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P2P网贷规范和即将面临8.24大限的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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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蒋阳兵,原某中级人民法院副庭长,2014年响应李克强总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和“互联网+”国家战略,辞职从事法律创业,长期关注互联网金融并从事相关法律业务。现就职于北京德和衡(前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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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对资金融通的需求,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对传统金融业态进行渗透,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形成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业态。
一、互联网金融的模式
广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包括 P2P,即“点对点”“人对人”,主要是指投资方通过有资质的网络平台(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与融资方(理财方)达成借款(投融资、理财)合意,网络平台收取中介费用的行为。受目前中国特殊金融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P2P网络贷款的主要模式包括:传统模式、债权转让模式、担保模式、O2O(线上线下结合)模式;
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目前众筹融资有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奖励式众筹、捐赠众筹四种模式。
大数据金融,即集合海量非结构化数据,通过对其进行实时分析,可以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客户全方位信息,通过分析和挖掘客户的交易和消费信息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并准确预测客户行为,使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平台在营销和风控方面有的放矢。如以阿里小额信贷为代表的平台模式、以京东、苏宁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和以腾讯微众银行为代表的互联网银行模式。
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互联网金融门户,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以及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它的核心就是“搜索+比价”的模式,采用金融产品垂直比价的方式,将各家金融机构的产品放在平台上,用户通过对比挑选合适的金融产品。目前在互联网金融门户领域针对信贷、理财、保险、P2P等细分行业分布有融360、91金融超市、好贷网、银率网、格上理财、大童网、网贷之家等。
二、P2P网贷乱象
今天主要讲的是P2P网贷中介机构模式。P2P网贷的实际本应是平台只是一个信息中介机构,提供居间服务,一端对接出借人,另一端对接借款人,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放款,平台与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分别成立居间服务法律关系,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P2P网贷的发展有六七年的历史的。一开始大家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做大体量,出现了很多乱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自融,即通过网贷平台吸收的资金,用于平台实际控制人自己的项目。二是标榜平台做担保或关联的第三方做担保,或承诺借款逾期,由平台收购出借人的债权,并代为清偿。三是承诺高收益(早几年,承诺年收益20%以上的很多,很多平台经常宣称在某以时间阶投资将获双倍收益 )。四是包装成各种理财产品,吸收资金后用于平台实际控制人自行处理。五是平台吸收资金后用于了放高利贷。六是推出虚假的标,编造虚假的项目。七是平台实际控制人抽逃资金跑路。八是有些中间人(如平台的代理商)和“借款人”提供虚假的借款人资料,骗取平台的款项。九是个人信息易遭泄露,个人隐私遭侵犯,如前段时间所爆发的“裸条”事件。……
上述种种情形,总结起来,一是设立资金池,涉嫌非法集资;二是存在欺诈,涉嫌诈骗;三是“借款人”和平台根本无力承担高额的成本,易造成资金链断裂,无法持续经营。
三、政策法规规范
国家当时放开网贷发展的出终是为了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解决民间的融资难问题。由于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缺乏相应的金融知识、监管乏力等,致使许多并非真正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以“金融创新”的外衣为掩护,进行金融诈骗或者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深刻地影响着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生态。公安部数据显示,去年一季度,涉及非法集资的立案数达2300余起,涉案金额超亿元案件明显增多,特别是近期的“e租宝”、“泛亚”、“上海申彤大大”、“中晋系”等危害巨大的恶性案件集中爆发。又因网贷本身的合法性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此进行明确,有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即便没有出现资金链断缺和无人投诉的情况下,也被公安机关主动的给予了取缔。如惠州的“E速贷”。
为此,2015年8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颁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整体上是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的经济模式持支持和鼓励态度,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做出的原则性的指导和要求。不久,各地不少平台出现状况,影响了社会稳定。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信息办联合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对网贷平台进行规范。为避免《暂行办法》对行业造成的巨大冲击,《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做出了12个月整改期的安排,让网贷平台在这一年整改期内通过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促进机构规范发展。同时,备案管理成为了监管的一个主要举措。
随后,各地监管部门纷纷采取了专项整顿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行动。
2016年底,中国银监会、工信部、工商总局向下属机关下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以下简称《登记指引》),对备案登记提出了8项内容的要求,另设有兜底条款“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鉴于《暂行办法》和《登记指引》对资金第三方存管的要求,中国银监会于2017年2月22日颁布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对第三方资金存管的具体操作了规定。
2017年始,迫于《办法》对整改期限的日益紧迫,各地纷纷颁发了登记备案细则。厦门、广州、上海、大连先后出台了备案登记细则,四地都要求备案登记必须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广东省金融办就《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该细则要求网贷机构提供21项的内容,并设有兜底条款“省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三条要求规定已存续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需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这个期限比去年的“824暂行办法” 时间提前了4个月。对于粗放发展且数量极大的广东地区网贷平台来说,是一个极大的考验。
四、网贷中介机构不可碰触的红线
根据《暂行办法》,网贷机构不得从事以下禁止性活动: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备案登记要求
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备案管理登记指引》和地方细则,备案登记条件如下:
1、依法成立,经营范围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2、法定代表人、高管、关键部门负责人符合任职资质;
3、合法合规经营;
4、内控制度完善;
5、第三方资金存管;
6、第三方合同存证;
7、信息安全测评;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
9、专项审计报告;
10、第三方征信机构专项评估报告;
11、完成整改要求。
六、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1、备案文件的真实性;
2、股权结构论证;
3、实际控制人论证;
4、内控制度论证;
5、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性论证;
6、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论证;
对上述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七、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过程中网贷平台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套工商登记资料;
2、官方网站、APP名称备案信息等;
3、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4、合规经营承诺书;
5、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风控、信息技术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基本信息资料和近1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证明;
6、公司主要发起人及前三大股东近1个月内的信用报告,无犯罪证明;
7、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
8、公司主要业务类别及描述;
9、公司内部控制相关管理办法;
10、与第三方电子合同存证平台签订合同存证委托合同复印件;
11、银行资金存管合同或框架协议(如有);
12、待偿余额前三大借款人尽职调查报告;
13、待偿余额前十大借款人名单及待偿金额(列表);
14、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用户画像;
15、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安全测评报告;
16、人行征信系统信用报告;
17、第三方征信等机构专项评估报告;
18、上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三个月内)专项审计报告;
19、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开展整改的整改报告。
看着上面满屏的1、2、3、4……,还有那不可揣度的兜底条款,如全部落实到位,我们的网贷环境将更加清新,目测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则要悲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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