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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安全规程(AQ7014-2018)——设备安全(一)
水泥资料
2024-12-16
7 设备安全
7.1 分类设备安全
7.1.1
原料制备
7.1.1.1 石灰石的开采与转运场所,应
设置警示标志
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
7.1.1.2 破碎机和板喂机应
做好
壳体密封
。
7.1.1.3 进入选粉机或立磨等密闭设备内部作业前,应履行审批手续(断电)、通风、检测,应配备监护人员,应确保
进口热风阀门处于关闭锁死状态
。
7.1.1.4 进入袋收尘器内部工作前应履行审批手续,强制性清灰时,检查确认壳体及灰斗内无积灰且
出口温度不高于 40 ℃
,并办理有限空间进入许可证后,方能进入。
7.1.1.5 在磨机上方应
安装用来接近人孔门的平台
。
7.1.1.6 磨体(球磨机)两侧护栏应牢固、齐全,应能阻止任何人从运转的磨机下方穿越或靠近磨体。各设备机械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符合标准要求,齐全可靠。
磨机本体
周围防护栏、警示牌齐全
。
7.1.2 煤粉制备
7.1.2.1 原煤输送系统,应
设除铁器
,扬尘点应有通风除尘设施。
7.1.2.2 煤粉制备系统的安全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粗粉分离器、旋风分离器、除尘器、煤粉仓、磨尾、煤粉系统的管道等处应装设防爆阀
,泄爆阀泄爆口
不应
朝向巡检通道和建筑物
。
7.1.2.3 煤磨进出口应
设温度监测装置
,在煤粉仓、除尘器上也应
设温度和一氧化碳超限监测及报警装置
,并配备气体自动灭火装置
。
7.1.2.4 在除尘器
进口应设有快速截断阀
。
7.1.2.5 煤粉车间内不应使用明火,煤粉仓、除尘器等设备附近应
设置齐全有效的灭火装置
。
7.1.2.6 煤磨车间的防火等级应符合 GB 50295 的要求。
7.1.2.7 防爆阀爆破后,应立即停车,并清除火源,查明原因;待防爆阀修复后,方能重新启动设备。
7.1.2.8 在煤粉制备系统中的煤粉仓等重点部位应
安装温度监控器
。
7.1.2.9 在敷设煤粉系统管道时,除与燃烧器连接处外,
不应水平敷设
。
7.1.2.10 煤粉制备系统的设备应有保护装置,并应保持完好有效。
7.1.2.11 煤粉制备系统的场所,
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
7.1.2.12 煤磨本体系统应安装
防静电接地装置
,并定期检查、检测。煤粉输送管道法兰之间应有
防静电跨接装置
。
7.1.2.13 要严格控制出磨热风温度。操作中应控制
入磨风温不超过 280 ℃,出口气体温度保持在 65℃~75 ℃,不得超过 80 ℃
。运行中应严密监视
灰斗温度不超过 80 ℃
,袋收尘出口
CO 浓度不超过 0.1 %(体积比)
。在发生自燃时,应立即关闭袋除尘进出口阀门、止料停磨,并随时向现场岗位人员通报袋收尘出口、灰斗温度变化情况。
7.1.2.14 烟煤、煤粉不得长期存放,
2 d 以上停窑前应将煤粉仓用空
,非计划停窑应定时向煤粉仓内喷 CO2,定时监视煤粉仓温度变化,收尘器及各处死角不应有煤粉堆存,溢出设备外的煤粉应尽快清理干净。
为灭火用的 CO2气瓶应保持有充裕存量。
7.1.2.15 煤粉制备系统所有设备都应设计在零压或负压状态下运转,
车间内应保持整洁,无煤粉堆积现象
;如果煤及煤粉外溢,应及时清理。
7.1.2.16 应及时检查煤粉生产设备是否有因为磨擦等原因引起的设备发热情况。
7.1.2.17 应定时关注
所有防爆阀、防爆门
是否正常。
7.1.2.18 如果回转窑停止喂煤,应
及时停止煤粉仓锥部的助流
。
7.1.3 熟料煅烧
7.1.3.1 检查篦冷机篦床上或窑观察孔等高温部位物料分布和冷却状况时,应正确佩戴防护面罩。
7.1.3.2 窑头燃烧器点火时
