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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说理丨聊聊那些奇葩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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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 :聊聊那些奇葩的合同条款
上线律师 :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 姚源远律师
(一)运动员行业
1、巴黎圣日耳曼当初为了续约姆巴佩,在合同条款中赋予了他掌控球队的权力,包括在主帅任免和队友去留上的话语权。
2、苏亚雷斯世界杯上的咬人事件后,巴萨在他的合同中加入了一项条款,若苏亚雷斯再在比赛中咬人,就要被俱乐部解雇。
(二)演员行业
1、一些演艺合同中,约定身高165以上女演员应保持体重在95斤以内;身高180以上男演员应保持体重在120~140斤;
2、还有一些演艺合同中,约定演员不能在合约期内谈恋爱;演员在发微博时要谨言慎行,先由艺人公司进行审查(错别字,语句不通顺;内容违反公序良俗);演员在综艺节目中要保持积极健康的精神面貌,做游戏时不能对节目嘉宾、主持人发脾气,时刻注意自己的表情管理。
(三)一般职业
1、一些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内员工有义务以饱满的态度去对待工作,合同期内离职属于违约,需赔付给公司1个月基本薪酬以上的赔偿金。
2、甚至有一些劳动合同约定,临时申请导致相关业务损失者,公司有权要求额外赔付因个人原因临时辞职导致的业务损失。
二、奇葩的霸王条款赏析
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1、比如培训机构,健身房的服务合同约定:课程开始后,概不退款;又或者,约定学员在场地内发生人身损害的,概不负责。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酒店、商场等公共服务场所发布“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等格式条款“免责声明”。
【问题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车主将车辆停放于收费停车场,给付停车费,双方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运营方对车辆存在保管义务,含车辆本身及车内物品。停车场免除自身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所应承担一切责任的“免责声明”应为无效条款。
此外,当下部分商场、酒店提供的免费停车场,亦是以营利为目的。商场、酒店对消费者停车存在管护义务,构成消费合同的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也应承担保证消费者财产安全的责任。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物业公司规定:装修运材料不走货梯,罚款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物业作为经营主体,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没有权力对业主采取罚款措施。
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1、一些经营者声明: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买一赠一,对赠品不三包。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2、一些装修合同中注明:“此金额(工程预算)不含任何税费,乙方只提供收款收据不提供发票, 甲方如需要提供发票,应向乙方补交税费”。
发票是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应得的凭据,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据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装修公司本应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发票,但其却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在合同中公然规避纳税的法定义务甚至将纳税义务转嫁给消费者承担,涉嫌违法的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1、关于购房者逾期付款:买受人如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不超过30日的购房者按日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取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2、有关开发商逾期交房:如出卖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交付房屋,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三个月的宽展期,同意出卖人在宽展期内具备交付条件并交付房屋而不视为逾期交付。买受人逾期收房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日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收房超过书面通知交房时间六十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1、“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商家单方约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应明确定性为排除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中经营者未经协商直接约定管辖法院的做法涉嫌侵犯消费者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建议: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选择向____________(此处填写一项: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
三、奇葩条款的出现原因
其一,是信息不对称。经营者拥有比消费者更多的信息(包括专业知识),房地产商总是比购房者更清楚房屋的质量,保险合同中多有消费者难以理解的生涩词汇;经营者又总是试图夸大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如不实的价格折扣;同时,隐瞒对消费者不利的信息,如旅游景点和酒店的服务水准。因此,经营者就利用信息不对称,炮制了一系列“霸王条款”。纵观存在的“霸王条款”,属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产生的不在少数。
其二,是不确定性。在商品、尤其是服务提供的过程中,总会发生由不确定性引起的意外情形,由此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经营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许多格式合同都没有很好解决这个问题,每每遇到这一情形,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证。当然,要考虑双方合理承担,但更要充分注意到消费者处于弱势的事实。也就是说,由不确定性产生的不良后果,经营者理所当然地要多承担责任。
四、遭遇奇葩条款,该怎么办?
第一,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指出"霸王条款"的不合理之处,相互沟通,争取双方达成合意。
第二,若经营者拒不承认"霸王条款",或者明确拒绝取消"霸王条款",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消协出面调解。
第三,因"霸王条款"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依法对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或者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讨回公道,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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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市律师协会、襄阳广播电视台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