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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应予合理补偿(20201229)

戴卫祥、张敬明 瑞畅律师 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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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应予合理补偿(2020122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3015号湖南省湘潭市广湘中电电工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行政裁定书整理,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点提示

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行政机关不宜径行认定为违法建筑,且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予以合理补偿。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征收中,应当综合考量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不宜径行以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申130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湘潭市广湘中电电工专用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刘红秀。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艳希。再审申请人湖南省湘潭市广湘中电电工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湘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雨湖区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终2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广湘公司以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的情况下,应当判决政府履行相应的义务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三项,提审改判雨湖区政府向广湘公司履行给付拆迁补偿款的法定职责。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征收中,应当综合考量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不宜径行以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本案中,广湘公司未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国土、建设规划部门的审批,更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不能认定涉案厂房已转化为合法建筑。但是,涉案厂房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取得了土地所有人村委会同意,也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广湘公司基于对政府相关部门的信赖对涉案厂房的建设使用所作的相应投入,依法应予合理补偿。湘潭市雨湖区长株潭城际铁路建设指挥部的通知未充分考虑涉案建筑物在当地特定时期和政策背景下的特殊性,对广湘公司在其信赖利益范围内的相应投入、产生的损失未予综合考量和合理保护,明显不当。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广湘公司的诉讼请求错误,二审判决基于上述公平合理补偿原则,撤销一审判决、撤销雨湖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对湘潭市广湘中电电工专用设备有限公司未经登记建筑等相关补偿事项的通知》,责令雨湖区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广湘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综上,广湘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湖南省湘潭市广湘中电电工专用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志华审判员    宋楚潇审判员    刘艾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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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卫祥律师

戴卫祥律师,高级律师,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解决方案,尤其对法律风险防控、房屋建设工程和司法鉴定有丰富的实践。现被聘为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19年8月被入选大连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名单,2021年担任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

张敬明律师

张敬明,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侵权损害部主任。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业务法律实务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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