人员应站在点火孔侧面,不可正对点火门
。
7.1.3.3 启动窑主电机前,应脱开辅传联轴器,待窑体平稳后,并确认到位。
7.1.3.4 对垫板进行润滑时,要与托轮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并及时清理现场油污。
7.1.3.5 检查托轮瓦时,
严禁将手伸入上油勺侧观察孔
。
7.1.3.6 观察窑内燃烧情况时,应穿戴好防护面罩和隔热服,不得正对观察孔,应侧身观察。 7.1.3.7 无关人员不应进入窑头平台区域。
7.1.3.8 进窑前应
确认窑尾烟室气体温度是否低于 50 ℃
,情况不明时严禁入内。
7.1.3.9 进窑前应确认预热器
至少最末两级锁风阀锁死
,将窑尾空气炮气源闸阀关闭,并释放罐内气体。
7.1.3.10 在检修时,在窑头罩入口处搭安全吊桥,吊桥要足够的宽度和强度,并设有护栏。
7.1.3.11 进入窑内,应
确认作业位置上部无松垮窑皮和凸出砖块
。人工清理窑皮时,作业人员应
站在侧面
,先清除顶部的窑皮,清理过程中谨防窑皮大面积塌落。
7.1.3.12
窑内、窑外及篦冷机第一段有人作业时严禁转窑
,如需要翻窑时,应由专人确认以上相关人员及工器具撤离后方可开车,非指定人员不应开车。
7.1.3.13 清理增湿塔内部积料时,在设备外部气割开口处理,不应进入人孔门内部施工。
7.1.3.14 预热器平台、构件及护栏应完整牢固,各检查孔盖牢固、锁风阀动作灵活。
7.1.3.15 平台物品应按指定区域堆放整齐,
堆放高度不超过 1.5 m
,严禁高处抛物。预热器平台不应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各地面及各层平台应平整洁净,无绊脚物、无散落物料或油污。 7.1.3.16 悬挂设备下方及吊装孔附近设置安全防护隔离装置。
7.1.3.17 预热器下料管堵料进行清料时,必需使用长距离操作工具,远离清料孔。
7.1.3.18 回转窑系统各通道、平台、梯台及护栏应符合标准规定;
窑筒体上方应设钢丝绳
,用于作业时固定安全带。
7.1.3.19 回转窑窑头、窑尾观察门(盖)完好,密封装置完好、无脱落、无漏风。
7.1.3.20 回转窑筒体无阻碍、碰撞物体,检修人孔门固定牢固;筒体冷却装置完好。
7.1.3.21 回转窑控制系统设置相应的电气连锁或机械连锁装置,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灵敏可靠。回转窑传动装置中的高速联轴器、开式齿轮等部位,安全防护装置符合标准要求,齐全可靠。
7.1.3.22 回转窑应当
设置由应急独立电源供电的辅助传动装置
,辅助传动装置应安装制动器。
7.1.3.23 篦冷机传动装置中的高速联轴器、开式齿轮及冷却风机联轴器等部位,安全防护装置符合标准要求,齐全可靠。
7.1.3.24 篦冷机冷却风机入口处防护网完好、可靠。
7.1.3.25 篦冷机系统完好无漏风。各检修人孔门关闭牢固,密封良好、无漏风。
7.1.3.26 篦冷机地坑应
设置清扫人员紧急逃生通道
。
7.1.3.27 窑头点火升温阶段,篦冷机内不应有人作业、不应开启风机或调整风量。
7.1.4 余热锅炉
7.1.4.1 余热锅炉应取得
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和年度检验证
。
7.1.4.2 安全阀、水位计、压力表等安全附件齐全、灵敏、清晰、可靠,排污装置无泄漏。其他辅机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7.1.4.3 余热锅炉应按规定
合理设置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
。
7.1.4.4 锅炉应无漏风、漏水。
7.1.4.5 水质处理指标遵循低压锅炉检测要求,汽包内无水垢。
7.1.4.6 对新装、移装和检修后的锅炉,启动之前应进行全面检查。
7.1.4.7 锅炉承压部件在安装或检修后,应经过全面的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过程中,应停止一切炉内外安装检修工作。
