到78年离开农村的时候,生产队的劳动日值已经提高到接近七毛了。” 〈17〉

  

这个结果和国家物价局核算的“1978年粮食生产的劳动日‘净产值’为0.91元”非常一致。〈02〉

  

“劳动日净产值”计算的是田间“直接劳动”,而生产队还包含有大量“间接劳动”(基本建设:修水库、挖河、大寨田、摊派);“间接劳动”势必增加生产队的“劳动日”总量,从而降低“劳动日”的平均价值。一般说来,1978年的“间接劳动”已经减少许多,只占到总劳动量的20~30%;而在1970年,“间接劳动”可以占到50%。

  

【注】1976年,湖南省桃源县畲田公社仅平调生产队的劳动工日,就占总用工的32.8%。县、区、社、大队四级共有58个单位和部门向生产队伸手,从25个方面借63项名目,平调生产队776987个劳动工日,占全社总用工的32.8%,按平均分配工值折款27.19万元,无偿摊派各种开支55.08万元,两笔共82.27万元,人均负担41.7元。〈18〉

  

还有比0.70元低的例证:

  

兰州军区司令员韩先楚说:“1977年,甘肃全省农村平均劳动日值为0.36元。” 〈13〉

  

文献资料显示:1976年,湖南省桃源县畲田公社平均劳动日值为0.35元。〈18〉

  

Ⅳ “46.54元/人”的结果符合农民个人财产“负增长”的历史事实。

  

1949以后,农民个人财产是“负增长”。除了家庭中有成员是干部、工人领工资的,几乎没有纯农民家庭可以盖新房,住的还是民国的房子。不仅盖不起新房,还要“偷梁换柱”。民国的房子是“四梁八柱”--木框架结构承重,立起架来再填充墙体,即所谓的“墙倒屋不塌”。3间房有4根大梁、4根二梁、8根支柱、21根檩条、11000片房瓦。哪家农民实在过不下去了,就“翻新”房子。实际上是为了改成“墙体承重”,拆下2根大梁、2根二梁、8根柱子、6根檩条和2000片房瓦。撤下来的木材越老越好,卖给机械厂做模型料,不变形、不开裂、不缩量;大约可以卖300~500元钱。这个需要找点借口,比如说房子漏雨了--在农村变卖家产是被人耻笑的。

  

第三章  197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440.30元/人

  

一、显性收入

  

相对于农村居民,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要容易计算得多。统计资料给出为343.4元/人,但这个数字仅反映了城镇居民的“显性收入”。

  

城镇居民的“显性收入”主要来源于职工工资和离休、退休人员的“离退费”。

  

1978年全民所有制职工7451万人;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2048万人,共计9499万人。全年职工工资总额为569亿元。〈14〉

图:03 职工劳保福利构成


图03所示,全民所有制单位支付的“离退费”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626%。以此计算(实际上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离退费比例要低)全国职工“离退费”为:20.63 亿元(569×3.626=20.63)

  

通常使用的、未严格按照“粮食供应关系”确定的1978年中国城镇居民为17476万人;

  

(全国职工工资总额569亿元 + 全国“离退费”20.63 亿元)÷ 1.7476亿人=337.40元/人

  

“337.40元/人”距离图01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元/人”仅差6.0元。可见,图01应用的城镇居民人口数是“17476万人”。因此,城镇居民“显性”可支配收入额为600.126亿元(1.7476×343.4=600.126)。

  

6.0元的差额应为:

  

a 包含在“劳保福利”内的其它一些可支配收入。如:死亡职工的子女抚养费;列支于工资表之后可随工资下发的取暖费、交通补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

  

b 城镇个体劳动者劳动所得、职工家属“挂靠”企业的家庭劳动所得。比如:卖冰棍挂靠服务公司、刺绣挂靠外贸公司、糊火柴盒挂靠火柴厂,运送煤球挂靠搬运公司…

  

二、隐性收入

  

在“显性收入”之外,城镇职工还获得有多种“隐性收入”,“劳保福利”是最为重要“隐性收入”来源。

  

劳保福利包括:退职退休离休费、职工死亡丧葬抚恤费、医疗卫生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农副业生产补助费、文娱体育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费、集体福利设施费、其它等9项。

  

图03划分为“离退费”“医疗费”“其它费用”3大项。


  

其中,“退职退休费”已计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属“显性收入 “。”其它费用“中有些属于显性收入,如职工死亡丧葬抚恤费;有些(如:取暖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交通补助费)可列支于工资表之后,随工资下发,也属”显性收入“;余下的”农副业生产补助费“”文娱体育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费“”集体福利设施费“等小项,对职工个人来说并非”必然“花费,它们虽”暗中“(隐性)起到了改善职工生活质量的作用,却是职工本人不可支配的;故不应计入。

