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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怀化国际陆港经济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的批复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怀化国际陆港经济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的批复

湘政函〔2024〕19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批准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怀政〔2023〕7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央编办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怀化国际陆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请按照本批复意见对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组织实施。

  二、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管委会是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行政主体,依法集中统一行使《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清单》(见附件)所列56项行政许可权及关联事项职权,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整合组建专门的行政审批服务机构,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根据工作需要,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管委会可进一步承接省、市依法赋予(委托)的其他行政许可职权。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管委会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对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管委会依法开展的行政许可等活动,各级各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三、你市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文件规定和本批复精神,梳理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管委会的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明确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管委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具体事项和职责范围。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者废止情况,及时调整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四、你市要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助推“五好”园区建设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2号)精神,为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管委会配置好“一网通办”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企业开办等审批服务、监管系统和业务专网的端口、权限,确保相关审批服务系统连通到位、端口开放到位、账号配置到位、业务数据共享到位,助推“一网通办”“一件事一次办”“高效办成一件事”,深入实施建设项目极简审批“四即”改革(洽谈即服务、签约即供地、开工即配套、竣工即办证),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五、对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许可权事项,你市要厘清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管委会与原有关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完善审管衔接机制,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要注重实施精准监管、协调监管、分类监管、动态监管和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对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执行。

  六、你市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中的问题。各级机构编制、司法行政、数据(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确保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

  七、改革涉及机构、编制方面的事宜,由编制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附件: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清单

  (56项)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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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编辑:杨帆

校对:陈莹
审核:肖夜明 陈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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