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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设备设施管理标准(二)

制造部 水泥资料
2024-12-16
1.27变配电室、中控室、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灭火装置、防火墙、防止小动物进入措施等,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GB50116的要求。
1.28变配电系统:
(1)各高、低压供电系统图齐全,敷设图注明变配电站位置、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走向、坐标、编号及型号、规格、长度、杆型和敷设方式等;
(2)应有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室、发电机室平面布置图;
(3)应有主要电气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的绝缘强度、继电保护、接地电阻、安全工具的试验报告和测试数据;
(4)地势不应低洼,现场无漏雨、无积水;
(5)总降、电气室等重要部位,其出入口应不少于两个;变配电间门向外开,高压间门应向低压间开,相邻配电间门应双向开;门应为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材料制作的实体门;
(6)门、窗、自然通风的孔洞应采用金属网或建筑材料封闭,金属网孔应小于10mm×10mm;
(7)变压器安装应符合电气安装规程;油浸变压器室应按规定设置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或排油设施;
(8)加设遮栏、护板、箱闸,安全距离符合规定;遮拦高度不低于1.7m,固定式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所有屏护遮拦装置应安装牢固,PE线连接可靠;
(9)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应隔离,电缆通道用防火材料封堵;
(10)保存完整规定存档期限内的工作票、操作票。
1.29固定式电气线路:
(1)系统布线的选择、敷设应避免环境因素及各种机械应力等外部作用而带来的损害,符合电气线路安装规程;
(2)电气线路各种安全距离应符合GB50054、GB50060等相关规定;
(3)断路器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等装置;
(4)线路穿墙、楼板或地埋敷设时,都应穿管或采取其他保护;穿金属管时管口应装绝缘护套;室外埋设,上面应有保护层;电缆沟应有防火、排水设施;
(5)地下线路应有清晰坐标或标志以及施工图。
1.30动力照明箱(柜、板):
(1)电气柜(箱、板)安装应符合规程,满足符合规程的安全净距离和通道,在装设手持电器插座的供电回路上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2)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差的生产车间、锅炉房等场所,应采用密闭式箱、柜;
(3)氨水罐区、柴油罐区等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4)符合电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各类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内外无积尘、积水、油污、飞线和杂物;
(5)各种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或裸露带电体现象。
1.31手持电动工具:
(1)手持电动工具根据使用的环境不同选择相应的绝缘等级;
(2)手持电动工具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检测,且记录完整有效;
(3)手持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板及手柄应完好,无破损,无变形,不松动;
(4)电源线长度限制在6m以内,中间不允许有接头和破损;
(5)不得跨越通道使用。
1.32临时用电管理:
(1)有完备的临时用电审批制度和手续,其中应明确架设地点、架设方式、用电容量、电缆规格、用电负责人、审批部门意见、准用日期等内容;
(2)临时电气线路审批期限:一般场所使用不超过15天;建筑、安装工程按计划施工周期确定;
(3)不得在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场所架设临时电气线路;
(4)临时低压线路架设时应符合电气线路安装规程;当预期超过三个月的临时低压电气线路,应按固定线路方式进行设置;
(5)必须装有总开关控制和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每一个分路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断路器或熔断器。
1.3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34压力管道及压力容器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气泵、储气罐等)要求:
(1)应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注册证件、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年检报告等;
(2)本体、接口、焊接接头等部位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腐蚀等缺陷;
(3)相邻管件或构件无异常振动、响声或相互磨擦等现象;
(4)压力表指示灵敏,刻度清晰;安全阀每年检验一次,记录齐全,且铅封完整,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5)生产现场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压缩空气、循环水、润滑油等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必要时还应安装安全阀和逆止阀等安全装置,储气罐应安装安全阀;
(6)应有全厂管网平面布置图,标记完整,位置准确,管网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资料齐全;
(7)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GB7231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8)埋地管道敷层完整无破损,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无严重腐蚀、无泄漏,设置限高警示。
1.35起重机械设备(吊机、吊车、吊具等):
(1)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
a)吊车之间防碰撞装置;
b)大、小行车端头缓冲和防冲撞装置;
c)过载保护装置;
d)主、副卷扬限位、报警装置;
e)登吊车信号装置及门联锁装置;
f)露天作业的防风装置;
g)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
h)导绳器、防脱钩等装置;
(2)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不应超负荷作业;
(3)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不应随意越过主体设备;
(4)与机动车辆通道相交的轨道区域,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5)起重机械应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合格的检验报告,要长期完整保存;
(6)应有吊索具管理制度,车间有吊索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集中存放地点,存放点有选用规格与对应载荷的标牌,有专人管理和保养;
(7)吊具应在其安全系数允许范围内使用;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应符合GB/T5972的有关规定;普通麻绳和白棕绳只能用于轻质物件捆绑和吊运,有断股、割伤、磨损严重的应报废;
(8)钢丝绳编接长度应大于15倍绳直径,且不小于300mm,卡接绳卡的间距应不小于6倍绳直径,压板应在主绳侧;
(9)链条有裂纹、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下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时应报废;
(10)报废吊索具不得在现场存放或使用。
1.36电焊机应满足:
(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电焊机连接处的裸露接线板,应采取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板隔离;