  

但”医疗费“却是”必然“花费,属”隐性可支配收入“ 。

  

一个农民和一个职工同样患阑尾炎、同样疼痛难忍、同样必然要到医院就医,同样要向医院交钱购买医疗服务,按理说至此”需求(患病)-购买(交费)-使用(医治)“的过程已经结束。但是,职工把医院的收费单据拿回去,把这张还没巴掌大的纸片又”卖“给了单位,这就叫”收入“;这个”收入“到了职工手里他”爱下馆子爱听戏“,这就叫”可支配收入“。

  

图03所示,1978年,全民所有制单位支付的医疗费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608%,以此计算全国职工医疗费=全国职工工资总额569亿元×6.608%=37.60亿元。

  

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637.726亿元(”显性“600.126亿元 +”隐性“37.60亿元=637.726亿元)

  

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978年,根据”粮食供应关系“确定的城镇居民户口为:14484万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37.726亿元÷1.4484亿人=440.3元/人。


图04:票证—变相货币


以上各种票证均具有货币意义,”法定货币“必须和它们”相加“才能形成购买力,它们和法定货币相加时的”权重“可参考粮食”定价“与”市价“的比值。这些票证的获得均属于”隐性收入“,但因过于繁琐,难以细究,故无法计入。也就是说,城镇居民的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比”440.3元/人“更高的。

  

第四章  1978年 基于”可支配收入“的城乡收入比为9.5  基尼系数为0.61

  

一、基于”可支配收入“的城乡收入比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0.30元/人”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54元/人”= 9.46≈9.5

  

1978年,基于“可支配收入”的中国城乡收入比为9.5。接近于10;是2012年“3.10”的3倍多。

  

“9.5倍”?这个差别是不是夸张了?一点都不夸张。社会学、人类行为学的研究表明:越是面临“生命危机”越是能真实地反映人与人的差别。在电影《1942》中,“老东家”的女儿和长工的女人一起做了妓女。“老东家”的老婆、儿媳和长工的老母一起死在路上。地主和长工的收入差别是多大?根据华北地区的调查,地主和长工的平均收入差别就是10倍;考虑到“老东家”也许是“大地主”,收入差别可能会达到30倍。但他们平等经历了死亡危机。死亡虽威胁不到官员,但开封和新乡等城市也同样饿殍遍街。

  

有谁听说过1960年城镇居民“非正常死亡”?假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差别仅仅是3:1;那么,“非正常”100个人怎么也得有5个城镇居民吧?历史的事实是农村居民“非正常”了几千万,却没看到有统计学意义的城镇居民“非正常”。开封和新乡“安澜无恙”,只是出现了“浮肿”。

  

图01显示,1978年之后城乡收入比不断攀升,这是因使用了不同统计标准的结果,是1978年的“农村居民纯收入”中含有太多的、易于被夸大的成份所致。城乡收入比数值的上升,说明农民收入中易于被夸大成份所占的比例在缩小;更加接近于真实。2012年,农村居民纯收入为7917元,其中传统农业收入只占9%,还有91%为和城镇居民无差别的“货币工资”收入;而在1978年“货币工资”收入几乎是0%。农民收入中被夸大成份的比例越来越小,反映在数值上是城乡收入比中农民的收入相对降低了;其实,正好相反!

  

近年来,以机动车、电脑、手机为代表的工业品消费;特别是以“空调”、“美容”为代表的“纯消费”在农村迅速成长,就说明了农民收入不仅“绝度值”在提高,而且“相对比”也在提高。虽然还存在着“讨薪”和“跳楼”,但新一代农民工以与先辈不同的崭新面貌出现在城市,体现了中国农民社会经济地位的跃升。

  

二、基于“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

  

Ⅰ 基本数据

  

① 1978年,全国人口总数:97523万人;农村居民人口:83039万人;城镇居民人口:14484万人(本文-第二章-六)

  

② 1978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1024.20亿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额:386.47亿元;(本文-第二章-五)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额:637.726亿元;(本文-第三章-三)

  

③ 1978年,农村居民基尼系数:0.2124;城市基尼系数为:0.16。

  

国家统计局在2001年第一期《中国国情国力》的期刊上,发布过1978年至1999年间历年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基尼系数:1978年的农村居民基尼系数为0.2124,城市为0.16。〈20〉

图05:1978年基于“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计算图


Ⅱ 图05标注说明

  

①线段OF、线段OD、线段DF分别为全国、农村、城镇的“绝对均线”。

  

②弧线OF、弧线OD、弧线DF分别为全国、农村、城镇的“洛伦兹曲线”。

  

③设:

  

S1 =“线段OF”和“弧线OF”围成的弓形面积;

  

