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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说理丨不能忽视的罪名:非法采矿罪

襄阳市律师协会 襄阳市律师协会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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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主题 :不能忽视的罪名:非法采矿罪
 上线律师 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张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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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这个罪名听起来有些高大上,是家里有矿的朋友们才可能涉及的。但在生活中,尤其是农村、山区,很可能涉及到,例如:农村常见挖地基、河道采砂,均能涉及该罪名。


非法采矿,很明显是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采矿,才能构成此罪。那么这个罪名要怎么理解呢?先看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说明了要构成非法采矿罪,得有两个必要的要件: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2、采的是矿;在这里引申出一个要件:未取得相应手续。


在这里,矿产资源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其中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附录中有178种矿产资源,几乎囊库了元素周期表中100多种元素,甚至包括了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等。
为了简化,只需要记住:天然形成的,除了咱们正常呼吸的空气以外,你们在采集的过程中都得留心,是不是矿产。

挖地基的行为


那么,挖地基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抛开繁琐的法律规定,咱们简单的说,在取得建设施工手续的前提下,从地下挖出来的普通岩石、泥沙、黏土(非特定矿种),用于自己建房之用,这是不够罪的。否则即构罪。


在这里,咱们举一个法院生效判决作为例子:2019)湘1321刑初395号刑事判决书,案情:双峰县村民禹某2(另案处理)准备在硖石组与台树组交界的山林处建房整理地基,约在2017年9月份请刘某1帮忙用挖机将该山林处少量山砂挖出。后因当时禹某2未与该处山林使用权人张晓阳协商好,采挖施工被张晓阳阻拦。2018年11月份,禹某2与张晓阳协商好山林兑换事宜后,于2019年1月初通过禹某1介绍,联系被告人周某。两人协商由周某免费整理房屋地基,整理过程中所挖出的山砂归周某处置,所得收益也归周某所有。从2019年1月中旬开始,周某喊挖机在禹某2所划定的山林处采挖山砂整理地基,到3月初房屋地基整理完成,期间周某将挖出的部分山砂转运出去卖掉。


法院认为:“禹某2准备新建房屋的土地未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与禹某2协商由周某挖房屋地基,地基上所采砂石归周某所有,由周某处理,周某不是受禹某2雇佣提供劳务人员,周某在禹某2准备新建房屋的土地上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一、被告人周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没收被告人周某已采出堆放在荷叶镇硖石村的砂石,上缴国库。


由此可见,挖地基的行为,如果要避免涉嫌非法采矿罪,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具备在该地的施工手续(用地许可、施工许可);2、开挖的土石系用于自建房屋,不能转卖。否则,您想合法开挖,就得办理采矿许可证。


河道采砂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这是一个法律拟制性规定,在河道采砂必须取得采砂许可证,否则属非法采矿。


构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一)无许可证的;(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以上说明,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得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构成该罪。


数额是据实认定的。比如采河沙,采的是泥沙,将泥土冲洗掉,以砂的方量计算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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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市律师协会、襄阳广播电视台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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