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法说理丨从未成年保护角度谈监护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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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 :从未成年保护角度谈监护人责任
上线律师 :湖北立丰(襄阳)律师事务所 彭钊律师、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 包晨律师
从未成年保护角度谈监护人责任
一、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的自然人。其分界线以该自然人的周岁生日当天24时为准,18周岁生日当天属于未满18周岁,生日后一天为年满18周岁。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两种,分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含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未成年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未成年人分为8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认定为无效。
年满8周岁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认定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实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监护人制度
指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享有监护权利,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
2.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设立的法律意义
监护制度的设立完全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未成年人自出生到年满18周岁,会面对各种生活上的问题,未成年人智力、身体、生理需要时间发育,在人类早期社会就已经有未成年人的监护抚育的雏形。对于未成年人本身来说,他们是一个家庭、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也是整个人类社会的未来和希望。因此为了确保未成年可以健康的成长,经过人类社会的不停进步,逐步确立了目前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因未成年人的智力、心理、身体发育水平随着时间增长,在未成年人年幼时是无法辨别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就需要其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照看,也因未成年人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其民事法律行为也由其监护人承受。
这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予以弥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进行或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难以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通过监护制度,由监护人代为或协助其进行民事活动,可以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和人身等合法利益予以保护和照顾,避免其受到他人的侵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和管束,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从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避免出现交易被撤销的情况。
3.监护人的类型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按照顺序担任,需要说明的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要经过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责任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他人,但委托监护并不导致监护责任的终止。
上述分别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4.监护人的法定责任
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其中既包含了身体成长的抚养,也包括心理、精神上的照顾和教育,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情感需要。同时,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的财产、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三、特殊类型
2.委托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如果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父母承担侵权责任,受委托人有过错的,承担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委托监护并不导致监护责任的终止。
四、未成年刑事案件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除了教唆之外,未成年的监护人对未成年的承担的责任只要表现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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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市律师协会、襄阳广播电视台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