S2 =“线段OD”和“弧线OD”围成的弓形面积;

  

S3 =“线段DF”和“弧线DF”围成的弓形面积;

  

已知:

  

S2/S△ODE=0.2124(1978年农村基尼系数为0.2124);

  

S3/S△BDF=0.16(1978城镇基尼系数为0.16);

  

Ⅲ 计算

  

根据定义:基尼系数G1 = S1/S△OFG

  

S1 = S△ODF + S2 + S3= S△ODF + ( 0.2124×S△ODE) + ( 0.16×S△BDF)

  

代入各△顶点坐标值,计算得:

  

基尼系数G1= S1/S△OFG =0.575

  

Ⅳ 修正值

  

以上计算为“城乡二元体制”的“双分组计算法”。经多次比对,“双分组计算法”比常用的“多分组计算法”成果偏低5%左右;比如对官方的“1978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43.4,农村居民纯收入为133.6”的数据进行计算,得到的结果是0.3022,比流行的“1978年中国基尼系数为‘0.317’”,偏低4.67%。

  

以5%修正得:基尼系数G≈0.61(0.575÷95% = 0.60526)

  

1978年,基于“可支配收入”的中国基尼系数为0.61。高于“0.50”的“贫富悬殊”,超过了“0.60”的“不可接受的贫富分化”。

  

2010年,官方公布的中国基尼系数为0.481,有人期盼的“基尼系数超过0.40将引发社会动荡”的局面在中国却久久没有出现。这是为什么?“0.61”就是最好的解释: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国依然存在严重的“城乡差别”,在“城乡差别”之外又开辟了许多新的、激烈的、多元的贫富分化途径,但占据中国“贫富分化”主要体量的“城乡差别”在有效缓解,“贫富分化”总体在降低。

  

据说,超过0.6的基尼系数曾经出现在南非,那丝毫不奇怪,因为南非实行“种族隔离制度”;偶尔出现在中国,也没什么好奇怪的,因为中国实行“户籍隔离制度”。

  

第五章  1978年 基于“纯收入”的城乡收入比为17.67  基尼系数为0.704

  

一、“纯收入”计算

  

我们注意到,在图01中,使用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两个不同的概念,代表了两种不同的统计标准,能否统一标准进行研究?

  

1978年,国民总收入(GNI)为3645.22亿元,也就是说,全社会共收入了3645.22亿元的价值(财富、服务)。这些价值被分割为3个部分:国民总收入(GNI)= 国家纯收入(国家积累)+ 乡村社会纯收入 + 城市社会纯收入

  

Ⅰ 国家纯收入(国家积累):这里的“国家纯收入”并非指政府的税务和财政收入,因为政府税务和财政收入是用于支付的,支付给谁就是谁的“收入”。这里的“国家积累”是指“固定资产和库存(流资)增量”。1978年固定资产投资为668.72亿元,包括库存增额在内的积累率为36.6%。国家积累为:3645.22亿元(GNI)× 36.6% = 1334.15亿元。也就是说,国家在3645.22亿元(GNI)中提取了1334.15亿元作为固定资产投资和增加库存,这部分价值暂无任何个人分配;其余部分均进行了不同形式的分配,用于不同形式的消费。

  

Ⅱ 乡村社会纯收入

  

a 乡村社会纯收入总额= 386.47亿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额) + 179.66亿元(集体提留额)= 566.13亿元

  

b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6.13亿元÷8.30.39亿人= 68.18元/人

  

Ⅲ 城市社会纯收入

  

a 城市社会纯收入总额

  

根据:国民总收入(GNI)= 国家纯收入(国家积累)+ 乡村社会纯收入(农民)+ 城市社会纯收入;

  

得:城市社会纯收入总额 = 3645.22亿元-1334.15亿元-566.13亿元 = 1744.94亿元。

  

b 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 = 1744.94亿元÷1.4484亿人 = 1204.74元/人

  

二、“城镇居民纯收入”的说明

  

1978年,在全国城市的“公交”中,唯有上海盈利,其他城市均为亏本运行。亏本归亏本,但公交公司的运营1天也没有停止。问:亏损部分谁买单?答:“国家”。也就是说,城镇居民除了已领取“职工交通补助”外,还获得了国家通过补贴“公交公司”而转移过来的、人人有份的另一份“公交补贴”。这部分补贴不像“职工交通补助”可列支于职工工资单,而是个人根本就看不到,它们存在于财政局的“公共事业”预算中。对此预算,城镇居民显然不具有支配权力,但每坐一次公交就可无偿获得一次。

  

类似的项目遍布于城市的大街小巷:医院、学校、图书馆、公园、职工俱乐部、文化宫…它们在广义上囊括了所有的“公共事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也是如此。比如单位举办职工运动会,经费优先在“劳保福利”的“文娱体育宣传费”中支出,不足部分在管理费、甚至在生产成本中支出。谁来买单?全民所有制和大集体单位还是国家买单。