7.1.4.8 在锅炉水压试验进水时,负责管理空气阀和进水阀的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
7.1.4.9 在锅炉水压试验中,当发现承压部件外壁有渗漏现象时,若压力正上升,检查人员应远离泄漏地点,在停止升压进行检查前,应先分析泄漏有无发展的可能,如果没有方可进行细致检查。
7.1.4.10 锅炉进行 1.25 倍工作压力的超水压实验。在保持压力时,不应进行任何检查,待压力将至工作压力后,方可进行细致检查。
7.1.4.11 锅炉水压试验后的泄压和放水时,应确认放水总管处无人后方可操作。
7.1.4.12 进行锅炉水压试验要严格遵守的有关规定,同时应设专人监督与控制压力。
7.1.5 汽轮机
7.1.5.1 一般规定
7.1.5.1.1 汽轮机系统要确保设备设施、安全防护及连锁装置完好。
7.1.5.1.2 对油系统定期检查,保证管道的清洁和畅通,发现漏油及时消除或者采取应急预案做好灭火措施;冷油器定期冲洗,滤油网不得堵塞。
7.1.5.1.3 汽轮机油站应
设置事故放油池
,油箱事故放油阀门保持完好,并距离油箱有一定安全距离,
操作手轮与油箱的距离应大于 5 m,操作手轮的位置至少应有两个通道能到达,操作手轮不应上锁,平时加铅封,并有明显的标志。
7.1.5.1.4 油管道安装尽可能远离高温管道,油管道至蒸汽管道保温外表面距离
一般不小于 150 mm,所有法兰加装防爆盒
。
7.1.5.2 汽轮机技术
7.1.5.2.1 作业人员应熟悉设备的工作原理及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及运行参数及应急处置方法。
7.1.5.2.2 手动开关汽阀时,用力不能过猛,防止高温蒸汽泄漏烫伤。
7.1.5.2.3 定期检查汽轮机油质是否合格,在油质及清洁度不合格的情况下,不应起动机组。
7.1.5.2.4 正常运行中,要确保各种超速保护均正常投运,超速保护不能可靠动作时,不应机组起动和运行。
7.1.5.2.5 机组大修后应按规程要求进行汽轮机调节系统试验,确认调节系统工作正常,在调节部套存在有卡涩、调节系统工作不正常的情况下,不应起动机组。
7.1.5.2.6 汽轮机盘车前,应确认油泵已启动并建立各位置油压,通过观察孔确认各润滑位置回油正常。
7.1.5.2.7 蒸汽参数达到要求后,应按规程要求进行暖管,开启各路疏水,防止管道内的积水进入汽轮机造成水冲击。
7.1.5.2.8 每次冲转前,汽轮机静态试验应该合格,经试验各保护投入正常,各油泵连锁投入正常,不应在没有事故油泵投入连锁的情况下开机。
7.1.5.2.9 冲转后要保证足够的暖机时间,并严格按照汽轮机升速要求进行升速,升速时需密切注意汽轮机和发电机的振动,不应在振动超标的情况下强行升速。
7.1.5.2.10 应严格控制汽轮机主汽门的进汽参数,不应超温超压运行。
7.1.5.2.11 成功并网后,升负荷操作需缓慢进行,避免急剧的负荷升降造成整个系统工况的失调。
7.1.5.2.12 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的或热力管道已渗入油的,应立即停机处理。
7.1.5.2.13 机组保护动作后,应查明原因,在任何情况下绝不可强行进行保安装置挂闸。
7.1.5.2.14 运行中的机组,在没有有效监视手段的情况下,应停止运行;
正常情况下,不应带负荷解列。
7.1.5.2.15 停机后应立即投入盘车,机组起动前连续盘车时间应执行制造厂的有关规定,
至少不得少于 2~4h,热态起动不少于 4 h,若盘车中断应重新计时。
7.1.5.2.16 停机后,由于停机后盘车故障暂时停止盘车时,
每 2 h 手动盘车 180 °
。当盘车盘不动时,不应用吊车等强行盘车。
7.1.5.2.17 汽轮机房内失火,不应在火灾最后扑灭前将汽轮机停用,
应保持 200 r/min~400 r/min 的转速
,听候指示。
发电机解列后,可用水、二氧化碳、干式灭火器灭火,不应使用泡沫灭火器和沙子灭火。
7.1.5.2.18 油系统着火停机时,不应起动油泵。开启事故放油阀将系统内及油箱内的油全部放掉。
