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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说理丨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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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 :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
上线律师 :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江帮蕾律师
问: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和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首先是政策法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作出修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法》的修改,是我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法定强制属性。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用于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一项基础性保障制度,意外伤害保险是在工伤保险的基础上的补充保障。
其次是现实需要。建设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后,农民工一旦发生事故,其工伤保险权益可以依法得到保障,为职工解除后顾之忧。同时,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可大大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风险,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所以,推进各行业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事关党的政策落实,事关社保制度的完善,事关农民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事关社会的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一项民心工程、爱心工程、德政工程,意义十分重大。
问:哪些建设项目可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答: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 号)、《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 号)要求,将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等行业建设项目中的从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问:我市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21]3 号)第二十三条文件精神,按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为:项目总造价(含税,下同)低于 10 亿元的部分,缴费基准费率为 1.2‰;项目总造价 10 亿元(含)至 50 亿元的部分,费率为 1‰;项目总造价 50 亿元(含)以上部分,费率为 0.8‰。
问: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应准备哪些材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建筑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项目方式办理社保登记, 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优先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办理社保登记应提供如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工程合同书》或《工程中标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已经开工的提供开工通知书、建设项目已经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
问: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动态实名制,为其建立唯一的工伤参保身份标志。为方便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时上报人员名单及增减变动,我们设计了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保登记专用模块,提供给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动态申报人员增减情况。
如果建设项目未能及时申报务工人员名单,其后发生工伤事故的,将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问:市本级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在哪里申报办理?
答:市本级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行“一站式”办理。申报地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人社局综合窗口(各市县在当地人社局工伤科窗口)。完成建设项目社保登记后,基金核定窗口打印《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核定通知单》,加盖公章后,交建设项目经办人员到税务征缴窗口缴费。电话:0710-3551598。
问:若某个建设项目因临时用工,未能及时申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
答:因情况紧急临时增加的务工人员在 48 小时内发生工伤事故,但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的,由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填报《襄阳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紧急临时用工参保申报表》。紧急临时用工是指施工企业因工程进度滞后、不能按时交付工程、需要加快工程进度而紧急临时增加的用工人员。必需 24 小时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务工人员信息并填报参保申报表,同时出具建筑施工合同中甲方及当地行政审批部门签字盖章确认的加快工程进度的审批文件。经同级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后,可按参保人员处理。
问: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承保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承保期限(即保险开始时间和保险终止时间)原则上以建筑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为准。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时已经开工的,保险开始时间设定为该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次日;晚于施工合同开工时间开工的,可依据企业提供的《开工报告书》中的开工时间为准,保险终止时间可根据《中标合同书》中的工期向后顺延。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因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拖延的,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竣工期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变更竣工时间时,应持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提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
问: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哪些情形之下应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应在什么时间内申报?
答:首先,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到事故伤害的建筑业务工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并在 24 小时内向报告(市本级咨询电话:0710-3796275);其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问: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有哪些?因工致残职工应享受那些待遇?
答: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及工伤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下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问: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伤发生什么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答: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包含以下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
(二)工伤伤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 30%。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五级伤残为 18 个月,六级伤残为 16 个月,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九级伤残为 9 个月,十级伤残为7 个月。
(四)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 22 个月,六级伤残为 18 个月,七级伤残为 12 个月,八级伤残为 10 个月,九级伤残为 8 个月,十级伤残为 6 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 34 个月,六级伤残为 28 个月,七级伤残为 20 个月,八级伤残为 16 个月,九级伤残为 12 个月,十级伤残为 8 个月。
(五)工亡待遇:一次性工亡补肋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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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市律师协会、襄阳广播电视台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