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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职业健康管理标准

制造部 水泥资料
2024-12-16
1.1建立、健全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8)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9)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0)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1)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1.2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1.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4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应急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存档。对检查结果异常的,应及时就医,并定期复查。不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应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
1.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1.6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1.7指定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8生产作业环境应符合GBZ2.1/2.2、GB18871与GB/T16911的相关要求。
1.9改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的整改建议,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1.10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11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1.12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GBZ158的规定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符合GBZ/T203的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1.13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14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
1.15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及时更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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