7.1.5.2.19 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或高温管道已渗入油污,且威胁机组安全运行的,应立即停机处理。
7.1.5.2.20 对新投产的机组或气轮机调节系统大修后的机组应进行超速试验。超速试验前应配备足够的安全工器具以及防护用品。做试验前,各保护均应正常投入运行,不应随意解除。
7.1.5.2.21 汽轮机升速过程中,应严密监视气轮机的振动、声音、转速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打闸停机,查明原因并消除后方可继续进行超速试验。
7.1.5.3 发电机安全技术
7.1.5.3.1 更换、新装、大修、停用发电机,使用前应测量定子和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以及吸收比,
定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上次所测值的 30 %,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 0.5 MΩ,吸收比不得小于 1.3
,并做好测量记录妥善保管。
7.1.5.3.2 启动前检查汽轮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应连接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绝缘良好,各仪表完好、清晰、有效。检查发电机转子大轴接地情况是否良好。启动发电机前应对汽轮机做两次拉阀实验。
7.1.5.3.3 启动前应先将励磁变阻器的电阻值放在最大位置上,然后切断供电输出总开关,接合中性点接地开关。有离合器的机组,应先启动汽轮机空载运砖,待正常后再接合发电机。
7.1.5.3.4 启动后检查发电机在升速中应无异响,滑环碳刷接触良好,无跳动及打火现象。升至额定转速待运转稳定,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方可并网。应按冷态和热态情况逐步增大负荷,三相电流应保持平衡。
7.1.5.3.5
发电机在额定频率值运行时,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0.5 HZ。
7.1.5.3.6
发电机连续运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的±10 %。
其正常运行的电压变动范围应在额定值的±5 %以内,超出这个规定值时应进行调整,功率因数为额定值时,发电机额定容量应不变。
7.1.5.3.7
发电机定子线圈的温度一般不应超过 120 ℃,最高不得超过 125 ℃。
7.1.5.3.8 发电机功率因数不得超过迟相(滞后)0.95。有自动励磁调节装置的,可在功率因数为 1 的条件下运行,必要时可允许短时间在迟相 0.95~1 的范围内运行。
7.1.5.3.9
发电机开始运转后,即应认为全部电气设备均已带电。
7.1.5.3.10 停机前应先切断各供电分路主开关,逐步减小负荷,然后切断发电机供电主开关,将励磁变阻器复位到电阻最大位置,使电压降低至最低值,在切断励磁开关和中性点接地开关,最后停机。
7.1.5.3.11
转动着的发电机,即使未加励磁,也应认为有电压。
不应在转动的发电机定子回路和与其连接的设备回路上工作。
7.1.5.3.12 测量发电机绝缘时,特别是发电机刚刚解列后测绝缘时,应对发电机定子回路进行放电。
7.1.5.3.13 发电机及相关的电气主机设备每个大修周期,或者事故大修后均应该进行电气预防性试验和继电保护校验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恢复正常方可开机。
7.1.5.3.14 所有的停送电操作及并网操作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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