  

中国的“户籍制度”决定了中国森严壁垒的“城乡二元社会”。城市公共资源和乡村社会基本不发生关系。也就是说,中国的“公共事业”是专属于城镇居民的。对这个说法,会有人不以为然:“这些‘公共事业’农民也有份,只要农民进城坐公交就同样可以享用”。说的是一点都不错,但按这个逻辑,纽约的市政预算是不是也有中国农民的份呢?当然有,只要你“偷渡”到美国就也同样可以享用。1978年,对于中国农民来说,纽约和上海并没什么两样,能不被纽约抓“偷渡”就算是苍天保佑,能不被上海“抓盲流”就算是感恩戴德了。中国农民不仅买不起纽约的机票,就连上海的火车票也让人止步。就算偶尔摸进城市,打算“享用”一次“公共事业”也享用不起。因为国家对“公共事业”的补贴方式是维持“低价”;但“低价”是相对于“人均可支配收入440.30元”的城市居民制定的,而且城市人大多用“职工交通补助”办理“月票”;对于“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46.52元”,又无“交通补助”的农民,所谓的“低价”即为“天价”。

  

当然,农民也有自己的“集体事业”。集体提留的“公积金”,生产队购置手扶拖拉机,可以替农民出力流汗;提留的“公益金”,村里成立“宣传队”,农民过年就可听戏。

  

如果有人说:“1204.74元/人的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我们没看到、我们没收到!”;那不要紧,就像生产队为农民购置了手扶拖拉机,村里为农民安排了“样板戏”一样;国家已为你们补贴了公交公司,已为你们构建了图书馆,已为你们开辟了公园绿地…

  

“纯收入”虽不是完全的“个人收入”概念,却是以人群划分的收入概念,它反映了不同人群对社会价值的瓜分和对社会资源的消费。


三、基于“纯收入”的“城乡收入比”

  

1978年,基于“纯收入”的“城乡收入比” = 1204.74÷68.18 = 17.67

  

四 基于“纯收入”的 “基尼系数”

  

Ⅰ基本数据

  

1978年;

  

全国居民纯收入总额2311.07亿元 = 农村居民纯收入总额566.13亿元 + 城镇居民纯收入总额1744.94亿元;

  

其它数据同“图05”。

  

Ⅱ 计算

  

将新数据代入“图05‘基尼系数’计算图”

  

计算得:基尼系数G=0.704

  

1978年,基于“纯收入”的中国基尼系数为0.704

  

“0.704”是依据“1978年城市基尼系数为0.16”的计算,实际情况比这个数值还要大一些,因为大城市和小县城之间在 “公共事业”上的差别要比“人均工资”差别大很多。

  

“0.704”可评价为“极其恶性的两极分化,在等级森严的制度下(如农奴制)或可出现”。

  

“0.704”诠释了1978年改革为什么要从农村开始。

  

“0.704”也揭示了知青为了病退回城,服用麻黄素、升压灵来制造高血压,喝10%高效麻醉药制造“心力衰竭”,喝农药制造“胃痉挛”,喝墨水制造“胃穿孔”的“行为动力学”原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允许农民自由谋生,随着农民工的合法化,随着近年来农民工业化、城镇化的步法;不仅农民的货币工资收入在快速提高,而且城市公共资源也越来越被农民共享。“城乡二元社会”的壁垒正在被打破,正在向“最基本的”公平社会迈进。

  

结语  毛泽东时代的阶级分布及其特点

  

毛泽东时代留给大多数人印象是:贫穷和平均。就连自由主义者在评价那个时代时,也经常把“平均主义”作为弊端来批评。但“平均”是站在同一个阶级内的视野来观察的。比如在“职工阶级”内部观察,确实是非常平均,“城市基尼系数0.16”,评价为“绝对平均”。在“农民阶级”内部观察,“农村基尼系数0.2124”,评价为“比较平均”。但是,一旦站到全社会视野,贫富差别就显得非常巨大:基于可支配收入的城乡收入比为9.5,基尼系数为0.61;基于纯收入的城乡收入比为17.67,基尼系数为0.704。

  

毛泽东时代社会可划分为三个阶级:农民、城镇职工、高干。

  

毛泽东时代的阶级分布特点可总结为:“阶级内相当平均,阶级外兀然陡立”--“平等地狱”和“平等天堂”比肩共存。


原题为 / 孟凡贵:论毛泽东时代的“两极分化”—— “茅于轼猜想”的破解

摘自 / 作者博客

文章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号对文章观点保持中立,文章真实性无法考证,内容仅供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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