(2)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连接良好,并定期检查;
(3)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
(4)每半年应对电焊机绝缘电阻检测一次,且记录完整,绝缘电阻符合要求;
(5)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m,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6)电焊机二次线必须连接紧固,无松动,接头不超过3个,长度不超过30m;
(7)电焊钳夹紧力好,绝缘良好,手柄隔热层完整,电焊钳与导线连接可靠;
(8)严禁使用厂房金属结构、管道、轨道等作为焊接二次回路使用;
(9)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或焊接与地面密切连接的焊件时,应特别注意避免电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地;
(10)电焊机应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无剧烈震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在室外或特殊环境下使用,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其正常使用;使用场所应清洁,无严重粉尘。
1.37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
(2)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选用耐酸碱的照明器材;
(3)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水型照明器材;
(4)含有大量粉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
(5)在潮湿场所和能导电的设备或容器内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6)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变配电室、发电机室、车间控制室、中控室、消防水泵房等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38余热发电设备:
(1)锅炉“三证”(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证)齐全;
(2)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齐全可靠,在检验周期内使用,排污装置无泄漏;
(3)酸碱罐、计量箱、中间水箱、除盐水箱、中和水池、衬胶隔膜阀、衬胶管道完好;
(4)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等安全防护保持完好;
(5)汽轮机油站应有事故放油池,油箱事故放油阀门保持完好,并距离油箱有一定安全距离;
(6)进行水处理、化学分析接触药品时,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防酸碱手套等。
★1.39脱硝装置应满足:
(1)脱硝系统应符合GB51045的有关规定;还原剂储存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还原剂储罐区域应设置围堰和泄露回收设施;围堰的有效容积应大于最大单罐的有效容积;
(3)建筑物、罐体、输送管道均应良好接地,卸氨水时应采用导静电耐酸软管和单独安装接地装置;
(4)电气仪表、照明器材应选用防腐、防爆型;
(5)脱硝工程采用封闭式厂房时,应设置排气烟囱或天窗,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6)储罐周围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7)在还原剂罐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
(8)应编制脱硝系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计划演练;
(9)还原剂储存区域应配置氨气泄漏检测器及声光报警装置、淋浴器、洗眼器、风向标识、防护服、正压式吸吸器、防护面具、耐酸碱手套、应急药品等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
★1.40协同处置:
(1)对于原料中有毒物质的挥发、自燃、原料的物理及化学反应,应采取合适的通风、增湿等措施;
(2)预处理易燃性固体废物的破碎仓和混合搅拌仓应配备防火防爆装置;
(3)易燃、可燃材料存放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
(4)供应商应提供供应材料的相关信息,包括成分组成、含量、性质、出厂说明等;
(5)对替代物可能潜在的职业健康及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及应急预案;
(6)规范储存替代物,为接触替代物的员工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1.41化验室应满足:
(1)化学试剂购买与使用应符合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要求;
(2)化学药品应设与实物相符的安全标签;
(3)化学试剂的储存必须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规定;
(4)剧毒化学试剂必须在专用仓库(或者保险柜)内单独存放,剧毒化学试剂和易制毒品实行“两双”制度;
(5)定期对化学分析废液进行处理,处理方法应符合《水泥化学分析废液的处理方法》(GB/T29422)的规定,或者分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处理;
(6)化验室应配置灭火器、洗眼器(或紧急喷淋装置)、急救箱等安全应急物品,并便于相关人员使用;
(7)通风橱等安全设施应有效运行;
(8)化验室应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并对员工进行培训;
(9)为操作人员配备防护眼镜、防酸碱、耐高温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
(10)化验室操作间内严禁存放食物和饮用水。
1.42仓库应满足:
(1)仓库的平面布置、防火间距、电气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的要求;
(2)防雷接地装置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
(3)柴油库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若自然通风不足时应设有防爆型机械通风;油罐应设有液位计;油罐应有导静电接地措施;卸油时应采用导静电耐油软管和单独安装接地装置;通气管口管径和高度应符合要求,通气管口应安装阻火器,电气设施、线路、开关均应按防爆要求安装;
(4)仓库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可燃物品;
(5)仓库内消防通道畅通,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并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有效;
(6)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1.43食堂应满足:
(1)炊具安全防护到位;
(2)油、气、电、煤等使用安全可靠;
(3)消防器材配备、安全通道符合规定,厨房配备不少于2块灭火毯;
(4)食堂员工健康证齐全有效。
1.44建立新设备设施验收和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
1.45设备管理应满足:
(1)按规定对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2)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3)设备设施的报废,应办理报废审批手续,报废设备拆除前应在现场设置明显的报废设备标志;
(4)拆除、报废前应制定方案,涉及许可作业,应按规定制定拆除、报废方案;应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按规定组织落实;拆除、报废的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
1.46建立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等)的管理制度。
1.47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安全设备设施以及检测与监测设备,建立台账;按规定使用、维护,定期检验,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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